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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20:49  浏览:9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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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薛xx,男,195x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薛xy,男,194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
被上诉人xx县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路xx,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该案审理中,二被上诉人薛xx和薛xy辩称所诉贷款属实,但款项用于被上诉人xxx村委会,一审法院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村委会提供的证据系单独的一页帐页复印件,该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页单独帐页而不是整个帐本非常容易伪造。此外,该帐页仅能够证明村委会为被上诉人偿还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众所周知,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三被上诉人之间明显属于互相串通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金融债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
本案中,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会,根据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信用社存在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项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会,也与上诉人无关,这只能证实二薛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应当按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信用社作为善意的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款项借出后的去向没有审查负责的权利,也无此义务,更不应当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这一行为,在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在这一借款关系中,上诉人不是当事人,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项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判决逻辑,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项?向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村民委会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公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性组织,并非作为私法的民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民法通则43条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之余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该规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只有在无具体和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始有适用之余地,本案中两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条和第60条)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合同法对借款合同设有专章进行规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第84条关于债的定义的原则性规定,也属法律适用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理论和逻辑推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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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疑案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付强 张文娟 崔杨


疑案是指证据使用上的疑难案件,即定罪证据不足,无罪也证明不了的案件①。笔者通过对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000年证据不足案件进行统计与分析,发现目前对疑案的处理过程中还存在某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问题1:疑案处理方式中的问题——对疑案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方式是否合理
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对疑案处理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根据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存疑不起诉;第二种是对部分疑案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此种做法目前法律上没有依据,属实践中变通的做法。那么为什么会有第二种处理方式呢?笔者认为这体现出现实与法律的冲突。目前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刑事发案率较高,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其追诉犯罪、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突出,如若对所有疑案按法律规定均做了存疑不诉,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打击不力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实践中,外部监督机关将无罪判决和带有无罪性质的存疑不诉决定作为衡量公诉质量高低的标准,如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多或存疑案件多就会在社会中产生案件质量不高,打击犯罪不力的影响。因上述现实因素,检察机关在处理疑案时慎而又慎。而在侦查机关这一方面,其在考查侦查人员办案质量时,将由检察机关做了不诉决定的刑事案件认为是承办人员有办案质量问题,在此案件质量评价机制下,侦查机关承办人希望检察机关尽量减少不诉案件数量。综合上述因素,使得疑案的处理在公检机关内部形成了一个默契的作法,即以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方式,使部分疑案在两个机关内部得到解决。
虽然建议侦查机关对疑案撤销的做法,在解决现实与法律冲突时,特别是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其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尚有探讨的必要。有观点认为存疑不诉决定与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看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1)对两种处理决定,被害人的救济方式不同。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使案件回复到开始状态,被害人除对自诉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有一种救济可能,即依据刑诉法第87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然而该案是由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撤销的,又怎能由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上的监督呢?此救济方式明显不合法也不合理。而对做出存疑不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疑案的不同处理,直接影响了被害人申诉权利的主张。
(2)两种处理方式在内部制约上不同。对不起诉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有两级监督,一级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存疑不诉决定。一级是根据《规则》第292条规定,不起诉案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而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则没有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其只要由承办该案的主诉检察官签署意见和主管检察长做出决定,即可使案件从检察机关转到侦查机关并被撤销。对于疑案撤销,因它关系到被害人的追诉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和社会秩序能否得到维护,设定监督制约机制是重要和不可或缺的。而上述只有主诉检察官和主管检察长个人把关的程序就显得有些薄弱和简单,远不如对不诉案件的制约力度,使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
问题2、存疑不诉案件事后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1)处罚问题如何衔接。刑诉法规定不起诉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且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应立即释放。刑诉法同时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实践中对存疑不诉做行政处理最多的进行劳教,劳教决定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由省级以上设立的劳教委员会审查批准。在此期间,被不诉人根据法律规定释放,极有可能造成“人去楼空”的结局,如继续关押,又有侵犯人权之嫌。所以如何解决行政处罚与不诉后释放的衔接问题,需要立法部门予以明确规定,使法律的执行更具操作性,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疑案不诉发现新的证据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表现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2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从这一司法解释看,检察机关保持对疑案的被不起诉人的永久追溯期限,这一没有期限界定的模糊规定使得发现新证据成为一项有名无实的工作,据我院统计,自1997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没有一起因发现新的证据对原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案件。另外对于检察机关发现新的证据后,是交由侦查机关侦查还是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也未有规定,一旦发现新的证据,案件何去何从无法可依。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途径
1、赋予侦查机关对疑案的撤案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129条、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而对于侦查机关经反复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将疑案也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要么经退查后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要么由检察机关建议做撤案处理。这种做法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一方面也是实践中产生诸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等不合理做法的一个原因。对此有学者提出应规定侦查阶段疑案也可作无罪处理,即对经过再三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案件。②在此基础上,学者还提出了侦查阶段疑案件的认定标准,即案件侦查进行到哪种程度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作为疑案可以撤销。有两个标准,首先是主观标准:即公安机关申请作疑案处理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申请作疑案处理的案件,也须报侦查监督部门批准。其次是客观标准,即规定侦查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须作为疑案予以撤销。③
2、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诉案件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新的证据应予以撤案。存疑不诉后对被不诉人的永久追溯期限,使被不起诉人始终处于罪与非罪不明不白的状态中,“疑案从挂”实际上仍然存在。为消除不诉的消极后果,对检察机关(亦或侦查机关)发现新证据重新提起公诉的期限作明确限制,超过法定侦查期限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为疑案予以撤销。
以上是从诉讼法律的角度解决当前疑案处理中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对于建议侦查机关撤案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还应在执法观念的转变上下功夫。由于人类认识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总有一些案件虽然穷尽了现有技术和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一切手段,但仍难以查清案件真相。而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侦控和裁判者就必须作终局性的结论,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一推了之或无限期地搁置起来。所以排除人为因素,如侦查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拖延;证人作证意识差等造成的证据不足,应该承认某些疑案的存在确系有客观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应坚决贯彻。在此观念下,应树立起正确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区分疑案产生的不同原因,对侦查人员的办案质量予以正确的评价。如果有了这样一个良好的评价机制,又有了法律对疑案件处理的明确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就有了改观的可能,也为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等现代执法观念得以深入的贯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注:
①《陈光中法学文集》第298页;
②〈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第155页;
③同②第157页。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邮编:100026
联系电话:010-650948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于2013年7月15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相互信任的气氛中,就中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下称双方)自1992年1月20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在2005年12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中宣布中白关系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当前,中白保持高水平的双边关系,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科技、军事、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成果丰硕,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组织内保持密切协调配合,显现出合作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

基于提升双边关系水平和进一步推动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共同意愿,并考虑到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决定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恪守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签署的政治和法律文件确立的各项原则,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进一步增进政治互信,加强各领域协调配合,深化经贸领域互利合作,扩大人文合作和民间交往。这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促进两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将制定中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

二、双方高度重视开展政治对话,将加强高层和其他各级别交往,密切两国立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和深化两国地方合作。

三、双方强调,在涉及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等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及密切协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双方将加大相互支持力度,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

白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中方重申理解并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内外政策和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白俄罗斯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保障政治社会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白俄罗斯内政。

四、包括经贸和投资在内的经济合作是中白合作的基石。双方企业积极开拓对方市场,与对方伙伴合作建厂、开展联合生产。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进展,愿本着务实互利的原则积极予以推进,不断夯实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物质基础。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高高附加值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

鼓励双方运用已有经验,在两国境内合作开办新企业,进行装配生产。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机械制造、通信、建材、能源、化工、金融等领域合作,扎实落实已商定的大型合作项目,稳步推进新项目。

扩大相互投资,共同努力为对方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提供便利。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在矿产资源开发、机械制造、企业现代化改造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中方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入驻中白工业园,包括参与投资。

加强科技交流,扩大科技合作。以实施具体合作项目为立足点,进一步推动“科技日”、“科技园”等传统合作模式的发展,促进两国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光学和激光技术、电子、微电子技术、机械制造等领域深入开展合作,鼓励和推进从合作研发、创新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合作。

五、双方愿深化信息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将探讨制定该领域双边合作协议和规划,以及为落实规划中的项目提供包括优惠贷款在内的融资支持的可能性。

六、考虑到地方合作是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特别是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双方高度重视地方交往的发展,为地方参与双方各领域高效、互利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巩固并发展省(州)市交往,加强经贸、科技和人文合作。

七、双方将大力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人文合作。加强文化、教育、新闻、旅游、医疗卫生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青少年交往、民间和地方往来,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友好关系。

双方将互办“文化日”、“电影节”及其他文化交流活动。

中方欢迎更多白方学生来华学习,支持在白俄罗斯推广汉语教学,办好孔子学院。

中方邀请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灾区200名白俄罗斯儿童2014年夏季来华疗养。

八、双方愿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和便利双方人员往来,保护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为深化中白各领域合作和交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九、双方确认对当今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看法和立场相同或相近,愿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经常磋商,积极协调立场,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双方主张切实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反对相关国家单方面对他国实施制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愿在裁军、军控、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加强合作。

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主张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安理会改革应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不应人为设定时限和强行表决。

双方主张全面巩固建立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切实履行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上确定的行动计划。

双方高度关注西亚北非局势发展,支持地区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鼓励有关各方通过包容性政治对话化解分歧。双方认为,为真正实现中东地区安全,必须尽快推动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倡议,主张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伊朗核问题和叙利亚问题。

双方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任何国家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及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人权发展道路。双方主张,不同国家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处理人权分歧,反对在人权领域搞对抗,反对借人权问题对别国施压和干涉他国内政。双方愿继续就此问题加强沟通与协调。

双方反对任何篡改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结论的图谋,将继续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坚定维护二战胜利成果,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及安全威胁,为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十、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方便的时候访问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主席 总统
习近平 亚·格·卢卡申科

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