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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贫困缘何能成新闻?/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22:58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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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贫困缘何能成新闻?

毛立新

安徽某县公安局长为给妻子和母亲筹集巨额医疗费,不仅卖掉了房子,而且举债30多万元。最近,安徽省政法委为这名公安局长特批了2万元困难补助金。(《新安晚报》8月14日)。此事一经媒体披露,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热点。
据报道,该局长家有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的父母,先后为妻子、母亲治病花去40余万元,儿子正在上大学,女儿在家待业,一家5口靠其一人工资生活。这情形搁在谁身上都是一付重担,对于靠工资吃饭的公务人员而言,家庭由此陷入贫困实乃正常。为什么发生在公安局长身上,就成了不正常,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其中缘由,发人深思。
公安局长贫困成了新闻,说明“无官不富”已深入人心。按理说,县公安局长月薪不过两千来块,面对如此巨额的家庭开支,自然捉襟见肘,不贫困才叫不正常。但为何贫困却成了新闻?其中,暗含着公众对官员收入的理性评价:虽然工资不高,但“隐性收入”十分丰厚,这年头当官的谁还指望工资生活!民谚有云“工资基本不动、烟酒基本靠送”,虽带有几分情绪,但现实中这种官员恐非少数。
其实,说到底,成为新闻的并非是公安局长的贫困,实乃公安局长的廉洁。正是由于廉洁,才使该局长没有从权力中“致富”,因而陷入贫困。这背后的逻辑更是可怕:连廉洁都成了新闻,那腐败岂不是完全正常了。不贪污、不腐败,本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必要当成新闻大加标榜。为什么公安局长廉洁竟成了新闻?这说明,在公众的眼里,官场似乎早已是 “无官不腐”了。
看来,公安局长贫困之所以成了新闻,背后隐藏的乃是对官场“无官不富”、“无官不腐”的消极评价。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我们的警醒:反腐倡廉前路犹远,取信于民尚需作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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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新闻出版署


关于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音〔20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新华书店总店,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为加强音像出版标准化管理,根据《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新出技〔2000]40号),新闻出版署决定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此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
                                                         二OOO年九月一日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音像制品条码由12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
  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略])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略])。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
  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略])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
  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
  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劳动部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劳动部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厅:
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号、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号来文均收悉。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确定退职的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标准30%进
行救济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前确定处理的1957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可以退职,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30%。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此复。



196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