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李洪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48:44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北京市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部主任律师 李洪奇
电话:010-86187836/88083116

案情简要: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死亡
原告认为,北京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遂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2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9万元。
立案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委托海淀区医学会对本案争议的诊疗过程进行首次鉴定。后因首次鉴定虽然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申请再次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再次鉴定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被告输液速度过快,诱发心衰。2、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药原则。3、被告违反了神经内科的诊疗护理常规。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中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损害赔偿费共11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就有10万元。被告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准确适用了我国现阶段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体现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区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高法意见》)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原告的诉讼案由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以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本案原告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首先委托安排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非常明确“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委托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赔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互相协商,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代表团、考察团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代表团六至八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方舞蹈家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访菲两周,观摩菲律宾国家民间艺术节。
  ③中国舞蹈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国家艺术家雷奥诺·奥罗萨·戈奎科及随行人员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考察中国舞蹈。
  ④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⑤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剧场行政人员、舞台设计师等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考察中国剧场。
  ⑥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音乐学院何塞·马赛达博士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⑦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协会联合邀请中国文化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⑧菲律宾国家历史学会邀请中国文化部文物考察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回访菲律宾两周。

 二、表演艺术团
  ①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邀请中国民族乐器小组十一人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访菲演出两周。
  ②中方邀请菲律宾民族音乐小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访华演出两周。
  ③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歌唱家六人小组(包括伴奏人员)于一九八七年访菲演出两周。
  ④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年艺术家六至八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演出两周。
  ⑤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于一九八六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中国音乐家到菲律宾演出两周;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菲律宾音乐家到中国演出两周。
  ⑥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菲律宾交响乐团互派两至三名指挥/小提琴家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⑦中方和菲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编舞或舞蹈教师到对方国家授课两周。

 三、电影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菲律宾电影周。
  ②菲方邀请中国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菲律宾举办中国电影周。
  ③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之间的交流。

 四、展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画家何塞·布朗科家庭成员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来华举办家庭画展两周。
  ②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马尼拉举办中国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作家、出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邀请中国出版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③菲律宾作家联盟邀请中国作家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④中国作家协会邀请菲律宾作家联盟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⑤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出版、交换优秀文艺作品。
  ⑥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系统之间交换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

 六、教育
  ⑴中方邀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教育代表团四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⑵中方邀请菲律宾女子大学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⑶菲律宾女子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一名学者到马尼拉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研究工作,或两名中国学者从事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工作。
  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和东方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两名历史学家赴菲从事为期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⑸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十月访华两周。
  ⑹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⑺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理学院派一个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⑻中方邀请菲律宾派一个由研究人员和学者组成的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⑼菲方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由第八款所述代表团组成单位接待)。
  ⑽双方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学习或专业领域另行商定。
  ⑾双方鼓励各自的大学根据本计划第八项中有关条款的条件邀请对方的教授和学者从事短期讲学或研究。
  ⑿菲律宾大学历史系邀请中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三至四名历史学家于一九八六年访菲考察两周,研究菲律宾历史。
  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菲律宾社会科学委员会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考察和交流一个月;菲学者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中国学者于一九八七年访菲。
  ⒁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学习音乐,为期一学年。
  ⒂菲律宾大学邀请中国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蔡振辉教授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到菲律宾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传统绘画一学年。

 七、广播、电视
  ①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③双方鼓励制做并在对方国家国庆期间播放对方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为此目的提供的节目需一个月前送交对方国家。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①派遣国负担本执行计划的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
  ②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①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细节,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②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③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穆之            劳莱尔
       (签字)           (签字)

厦门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闽政办(89)30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国家退休干部以及外地区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
三、市人事局下设退休处(退管办),县、区、局都应成立相应组织,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县、区人事局下设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1-3人(列事业编制);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以及市直机关需要配备专(兼)职管
理干部的,其专职干部人员编制附后,乡、镇、街道可聘请退休干部义务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四、本市退休干部,以单位管理为主,应根据系统或单位特点建立适合退休干部活动的组织;外地区来厦门安置的退休干部,以县、区人事局或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可根据居住地点划分成立活动小组。
五、各单位应把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负责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和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活动。
六、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干部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细则。负责宣传、表彰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总结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验。
(二)负责干部退休手续的审核和办理。根据条件,接收办理外地区退休干部来厦安置工作。
(三)负责收缴、掌握和使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
(四)协助原单位做好退休干部丧事处理和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工作。
(五)注意调查研究,多办实事,反映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六)做好退休干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填表造册,建立退休干部名册和专业档案,摸清退休干部健康状况,愿望要求,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七)会同各级离退休职工联合会,做好以下工作:
1.经常走访、了解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配合原单位搞好日常管理工作,按有关政策为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2.因地制宜,建立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积极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组织身体健康、热心服务的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经常督促、检查退休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
七、经费来源和标准。本市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根据厦人(89)42号通知规定,按退休干部数每年每人暂提取48元,单位留用30元,上缴主管局12元,市退休办6元。外地区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经费按市政府(86)综324号文规定,由原单位一次性缴交500元改为10
00元,其中60%拨给县区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使用。
八、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退休职工参加管理工作的补贴和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病、组织参观学习、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活动场所的零星购置和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等。经费当年节余可跨年度使用,但必须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发给个人使用。
九、建立县以上干部定期阅文制度,请市、县、区和主管部门按规定给退休干部发放学习材料,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听取有关报告和文件传达,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退休干部,可定点、定时集中阅读学习材料。
各单位应主动热情地关心退休干部,做好节日慰问和住院探视工作,对退休干部中的具体困难,切实帮助解决。
十、落实好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
(一)退休干部应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以及各项生活补贴,即按原单位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福利费,享受粮副食品补贴、特区补贴、洗理费、书报水电补贴、防暑降温费等非生产性福利待遇,退休费不是我市发放的外地来厦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非生产性福利待
遇标准由原地区决定和支付。
(二)对退休干部的住房要本着与在职干部一视同仁的原则,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单位分配新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缺房或紧房的退休干部。
(三)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应按单位在职干部公费医疗的规定执行。
(四)县、区、局直属部、委、办正职以上干部,退休后各单位应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急、重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他们在职时宿舍原装有普通电话的,可继续保留使用,电话费每月由单位报支15元,超过15元以上由本人负责。退休干部去世后原装电话应
协商处理(可按现行安装费用七折转让家属使用或撤掉)。副职以下退休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
(五)可适当组织退休干部参观学习活动,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
(六)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事补助、家属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发放退休费的单位按在职干部去世的待遇执行。
十一、各单位应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支持他们从事一些技术开发、咨询、讲学、写作、翻译、改善机关后勤服务以及社会公益方面的活动。
十二、退休干部自荐或受聘、承包、租赁、领办各类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按中办发(88)11号文件规定,自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照章纳税。
十三、本办法从1990年7月起执行。



199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