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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炒卖商标吗?/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1:58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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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炒卖商标吗?

近年来商标领域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每逢发生重大事件,总能听到有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关的商标,如“神五”、“麦娜”等等。商标也出现了千奇百怪的名字:“流得滑”、“旺家卫”、“送瘟神”,这些商标十有八九就是被用来炒卖的。

炒卖商标实际上就是买卖商标,法律上的术语叫商标转让,人们总对炒卖一词有些偏见,将其归为非法之列。其实买卖商标法律是允许的,无论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还是在申请过程的中商标都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商标转让,手续简单,费用很低。

由于商标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在我国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而且充满了不确定因素,所以购买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就避免了两年的等待和不确定的因素,这是个不错的选择,这也为商标买卖提供了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闲置的商标,这是正常的商标转让,人们认为不属于炒卖而很少关注。

有人甚至以炒卖商标为业,炒卖商标其实很简单,一般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一些商标,拿到注册证后再转让出去,赚取差价,商标的注册成本为1000元(商标局收取的注册费用),再加上中介的服务费用一千多元就可以申请到一个商标注册,投资成本很低。网络上流传这样的一些故事,某人抢注到一个商标,几年后以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元的价格卖掉,这是谣传,是不可能的事情。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企业都可以随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在注册前做个查询,基本可以确认该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可以放心使用了,那些炒卖者注册的商标能有多大的价值?只有一些心急者不愿意两年的等待,炒卖者的商标一般的行情也就几万元一个,如果商标名称确实很好,能卖到几十万就已经非常不错了,花费几百万元来购买这样的商标不是正常的思维。

炒卖者一般喜欢在服装、日用品、化妆品、首饰、电器以及食品等行业这样申请商标,第一: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国外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第二: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例如 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第三:傍热点,用热点和重大事件的名字注册商标,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台风“麦娜”闹得动静很大,“麦娜”也被抢注。傍名牌其实是非常老套的,目的就是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就是名牌,这种方式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让人痛恨,而且现在打击非常厉害,这种方式是不可以取的,傍名人和傍热点基本是一样的,今天的热门人物、热点事件,等到两年后商标注册下来,早就被大众遗忘了,所以这类商标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不会有什么价值。

商标就象给人取名字,不是猫三狗四随便叫的,是有文化内涵的,行业有行业的特点,各商标申请人自己对商标的有各自的寄托。想要注册好的商标,让企业掏大价钱来购买是不容易的,需要对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企业文化还需要进行了解,这其实是对企业商标进行策划,不是普通炒卖可以做得到的。

佛山的×先生从网上得知某企业某款具有前景的热水器没有注册商标,他预感到这是一个机会,于是自己申请了注册。×先生并没有急于和企业联系,而是等了两年时间,当该企业方通过宣传将该产品知名度大大提高后,×先生才委托律师与企业方交涉。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80万元的价格成交。×先生非常的聪明,他注册行为是在产品成名之前,他的行为是合法的。等企业名气大起来时,商标却被人抢注,此时的企业要么放弃这些市场,要么重金买回商标,这都是企业难以忍受的痛。如果×先生是商标炒卖者,他熟知商标相关法规,他知道寻找企业的疏忽,看准机会绝不手软,他非常遭企业的痛恨,但又不得不出高价。这样的商标炒卖者是鲶鱼,他们的凶残也搅活了企业对商标的注册意识。这样的炒卖者是高手。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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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特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一、联合审查机制及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指建设单位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图纸,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纳入建设局窗口统一管理)、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图,统一提出整(修)改意见,统一在中心发证,扎口收费的审图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备案、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执行本办法。

二、联合审查窗口的职责

市建设局窗口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主办窗口,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抄告、协调、咨询、催办、汇总工作。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分别进行专项审图。

三、联合审查的流程

(一)一门受理。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市建设局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市建设局窗口将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以及相关材料,以《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的形式分别抄告、送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窗口需向建设单位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

(三)专项审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查。

(四)限时完成。一般项目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经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专项审查结束后,各窗口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抄告市建设局窗口。对需要联合进行技术交底的由市建设局窗口组织会议或现场办公。

(五)扎口收费。市建设局窗口在所有审图工作结束后,通知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中心结算窗口交费。

(六)统一发证。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四、联合审查的监督与监察

在审图过程中,市建设局窗口要及时掌握各窗口的审图进度,对进度较慢的要及时催办,对按时完成审图工作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协调、督查、监察工作。

附件:1.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2.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3.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4.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填写《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表》



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

­­



市建设局窗口填写联合审查抄告单,与图纸一起送相关专项审查窗口。



涉及许可事项的窗口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专项窗口同时审图

各专项窗口统一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给市建设局窗口牵头人员



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出具收费通知



附件2: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镇建审字( )第 号



镇江市 :

现有 (具体建设单位名称)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请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查,并于 月 日前将审查意见抄告我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类型


负责人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镇江市建设局:

根据你局镇建审字( )第 号抄告单的要求,我们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如下(或附后)






年 月 日

(盖 章)



附件4: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镇建审字( )第 号

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规划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人防办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消防支队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气象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备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锡委发〔2008〕7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38号)精神,市财政安排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第二章 引导资金安排原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市财政预留的方式,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加大有效投入,起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1.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

  2.促进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担保;

  3.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促进外贸企业加大外贸出口力度;

  5.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6.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7.对上争取项目市级配套。

  第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扶持期)。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下达。特别是对市区范围内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 30 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30家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30 家科技创业型企业、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五星酒店、写字楼、商场,不含住宅)、102 家重点挂钩企业、到2008年 12 月底已注册的海外留学归国领军型人才新创企业,重点予以扶持。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新增贷款符合扩大内需方向要求;

  3.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有提高;

  5.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有提高。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十二项措施”重大项目专项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我市“十二项措施”文件明确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事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建设项目扩大信贷,按新增贷款的0.05‰—0.1‰奖励;上述项目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按利率下浮优惠额度的30%—50%给予奖励。

  2.存贷比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中长期信贷占比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新增信贷奖励:设立增量排名奖和信贷增量奖励。增量排名奖,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本外币)新增贷款绝对额排名前6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信贷增量奖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按新增贷款0.01‰—0.025‰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同时获奖的按孰高原则享受。

  5.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

  6.上述1-5项奖励,主要用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集团的奖励。

  7.对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增贷款项目明细表;

  4.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复;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1.开业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中小企业担保额达担保总额的60%以上;

  2.业务放大倍数达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3倍以上,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

  3.已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

  4.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1.风险准备金补贴:对扶持期内新发生的担保业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计提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保费补贴:对扶持期内同比新增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费的60%部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企合作证明、风险控制制度;

  4.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占总投资的50%以上);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和升级、节能环保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型范畴;

  5.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补贴(贴息)标准

  1.技术改造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书;

  4.预算(决算)报告、设备清单;

  5.项目投入证明。包括外购设备合同,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自制设备的提供材料支出清单和付款凭证,购地、土建、公用设施建设等支付凭证,资金拨付进度表;

  6.中长期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项目需要办理的环评、安评、能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

  2.扶持期内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加;

  3、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九条 奖励(配套)标准

  1.外贸企业出口奖励: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一般贸易出口额同比增长部分,按照每增长1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境外合作区配套:对投资建设国家级境外经济合作区的企业,按照部、省要求,市级进行配套,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高端服务业项目补贴(贴息)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纳入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包括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有巨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扶持期内引进的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

  4.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5.提前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补贴(奖励)标准

  1.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批复复印件;

  4.中长期贷款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

  5.预算、决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现代农业设施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扩建钢架大棚、食用菌棚、棚架、喷滴灌设施、温控自动控制设施等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区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申报单位农产品获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地认证;

  3.项目要求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其中,新增建设规模:组装式标准钢架连栋大棚连片50亩以上,组装式标准钢架单体大棚连片300亩以上,食用菌棚连片50亩以上;新增投资规模:新建、扩建项目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

  对新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市级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近两年财务报表、龙头企业称号证明文件;

  2.新扩建项目所在地的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相关服务协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投资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

  3.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要用GPS标明方位;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并按规定预留20%的配套资金,确保综合平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项目审核意见的汇总和报送审批;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及时拨付引导资金。

  2.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3.市经贸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4.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5.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6.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7.市农林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申报办法,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实行按年申报;其余项目实行按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年度)终了后,符合上述引导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企业),可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列示条件,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对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送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助类型和金额,属于已经完成(实现)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由相关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引导资金,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资金的;

  3.项目无特殊理由变更、终止的;

  4.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到“安排前确定绩效目标”和“实施后进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绩效管理贯穿引导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企业)须齐备相关可查证、可核实的资料;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价,提交绩效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同类项目已经获得省以上有关部门补贴、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上述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