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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一)/李少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40:04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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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实 务 指 南(一)

-----------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写作(共四部分)

作者: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 www.hetonglvshi.com


引 言

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制作本《合同实务指南》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指南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四部分、第五部分:是业务中最常见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包括该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规范目的、具体条款的制定及其范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规范。

第一部分 合同知识准备

合同与合同法

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或许,你可能还与其它的卖主,也如今天这样交谈过。
在经过类似的多次交谈后,你可能在心目中很快的确定了要进行交易的对象。可能是他的要价吸引了你,同时你认为与他进行合作是可以保证你的生产要求的。于是,你们进入了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在这个阶段,起到主要作用的是:市场情况,包括对方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多少,市场饱和度,产品性价比等等,以及双方谈判人员的谈判技巧、敬业精神都与之有关,总称之为——谈判实力。此时,即使是律师也未必会作的比你优秀,因为你——是最专业的。
于是,你依据双方谈判的要点起草了一份合同书。而对方对你的合同书的某些细节,如付款时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你们就此不同的意见进行了协商,而后取得了一致,修改了合同文本,并最终签字、盖章。这时你们之间的合同成立了。从这一阶段开始,合同法就已经无所不在了。这一阶段是——合同的订立(《合同法》总则 第二章)。
你可能会怀疑对方是不是会依照合同履行,但是你不会怀疑合同应当得到履行,而且你确信对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总则 第三章)。
当然,我们订立了合同就要认真的履行。那么如何履行呢?依照合同的约定——那是当然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呢?比如,你和卖家没有约定运输费用,那又该由谁来承担呢。如果到期卖家没有把货全部送来,你到期是不是还要付款呢?如果约定的交付地点正好堆满了其他货物,是不是要通知对方呢?等等——这就是合同的履行(《合同法》总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期间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卖家的原材料发生了大副的涨价,卖家提出这是不可抗力,要求提高产品售价。或许他的态度是诚恳的,或许他还以立即断货为要挟。善良的你同意了他的要求,你们之间又重新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就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就是——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五章)。或许,对方会提出这样的价格他无法完成,但是有个厂家可以,他希望由那个厂家来完成,他去联系。如果你同意了——这就是合同的转让(《合同法》第五章)。
让你懊恼的事终于发生了,卖家提供的第一批产品竟然这么糟糕,而且也无法修复,怎么办?只有马上另找他家。但是对这一家怎么办?——合同的解除(《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和另一家订的合同的售价要高于这家5%,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呢?他在先前提出的原材料的大幅涨价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呢?这就是——违约责任及其免责(《合同法》总则 第六章 违约责任)
这就是合同法。它关注着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终止的整个过程。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系。
那么下面,我们就从什么是合同开始,了解《合同法》体系中的第一环。
当我们在进行一个个的具体问题的分析时,你可以暂时的停下来,回想你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你会发现——思路清晰了。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1合同是一种协议。约定了你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协议、合约,就我一般业务而言,本质并无区别,法律效力是没有差异的。但“合同”一词由法律规定,当最为正式、严谨。因此,我们在订立正式合同时,应当采用“合同”一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一致,这种意思的一致,是各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的一致。表现在合同条款上经常表述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2与合同有关的主要的法律规定
现今与我国与合同有关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标准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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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的决定

(1986年12月2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9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桂政函〔2009〕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7号)精神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收费主体,负责组织征收和委托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及收费管理工作,具体办理通行费年票、季票和月票的发放。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收入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经防城港市财政局批准后,在银行设立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账户预留市东湾公司法人代表印鉴。
第四条 各收费站点收取的所有车辆通行费次票收入必须按日及时全额存入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设立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委托代收收费站代收的车辆通行费次票收入,按代收委托协议的规定结算并应及时全额存入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
第五条 办理月票、季票和年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采取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收费部门需将现金按日汇缴入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
第六条 利用车辆通行费的月票、季票和年票标志牌进行广告宣传所获得的收入,必须缴纳入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交费标志牌、IC卡等,由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制作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月票、季票和年票时,收费部门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通行费次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票据。
第九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必须将车辆通行费收入及支出与其他资金的收支严格分开,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办理通行费收入资金的结算和税费申报及缴纳等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支出范围和支出程序使用车辆通行费,严禁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确需增加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支出范围
(一)归还列入收费范围的城市路桥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本金、国债转贷本金和支付有关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防洪保安费等);
(三)车辆通行费收费的运行费用(包括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对收费进行管理的办公、人员费用,各收费站点的管理费用,委托代收收费站的代收手续费,各种交费标志、IC卡制作和印刷费用等);
(四)列入收费范围的城市路桥的维护费(包括日常检查、养护、维修和大中修等);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每年要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编制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大会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根据批复的收支预算严格控制使用资金,如需增加,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运行费用的支出管理,运行费用支出由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根据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每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按月拨付。
第十三条 城市路桥的维护费支出由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根据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编制使用计划,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费用。
第十四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转入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后才能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车辆通行费收支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要按月(季、年)向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车辆通行费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