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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审判工作大局,提高后勤服务能力/贾玉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7:23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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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审判工作大局,提高后勤服务能力

贾玉亭


  办公室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所属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办公室的实质就是一个单位的服务中枢,作为后勤服务部门,只有牢记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和基层服务、为全体干警职工服务的“三服务”宗旨,树立创新的思想,落实创新的举措,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后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示范带头五大作用,努力探索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才能更好地围绕审判大局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坚持以强化服务为主旨。

  服务是办公室的根本职责,做好办公室的工作首先必须牢固树立服务观念,把服务工作作为办公室的第一要务。要善于在被动服务中争取主动,在重点服务中兼顾全面,在繁杂的事务中把握大局。要做到过些,就必须要有超前服务的眼光,主动服务的热情,高效服务的能力。

二是坚持以完善制度为主线。

  制度是一项带有稳定性、长期性、佤性和根本性的治本之策。要做好办公室的工作,一方面,要不断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把每一项工作都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另一方面,强化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的意识,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工作制度下高效运转。

三是坚持以作风建设为主题。

  办公室对外是容器单位,对内是后勤部门,严谨的工作作风、热情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工作形象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必备要求,要做好办公室工作,就始终要坚持营造实事求是、团结合作、扎实肯干、务实高效的浓厚工作氛围,把作风建设作为办公室工作的一条主线常抓不懈。

做好以上工作,就要求我们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敬业。宋朝哲学家朱复说,敬业就是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办公室工作虽然大多都是服务性工作,但每个岗位都很重要,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决定了我们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尽全心、负全责、出全力,以一流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来诠释什么是爱岗敬业。
  第二,要高效。办公室的工作特点、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工作中突发事情多、应急事项多、需要加班加点的任务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效率意识,做到遇事不推诿,办事不拖拉,争分夺秒,雷厉风行。
  第三,要和谐。法院是管委会大家庭,办公室处在这个大家庭铁服务中枢,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有谋求和谐的理念、促进和谐的行动。在服务过程中,要处处维护领导、庭到、干警之间的团结,要有宽广的胸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能宽容、能公正、实事求是地看待别人和自己,真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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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办发〔2009〕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饶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坚持依法理财,健全完善民主、科学的理财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理财积极性。进一步树立公共保障、增收节支的意识,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努力实现经济财政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二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坚持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突出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1、明确支出秩序。在支出保障上,坚持有保有控,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压缩行政开支、会议开支和接待开支,控制行政经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在支出秩序上,必须坚持“六个确保”,即确保国家标准工资和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津补贴按月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农业、科学、教育支出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确保集中一定财力办大事。



2、明确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市编委下达的“三定”方案编制数和编内财政供给的实有人数,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按出台的定额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3、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编列重点。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严格遵循“四个倾斜”原则,足额安排公共财政政策资金并落实到位。优先安排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支出,中央、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市级必须安排或配套的资金,市委、市政府已作出决定的重要项目支出,重大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性支出。



二、具体要求



第三条 进一步严肃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力。年初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除特殊原因,不予追加经费支出预算。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常规性工作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常规性工作经费,统筹包干使用,年底不再补助。



第五条 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预算单位提交项目支出预算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列依据、必要性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财政部门组织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项目,列入“项目库”,编排项目档案,分轻重缓急,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



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会议、接待经费的管理使用。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严格遵循会议先审批、后开会的制度,不得先开会,后补批。在大型会议费中开支的会议费,由会议组织者严格按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在会前向市政府申请,由市政府抄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会议费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拨付,会议组织单位按批准的会议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包干使用。各部门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本系统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摊派会议费用。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进一步规范超预算追加指标的管理。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中途追加的超预算资金,须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追加预算的依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文件,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决议等)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单位申请经费报告后,批转市财政局处理。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提出意见,对符合追加的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下达追加预算抄告单,财政部门据此办理预算追加指标;不予追加的,由财政部门代政府按规定直接告之单位;突发性事件等应急性支出,由市政府抄告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非税资金收支预算管理。非税资金的收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对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非税收入征管,按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基数收取,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对确需减免的,须由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先行申请,再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减免;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加强城市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管,执收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防止收入流失,支出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工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经费、计生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城市商业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城市管理维护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创建资金等,必须制定规范性资金(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其来源、使用范围、支出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需用于考察培训、会议、工作经费的,必须控制在项目资金总额的规定幅度内。专项资金要按一定比例预留,用于该专项年度执行时不可预见的支出。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支出。专项资金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基金)使用绩效的考评,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项目绩效评价与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紧密结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各部门、各单位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将会议费压缩20%,公务接待费压缩10%,出国(境)经费压缩10%,压缩下来的经费预留年终调剂使用。要严格按照津补贴清理整顿、规范发放规定,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及其他福利性开支。



三、支出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基本预算及具体项目预算的支出。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据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预算支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及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按用款计划拨付;需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追加经费按已批准的用款计划拨付。



第十二条 规范切块专项资金的支出。年初确定的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编制详细使用预算,商财政部门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经市长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规范非税资金的支出。非税资金的拨付程序参照预算拨款程序管理,按照资金缴库情况、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的执行检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网络体系。强化对大型项目的跟踪问效,建立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使财政管理渗透到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第十五条 强化审计部门对财政性项目资金的审计,特别是对第九条所列专项资金要进行年度重点审计。凡与财政部门有资金往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强化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制度的督查。建立单位预算资金“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枝笔”管钱的责任机制,切实防止挤占、挪用等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



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的战略部署,按照《卫生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卫科教发[2000]第34号)中提出的"在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或培训中心,逐步建立起以国家级培训中心为龙头,省级培训中心为骨干,临床及社区培训基地为基础的全科医学培训网络"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建立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开展骨干师资和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以推动我国全科医学教育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持久、健康的发展。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战略部署,按照我部《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全科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为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重视全科医学教育,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中心工作,中心有发展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及教学制度。
(二) 已经成立了全科医学教育专门机构,至少开展3年以上全科医学教育工作。
(三) 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和培训场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相关图书资料,能够保证培训工作的需要。
(四) 全科医学及其相关主干学科设置齐全,各主干学科均有1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一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实践经验,职称、年龄结构合理。中心主要教师是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五) 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中心设有规范的全科医师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能满足不同形式和人员的全科医学教育要求。
(六)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的科研课题和项目,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和成果在国家核心杂志上发表。编写和出版过全科医学教育的有关专著或教材,在本学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七) 同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机构和相关组织保持长期、友好联系,能及时获得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新的动向和进展的信息。
第三条 作为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应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 根据卫生部的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安排,面向全国开展全科医学师资、管理干部、业务骨干和其它社区卫技人员培训工作。
(二)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从理论与实践上完善各类服务与教学规范,为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积累经验。
(三) 进行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提出学科建设各领域内的重要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各类基础数据和材料,为政府决策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和依据。
(四) 开展全科医学教育质量保证和效果评估的研究工作,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活动,指导全国培训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
(五)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学术前沿,保持我国全科医学教育与学科建设高水平发展。
(六) 开展全科医学教育信息服务工作。
(七) 承担卫生部、所在省区市卫生厅局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中心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单位)原有实体或内设机构设立,行政管理隶属于所在的高等医学院校(单位),接受学校的全面领导和卫生部相关司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心所在学校(单位)应提供中心所需的人员、工资、奖金、日常办公费用等,并在培训场地、设备、教学、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中心应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对专项经费与合作项目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培训工作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中心的自身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心每年要定期向卫生部科教司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七条 凡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或单位依据中心基本标准进行自评后均可提出申请,所在省区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向卫生部科教司提交申请报告。卫生部科教司会同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单位)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者报部予以审批。

第八条 卫生部对中心工作采取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择优每3年重新公布,不搞终身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