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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好意同乘之法律责任/陈蒙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11:13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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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机动车逐渐进入普通百姓家庭,私家车拥有率不断提高;而我国有着悠久的社会历史文化,自古以来就有敦亲睦邻、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民众出于善意允许、同意或者邀请他人搭便车(好意同乘)的现象也因此非常普遍。然而,好意同乘者遭受损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规定,专家学者对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也各有不同见解,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并确定法律责任成为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初步探讨,以期能为解决此法律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好意同乘 合同关系 侵权 过错责任 公平原则
正文: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在各方面均有所提升,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曾经遥不可及的汽车作为私人物品开始频频出现于家庭生活中;同时,在重视人与人之间社会交往的中国,好意同乘这一基于情谊或人际交往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社会主要问题之一,好意同乘者受伤事故也就时有发生,然而我国目前对好意同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专家学者对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适用法律等问题有不同见解,所以,研究好意同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并参考国外的立法进行探讨,希能供有益之参考。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好意同乘”,目前有如下三种定义:第一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这里的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称为车辆运行人,简称运行人;第二种观点,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辆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第三种观点,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驾驶人同意后搭乘的行为。
就此,好意同乘概念有四点需明确:第一,好意同乘的双方是谁?第二,好意同乘时,搭乘人目的地与车辆行驶目的地的关系?第三,好意同乘是否有偿?第四,搭乘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
笔者对此有如下几点意见:
(一)好意同乘的双方可分为被搭乘人和搭乘人,被搭乘人为对特定人作出邀约或允诺搭乘的人,可以是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搭乘人即为向特定人作出搭乘邀约的人,经被搭乘人同意乘坐被搭乘人的车辆。被搭乘人与搭乘人所做的所谓邀约和承诺仅出于社会情谊,并无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法律效果。
(二)好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被搭乘人可应搭乘人要求在偏离原定车辆行驶路线以方便搭乘人到达目的地,此时要求偏离的路线与原定车辆行驶的路线大概方向一致,仍属顺路范畴;但被搭乘人应搭乘人的要求无偿专程运送,车辆行驶的目的地只有一个即搭乘人目的地,此时车辆为了搭乘人的目的而运行,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好意同乘者的实质上是车辆使用人,不应构成好意同乘。
(三)搭乘车辆应为非营运车辆,《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搭乘人若搭乘营运车辆,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经过承运人许可的无偿搭乘,发生人身伤亡事件时均可根据《合同法》302条处理,此时搭乘营运车辆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车辆范围;搭乘非营运车辆的行为则合乎社会情理发生,属于好意同乘范围。
(四)根据是否有偿,搭乘行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搭乘人给付被搭乘人的费用等于或高于同等条件下营运车辆的收费,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属于客运合同范围,原因首先在于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好意同乘的被搭乘人并没有受其允诺行为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依据社会常理,当搭乘人给予被搭乘人的费用等于或高于同等条件下营运车辆的收费则社会情谊已不存在,此时情况符合客运合同关系的法律条件,受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其次,好意同乘驾驶人与客运合同中司机的注意义务不同,客运承运人本身负有安全运送全部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某些乘客的无偿搭乘而减少或者部分减少,乘客有充分理由信任承运人的驾驶技术。而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技术一般没有客运合同中司机的技术专业,搭乘人在上车前就已经知道了这一点,不能以专业司机的标准来衡量好意驾车人。因为注意义务不同,在发生事故时,两者的处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若搭乘人给付被搭乘人的费用等于或高于同等条件下营运车辆的收费,发生事故时,合同违约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事故受害方可择一诉讼。第二类,搭乘人给付被搭乘人的费用明显低于同等条件下营运车辆的收费,可以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但如何掌握“明显低于”的标准?我国民法无此规定,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显失公平,价格过低,因此受到的损失超过不动产价款的十二分之七时,有取消该不动产买卖的请求权。”根据该原则,明显低价应限于正常价格的二分之一以下,即搭乘人支付相同标准的商业价格50%以下的,可视为好意同乘,超过50%的不属于好意同乘,仍应认定为客运合同关系 [1];第三类,搭乘人无偿搭乘,此类通说为好意同乘,在此不做阐述。
现实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现象一般表现出以下特征:1、好意同乘的双方是被搭乘人与搭乘人,被搭乘人包括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2、搭乘人应和被搭乘人达成合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3、被搭乘人、搭乘人各有自己的目的地;搭乘人顺路搭车;4、搭乘车辆应为非营运车辆;5、搭乘人无偿搭乘,或者搭乘人给付被搭乘人的费用明显低于同等条件下营运车辆收费。这表明,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情谊行为,虽然表面上似乎也有邀约和承诺,但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法律后果的意思。搭乘行为实际增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体现了人类之间的互利互助、助人为乐的美好精神。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搭乘人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对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被搭乘人也不能因为搭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被搭乘人免责的根据。在另一方面,既然好意搭乘人是无偿搭乘或仅支付远低于营运车辆费用的,且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的行为,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要求被搭乘人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搭乘人来说过于严格也不公平。
二、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后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主体及事故责任。笔者认为依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第三者存在,可对好意同乘进行如下粗略划分:
(一)无第三者存在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可划分为:1、搭乘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2、被搭乘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3、搭乘人与被搭乘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笔者认为,事故责任比例依双方过错行为而定,若双方均无过错行为,则平等承担事故责任)
(二)有第三者存在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可划分为:1、第三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2、搭乘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3、被搭乘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4、第三者、搭乘人、被搭乘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5、第三者、被搭乘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搭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6、第三者、搭乘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被搭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7、搭乘人、被搭乘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第三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当今学者对于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各有不同看法。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无偿搭乘,司机就不负任何责任的说法站不住脚。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处理。他举例说,比如自行车存放,有偿存放和无偿存放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有偿存放的管理责任要大一些,无偿存放就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对无偿搭乘的司机责任划分,他认为司机只需要尽到一般义务就可以了,只有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2]
杨立新教授认为:“无偿搭乘他人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3]杨立新教授强调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补偿而非赔偿。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而补偿数额应由法院视具体情形确定,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徐国栋教授持的观点与前两位教授存在较大差异,他认为“受害人免费搭乘交通工具的,享有同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明确拒绝搭乘或不知受害人搭乘的除外” [4]
上述学者的观点中的共同点在于,均认同因好意同乘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人在被搭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被搭乘人没有过失或只有轻微过失,或者搭乘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得到赔偿,各家学者观点不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宜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失相抵、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同时比照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或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减轻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被搭乘人虽为好意同乘行为,亦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安全驾驶行为,保护乘车人的安全;但若被搭乘人没有过失或只有轻微过失,考虑到被搭乘人在好意同乘中为单方利他行为,宜以过错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适当考虑被搭乘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比照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或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减轻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搭乘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则分为如下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搭乘人与被搭乘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实行过错比较,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若搭乘人故意致使损害发生,则搭乘人承担事故责任。
再次,我国《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从公平的角度而言,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该基本对等。但是在好意同乘当中,搭乘行为基本是单方受益行为,搭乘人是受邀请或被允许而搭乘,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或支付的对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被搭乘人邀请或允诺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意,是一种利他行为,并没有获取对价的意思,并且在搭乘过程中的所增加的费用基本上由其单方负担,相对于被搭乘人而言搭乘人基本属于受益者,因此由被搭乘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被搭乘人应由于其行为的利他性而比照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或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被适度减轻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事故中有第三方存在的,第一,若因第三方致使事故发生的,此时分为两种情况,第三方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或有过失的,事故受害方根据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追偿,此时被搭乘人根据具体情况应起过错责任或过错补充责任;第三方故意致使事故发生的,第三方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第二,若第三方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因事故而受损的,其可根据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比例追偿,此时被搭乘人如需承担事故责任则不因好意同乘的纯利他行为而减轻事故责任;
三、对完善我国好意同乘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加强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理论和交通管理理论研讨,为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身损害赔偿提供理论支撑和先导!我们知道,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博大精深,对于现实中出现的法律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必须先从法律理论上来研究,如果只是通过一些地方的内部规定来指导、解决个案或者类案问题,难免会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形不成统一的法律理性思考,会导致司法过程中结果的不统一,地方各异,畸轻畸重!更为可怕的是会让这些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责任和交通管理实务变成无木之林,无水之源,无任何前瞻性!这样的话,伤害的是整个民事法律和交通管理体系,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我国的法治进程!所以,我国在现阶段针对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理论和交通管理理论进行研讨已经势在必行,只有研究出符合法律理论的能解决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和交通管理的理论支撑,为下一步制定出统一解决的法律规则奠定基础!
第二、加强立法,彻底解决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 解决好意同乘的民事侵权和交通管理的理论支撑问题后,通过统一立法明确车辆所有人对搭乘私家车乘车人所承担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及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通过大众传媒公布相关具体规定,引导和肯定包括“好意同乘”在内的无偿搭乘私家车的助人为乐的善良风俗,同时,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确定,既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要注重对车主或驾驶员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立法问题解决了,该类纠纷的解决也就有法可依了!
第三、加强保险意识,以保险的方法化解社会风险
为了降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以及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经济危险,通过投保足额的保险金和险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座位险)的方式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对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的赔偿责任。在与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包含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侵权的第三人的车辆相撞时,第三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也包括了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所受损失。同时,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也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来达到化解风险的作用!
第四、普及法律意识,帮助驾车人完善并提高安全意识,同时帮助人们明确好意同乘时的法律责任,比如明确搭乘人应该系安全带、搭乘人不能跟驾驶人交谈、事先声明的完全免责条款将归无效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发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该征求意见稿虽仅针对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拟定法律,但其处理原则结合法律原则与社会人情,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好意同乘”方面法律规定的完善与进步,望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能早日发布,补充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注释
[1] 戴大喜:《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3699
[2]刘彤海、张辉:《“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初探》,载《中国律师》,2007年7月刊,第59页。
[3]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261页。
[4]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720页。

(作者:陈蒙佳 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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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或验收。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或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或验收。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85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
一、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办法,积极制定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已建工程的管理巡查,强化山洪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发生跨县(市、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科学调度,全力抢险
发生洪水险情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市水务局、 市计委、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防汛抗洪工作。
2、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动,组织驻并部队、武警、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3、市计委: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洪工程资金和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4、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矿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5、市商贸委:负责商贸系统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防汛器材和防汛抢险人员食品供应。
6、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度汛,安排城市防洪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监督城市防洪规划的实施和涉洪、涉河违章工程的拆除、查处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抗洪抢险资金的安排和筹措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调配警力维护抗洪抢险秩序、灾民疏散、打击犯罪、灾区治安和抗洪抢险人员、车辆、灾民等紧急通行疏导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的灾后查灾及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领导灾民的生活救助,作好灾民的生活安置。
13、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的防洪安全和组织抢险运输队,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输。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抗洪抢险人员和灾民医疗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实施灾区卫生防疫。
1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缓洪池、排水渠和雨(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的紧急处置。
16、市房地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灾民的临时住房和房地局直管公房的检查、维修、险情处置及安全度汛工作。
1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矿山私挖滥采行为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抢险工作。
 1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区、矿井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度汛工作。
19、市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洪的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的防洪安全工作。
20、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准确、优先传递,为抗洪抢险现场提供临时通讯。
21、市邮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邮件的及时投递、送达。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资料。
23、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测预报。
2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
(二)组织市直抢险队伍和储备抗洪抢险物资
市直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生重大防汛抗洪抢险时直接指挥调用,各责任单位要在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保证队伍和物资配齐备足,时刻待命。 1、抢险队伍的组织:
武警太原支队:组织2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太原警备区:组织1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市政管理局:组织53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建总公司:组织5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交通局:组织抢险车辆50部。
2、物资储备的要求:
市石油公司:储备汽油50吨、柴油20吨。
市水利水泥厂:储备水泥400吨。
市粮食局:储备袋类10万条。
(三)县(市、区)级防汛抗洪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相应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设,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并备足必要的抢险物资。
市、县(市、区)防办要保证人员、设施配备能满足防汛抗洪工作需要,具备防汛管理和组织协调抗洪工作的能力,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指令的及时传达和汛情信息的处置反馈。
三、防汛重点
(一)汾河。汾河是贯穿全市的主要河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堤防未经过大洪水考验,胜利桥以上河道采砂混乱,南内环桥以下河段水流顶冲部位堤防淘刷塌陷,是汾河防洪的重点。
(二)潇河。潇河是流经我市的第二大河,墩化大闸上游和出口段未经治理,大闸下游虽经治理,但防洪标准低,只能达到五年一遇的标准。
(三)山洪河道。山洪突发性强,防御难度大。而全市山洪河道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总体御洪能力偏低。城区山洪防御重点是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风峪河和受山洪威胁的太钢地区、西山地区、太化地区、五龙口地区和北营地区。县(市)的山洪防御重点主要是白石河、大川河、原平川、屯兰川、狮子河、杨兴河、涧河以及其它边山峪口。
(四)小水库、淤地坝。病险小水库、淤地坝是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一旦出险,直接威胁下游安全。南沙河水库、南坪头水库、国练水库、王满坪水库、阴山水库等各县(区)的小水库、塘坝以及娄烦县的淤地坝是防御的重点。
(五)城市排退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淤积沉淀,我市城区的雨洪排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缓洪池调蓄洪能力较低,每遇较大降雨,排退不及,往往形成积水,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城区雨洪水的及时排退是城市防洪的重点之一。
(六)危漏住房。危漏住房直接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漏、旧房是防范重点。
(七)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坑口凡低于河道洪水位以下,防洪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窑、小矿山企业是防汛工作的重点。
四、应急处置
(一)汛情监测与预警
汾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汾河水库、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上兰村水文站、二坝水文站分别将基础数据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处置后转报市防办,由市防办分析后报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潇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太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协调晋中市源涡水文站,将源涡水文站的雨、水情报市防办,由市防办通知清徐县、小店区防汛部门。当源涡水文站河道流量达50立方米/秒以上时,报市防办的同时报墩化堰潇河联合防汛指挥部。
边山山洪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山洪预警比较困难,核心是提前掌握雨情和实时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边山河道、小水库、淤地坝、缓洪池、城镇排退水等的实时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各县(市、区)及市政部门负责,同时市气象局要将短期(时)天气预报及时通知各防汛部门。
 (二)汛情灾情报告
各级各部门防汛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汛情灾情报告制度和记录制度,当发生汛情或灾情时,立即报同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在上报的同时采取有力的处置措施。
(三)汛情处置
1、汾河。上兰村至殷家堡,为城区段,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河段由所在县(市、区)自行指挥调度。
各区抢险责任区划分:
尖草坪区:东岸上兰村至北涧河口,西岸土堂至胜利桥;
杏花岭区:东岸北涧河口至桃园三巷;
迎泽区:东岸桃园三巷至南内环桥;
万柏林区:西岸胜利桥至学府街对岸;
晋源区:学府街对岸以下;
小店区:东岸南内环桥以下。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汾河二库出库流量为准进行调度。出库流量在500秒立米以下时,重点防淘刷,由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出库流量大于500秒立米后,蓄水段橡皮坝塌坝运行;出库流量大于2000秒立米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到指挥部坐阵指挥。
(2)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1000-220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24小时巡查堤防,密切监视堤防险段,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随时准备采取堤防培厚、护岸等措施。
(3)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200-278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增加巡查与河势观测力量,各责任区抢险队伍上堤实行全线防抢。
(4)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780-3450秒立米时,全部抢险队伍上堤到位,由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撤离,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西滞洪区;上兰村段西堤加子埝其余堤段视水势加固培厚。
(5)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3450秒立米以上,各区全部进入紧急状态,由尖草坪区组织东、西滞洪区撤离,市直和区属抢险队全部上堤,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东、西滞洪区;抢筑子埝、培厚堤防,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
2、潇河。抢险责任区按清徐县和小店区的行政区划分。各自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晋中市源涡水文站报汛情况进行调度。当源涡水文站流量50-3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对各自的抢险责任区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
(2)当源涡水文站流量300-10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加强抢险责任区巡视,并集结抢险队伍组织抢险。
(3)当源涡水文站流量超过1000秒立米并水情继续上涨时,由清徐县、小店区组织全力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工作。
(4)墩化大闸防汛抢险由清徐县、小店区和公路部门成立联合防汛指挥部,负责抢险调度。办事机构设在墩化扬水处。
3、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等抢险责任区按行政区划分。由各区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对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中下游河道进行治理,除个别险段外,基本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发生标准以内洪水险情,由各责任区组织巡视和抗洪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协调指导。
当发生超越上述标准的洪水和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2)九院沙河和冶峪河行洪能力低,极易出险成灾,各责任区要加强汛期管理和巡查。较大降雨时,要严密监视河道水情变化,并组织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4、其它山洪河道、小水库、塘坝、淤地坝、缓洪池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落实抢险调度措施。
5、城市排退水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调度运行和积水的紧急抽排。
6、危漏住房、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和地质灾害分别由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进行抢险调度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发生洪水险情后,或根据洪水预报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险情时,同级防汛指挥部要立即投入紧急运转,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筹措抗洪抢险资金。
(三)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防汛抗洪预案的编审修订,气象、水文信息的收集分析,防洪设施行洪能力调查,汛情监测和洪水调查等技术工作,落实预警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和技术设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防汛抗洪指挥调度的科学性和抗洪抢险应急处理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