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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受理范围/吕春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23:22  浏览:8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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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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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30号
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根据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所作出的重要举措,是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基层中去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的探索,也是推动全党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
全国妇联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对待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各级党委的具体安排下,与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参与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为此各级妇联组织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农村突出问题的解决
今冬明春,全国妇联和省市妇联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农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要将农村有关政策落实的情况、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上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她们在增收致富中的需求,及时反映给党委政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通过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和有关方面围绕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切实解决一些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在发展经济、拓宽经营、增加收入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动员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积极参与学习教育活动
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既是对广大农村干部的一次系统理论培训,也是一次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活动。要动员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以积极参与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加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帮助乡镇和村级女干部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确保学习不流于形式;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对照检查不走过场;着力解决自身的主要问题,确保整改和做好当前工作相结合。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妇联组织要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农村女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农村基层女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推荐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努力结合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设置、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基层妇女工作的保障措施,关心、改善基层妇联干部的工作条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素质。2001年全国妇联将召开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新形势下妇联组织自身建设问题包括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问题,还将举办中西部地区基层妇女干部培训班。
四、切实推进“巾帼科技致富工程”
在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充分发挥好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产品结构、拓宽增收领域,搞好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科技知识在农村妇女中的普及工作,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入更多的农户家庭。要培养一批适应农业产业发展新要求的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发展一批“妇”字号龙头企业,总结一批科技致富的典型,实施新一轮“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培训规划,组织好“科技大篷车”活动和“万名女专家科技下乡”活动。要做好乡镇企业女职工工作,关心外出务工妇女生活状况。总之,要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千方百计增加农村妇女的收入。
五、深化“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结合文明村镇的创建,以“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和家庭文化建设为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农村妇女的文化生活,发挥她们在营造良好家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主法制观念,倡扬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家庭美德建设。
六、配合政府制定和实施新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在配合政府制定、实施新“两纲”中,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就业,参政、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好发展目标,制定好相应措施,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推进农村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努力促进政府把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政府“十五”计划之中,使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
七、进一步转变妇联领导机关的作风
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组织将加强对农村妇女工作的研究和宏观指导,把农村妇女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组织所能”的结合点,找准工作定位,设计工作载体。要努力减轻基层负担,减少会议和活动,避免指令性要求,多给基层以创造空间。应建立健全与农村妇女的联系制度,搞好定点扶贫,做到讲真话,鼓实劲,求实效,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每年要为妇女群众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全国妇联
2000年12月20日


贵州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确保《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在我省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省测绘行业,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测绘许可证管理制度。由省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颁发测绘许可证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生产的单位(指具有测绘生产能力的测绘生产实体包括事业、企业、国营、集体)和工种系列,都必须按条例的规定,经过申请和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才能从事测绘生产活动。
第三条 办理测绘许可证的程序:
(一)由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申请单位的上一级直接领导机关审查加盖公章后,再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二)从事测绘业务范围按下列工种系列填写: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量;地图制图与印刷;工程测量;其它。
(三)由测绘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测绘资格审查并签署最后审核意见。
(四)省测绘局对颁发测绘许可证要做好造册、登记、建档、归档、向上级备案工作。
第四条 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在允许的测绘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生产,可不受地区限制,并可按规定手续索取测绘工作中所需的测绘资料。但在跨省作业时,应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当地有关测绘管理规定。
第五条 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时凡属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测绘任务,如同时发送省测绘局的,不再进行任务登记。承担的其它测绘任务都必须事先向测绘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凡经营性质的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许可证后,还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测绘生产单位,未取得测绘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测绘生产。擅自进行测绘生产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生产,对其成果不予认可。
第八条 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测绘单位,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对测绘项目可进行投标或承包。测绘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土地使用者,应允许和协助其测绘活动。
2.按测绘计划任务领用与所获准承担项目相应的基础测绘资料。
3.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巳有测量标志进行测绘。并按《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对新布设的标志进行委托保管。
(二)义务:
1.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测绘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相应的测绘技术标准(含专业标准)、规范、图式、技术规定等。
2.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查监督,保证测绘成果成图质量,对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任务完成后须报送技术总结。
3.每年必须向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测绘生产统计年报。
4.人员、仪器发生变化,需调整业务范围要及时申报。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凡违反条例规定者,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其测绘许可证,或重新审查其测绘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