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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内务部复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34:49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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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内务部复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摘录)

文化部 内务部


文化部、内务部复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摘录)
文化部、内务部


答复
江苏省人事局、文化局: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报告收悉。现简复如下: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剧团艺人工龄计算问题。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有些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剧团艺人的一般工龄,系指解放前从事舞台艺术(包括曲艺艺人单独行艺)工作的全部时间;但其中有剥削行为的工作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二)解放后,凡是经过一定组织手续由民营剧团(集体所有制,下同)调到国营剧团(全民所有制,下同);或经组织决定随同民营剧团转到国营剧团的艺术人员,其解放后在民营剧团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在国营剧团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剧团工作的,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企业连续工龄较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和在剧团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凡自动离开剧团,或以跳团挖角方式离开甲剧团到乙剧团工作的艺术人员,其甲、乙剧团工作的时间,不得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如本人对自动跳团的错误有所认识,并经一定时期的考察正式录用的,可从正式批准录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其连续工龄。
(五)除上述意见外,其他有关工龄的解释,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附件:江苏省人事局、文化局关于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请示报告

附: 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文化局关于剧团艺人工龄计算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65)人发字第107号 (65)文人邓字第169号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文化部、内务部:
在安置年老体衰,长期患病职工的工作中,我们根据省委、省人委的指示精神,做了不少工作,对剧团老艺人符合有关规定精神的,先后进行了妥善安置。但由于艺人和国家机关干部的情况有所不同,多年来在安置老艺人工作上又没有统一规定,因而给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
更好地做好对老艺人的安置工作,现根据艺人不同的特点,提出如下报告:
一、关于艺人工龄计算问题:
1.在现有国营剧团中,有不少演、职人员,他们原在集体所有制剧团工作,后经组织调动或改制参加国营剧团,对这些人的连续工龄计算,我们意见,其调动前所在单位解放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曲艺艺人在他们参加国营剧团或合作组织以前,都是单独行艺,按规定独立劳动者不得计算为一般工龄。如这次省曲艺团初步排出的三个60岁以上的老艺人,有二人是一九五九年才参加剧团的,如果单独行艺时期不计为一般工龄,就是根据省委、省人委九月二十日批转省委组织
部、省人事局关于安置国家机关副专员以下年老体衰、长期患病干部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规定,他们也不符合退休条件。我们考虑,曲艺艺人在旧社会完全靠卖艺为生,一般生活穷困,政治上受压迫,同时,他们对继承祖国曲艺遗产起了很大作用,如现在作退职处理不太适宜,
为此,我们意见,曲艺艺人单独行艺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3.剧团有少数人员解放前曾领班,本人虽参加一些剧团活动,但主要靠剥削维持生活,我们意见,他们在剧团工作时期,不得计算工龄。但有些主要演员挂牌领班或多分红,则与此有别,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96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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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 1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拟定的《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城市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从根本上解决市区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为市民提供优质供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决推行。
 第二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忻州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实行“分项实施、联网运行、政府监管”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忻州市城区凡热电管网到达区域严禁另建锅炉供热。新建住宅采暖必须实行分户控制,按热量计费。
 第六条 市建设局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主管部门,财政、环保、物价、消防、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热电厂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忻州市热电厂由山东鲁能集团组建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煤电)进行投资建设。
 第八条 广宇煤电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九条 广宇煤电应将一、二期工程建设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
 第十条 广宇煤电必须按计划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以保证城市集中供热稳定。

第三章 热电管网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忻州市一次热电管网建设由山西金邦集团组建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热力公司要与市建设局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十三条 热力公司应将一次热电管网、热力站建设计划及资金准备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热电管网区域内二次热网(含热力站)建设及改造由热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新建设二次热网的热网内用户均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热网建设费。建成后的资产属用户所有。
属于旧网改造建设局应严格控制,所需费用由相关用户、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解决。
 第十五条 热力公司所有管网、热力站建设均应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将建设计划及设计报市建设局审核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要制定热源置换及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十七条 按规划改造或建设热力站的属社会相关单位的锅炉房,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但现有锅炉房、电力、供水等设施,应提供给热力站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热力公司负担。
为建设热力站提供场地和相关设施的单位,热网建设费可酌情减免。
 第十八条 特困企业的热网建设费由用户、企业、建设单位、政府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热电管网建成投产后,热力公司应科学制定供热计划,按国家规范标准组织供热,认真履行协议,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要制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以保证突发情况下城市集中供热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预案应报市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运营过程中,市建设局应组织专家对两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热力公司与广宇煤电的供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审定,市建设局监督。
 第二十三条 热力公司售热价格由市物价局按规定核定,必须在集中供热运行前确定。
 第二十四条 热电采暖用户应当与热力公司签订采暖协议,并按使用热量或住房面积足额交纳采暖费。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对采暖费收缴负有管理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建设施工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予以优惠,并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城市占道费、破路费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热电管网施工破坏路面的,热力公司应按不低于原路面标准进行恢复。由市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