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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54:32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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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体办字〔2002]248号2002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保证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德治国方略的确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印发,为发展先进文化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已经成为文化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体育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体育健儿在体育运动训练竞赛中所展示出来的"不畏艰险、不断进取、团结拼搏、敬业奉献、勇攀高峰"的优秀品质,已成为全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体育战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华体育精神和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体育所创造和体现的精神价值已经成为宝贵的社会财富。但是,近些年来,在体育道德方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体育道德失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体育的形象和声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遏制和解决,势必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局。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依靠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引导是重要手段之一。
{三)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客观要求。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迈向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北京举办友则8年奥运会,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面对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体育领域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我国体育事业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艰巨的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完成时代赋予体育工作的使命,必须大力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这是一项关系体育事业兴衰成败的基础性工程.
二、体育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体育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依据,突出体育行业道德建设这个重点,抓住赛场赛风、赛纪这个薄弱环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全面培育新的体育道德风尚,为开创新世纪体育工作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五)加强体育道德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体育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正面倡导,正面教育;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反对个人利益至上、金钱至上的错误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体育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教育与管理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补充。
三、体育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六)体育道德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总体要求。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结合体育行业的领域的特点,将祖国培养意识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规范渗透于体育道德之中,使体育道德的内容特色化、具体化,成为体育工作者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七)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为国争光、元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是我国体育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合奥林匹克精神、弘扬时代主题的结晶,蕴涵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基本内容,贯穿了为人民服务这条 主线,反映了体育道德建设的本质。在体育道德建设中,要唱响中华体育精神的主旋律,贯彻于体育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八)积极倡导体育职业道德规范。在体育职业道德建设中,体育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端正职业态度,提高职业技能,严格职业纪律,为建设体育行业优良作风发挥重要的作用。从业于竞技体育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准则和道德要求。在运动员中要大力倡导献身体育、为国争光;勤学苦练、勇攀高峰;团结互助、顽强拼搏;尊重对手、尊重教练;严守规则、公平竞争;恪守礼仪、服从裁判;胜不骄傲、败不气馁等道德规范。在教练员中要大力倡导科学训练、勇于创新;严格要求、传技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道德规范。在裁判员中要大力倡导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公正准确;秉公执法、不彻私情等道德规范。体育管理者要以勤政廉洁为重点,体育科技工作者要以求实创新为重点,体育教育工作者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自觉履行具有本行业特点属性的职业道德规范。
(九)突出解决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要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突破口。针对体育比赛中存在的使用违禁药物、裁判不公、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在加大教育力度的同时,要有的放矢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纯洁队伍,整肃风气,净化心灵,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纯洁性,牢固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
(十)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体育道德氛围。社会体育道德建设应围绕追求文明生活,科学参与健身的主题,大力倡导科学健身、反对迷信;爱护设施、维护环境;文明礼貌、互相尊重;遵纪守法、维持秩序等道德规范。决不允许利用体育宣扬愚昧迷信,散步歪理邪说,进行各种伪科学、反科学的活动;决不允许打着体育竞赛的旗号进行赌博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要在体育观众中大力提倡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赛场秩序;文明观赏赛事,理智对待输赢;讲究公共卫生,爱护赛场公物;尊重运动员、裁判员等体育赛场道德。各种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管理者,各体育社团、球迷组织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培养和提高体育观众的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教育引导他们恪守道德规范和赛场纪律,做文明观众。
四、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十一)强基固本,加强思想教育。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教育是提高道德素质的基础。要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知识竞赛,设立荣誉台(室)、光荣榜等形式,坚持不懈地灌输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体育道德规范,提供健康文明的精神食粮。要紧紧抓住本单位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以事明理,激浊扬清。特别是要重视利用重大节日、重大比赛等时机,及时搞好思想道德作风教育。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纳入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中,制定体育道德教育教学计划,编写体育道德教材,开设专门课程。
(十二)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作用。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要坚持搞好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的有机结合,要把道德教育与严格管理、严格执法执纪、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凡体育道德坚持和倡导的行为,应当从体育法规制度上予以支持、鼓励和保证;凡是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要善于运用体育法规制度进行约束。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十三)依托载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重视社会宣传舆论工作,增强阵地意识,主动利用图书、报刊杂志、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正确评价、褒贬各种体育现象。要广泛宣传体育道德先进典型,形成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努力营造一个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可耻的舆论环境.
(十四)注重实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是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有效形式。在继续开展已有的"体育道德风尚奖"、"文明赛区"、"文明运动队"、"文明运动员"、"文明裁判员"等体育道德建设创建活动的同时,要不断拓宽创建活动的领域.
运动队要积极创造条 件,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运动员进行社会考察、访问,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体育道德素质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熏陶和升华。社会体育道德建设活动要与体育进社区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区县、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不断强化公民体育道德意识。
(十五)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体育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体育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王程,需要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体育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有利条 件,抓住群众所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率先取得突破,从而使体育道德建设工作取信于民,确保体育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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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
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
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
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
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
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
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
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
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
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
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
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
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
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
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
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
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
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
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
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
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
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
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
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
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
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
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
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
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
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
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
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
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
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
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
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
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
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
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
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
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
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十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健全基本数据统计制度和医疗费
用监测系统。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医疗保险基金要及时建帐入户,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
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要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要统计参保人
员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对各项基金的收支、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要分开统计。
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监测,及时对医疗保险各项统计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
分析,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3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及其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居民小区,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前款指标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编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规划专用体育设施,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居民小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办法筹集。
第十四条 改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公共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后迁和不低于原体育设施标准、规模的原则建设偿还。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现有学校体育设施的面积不得减少。
学校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登记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在收费上实行减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专用体育设施可适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修,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体育事业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以体育项目为主的经营活动,经营收入应当用于补充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尽快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完好。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附属设施或配套设备的,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使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捐赠、赞助和投资建设体育设施有贡献的;
(二)开放体育设施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三)管理、保护体育设施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四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改建公共体育设施,减少原有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有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影响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改变学校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或减少其面积的,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或恢复原有面积,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体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体育设施遭受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