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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35:31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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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监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委)、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城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
  2007年,各地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初步掌握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情况,查处并纠正了一批土地审批、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但也发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宗地规划不全和供地后调整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组织查处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有关地方严肃认真地予以纠正。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监发〔2007〕6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二、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清理检查作出具体安排。
  (二)自查自纠。2008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09年1月31日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填报《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据附件4《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填报)。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督促检查。2008年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省(区、市)和地(市、州)两级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地(市、州)、县(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
  (四)总结验收。各省(区、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2009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注意把握政策,规范完善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各市、县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结合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省(区、市)、地(市、州)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要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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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12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办[2003]12号




国权办[2003]12号



喻汉官:

2001年7月12日,喻汉官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东北虎股票实战操作宝典软件V1.37》,于2001年9月12日取得登记,登记号为2001SR3831。后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以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为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人。

2002年12月12日,太原正友软件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喻汉官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喻汉官《东北虎股票实战操作宝典软件V1.37》的2001SR3831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经贸委(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
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国
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12月24日

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
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
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
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
担保贷款。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
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
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
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
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
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
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
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
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
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
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
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
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
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
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
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
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
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
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
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
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
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
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
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
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
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
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
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
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
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
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
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
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九条 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
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
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
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
导。

第十条 监督与审计。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
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
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机构,
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
实际情况,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
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
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将小额担保贷
款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