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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5:00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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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8号)


                            第8号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下发各市(县)平均土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3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一、温室、大棚、看护房及菜窖补偿标准及价格
  (一)温室标准、温室价格。
  1.温室标准:温室是有地基、基础、墙体、骨架、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的。温室的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的厚度、取暖设备、屋面的坡度、覆盖物的质量、温室的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温室间应有一定间距,间距不少于温室高度的1.8倍,以不遮光为前提原则。
  2.温室价格。
  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钢架)。后墙体高3米,两侧是斜面,墙体厚50厘米,并加PS保温,前面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梁里下预埋件,棚架为16毫米钢筋焊制每1米一个,室内配有热网炉,屋面有防寒被、卷帘机,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70元。
  标准普通砖木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有后坡、木架、外盖塑料膜、有纸被或草帘、棉被均可,内有炉具烟道,墙体勾缝,内抹面,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9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元。
  简易温室。骨架为木架,骨架间距为1.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混凝土,墙体厚度37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和草帘或棉被等。取暖设备主要是地火炉加地龙或暖气。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7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 元。
  (二)大棚标准、大棚价格。
  1.大棚标准: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钢筋或铁丝,跨度一般在8-14米。大棚间应有1米以上的间距。
  2.大棚价格。
  玻璃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玻璃钢,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8元。
  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钢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元。
  木架大棚的棚骨架为木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2元。
大棚拱杆为木质或竹皮,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6元。
  不具备温室标准又不是大棚的,骨架为钢、木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墙体为砖结构,墙体厚度在24厘米,后墙高度高于1米,低于1.5米,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农民2008年6月30日前所建的不符合标准的温室和大棚,由相关部门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温室”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简易温室补偿标准的50%。“大棚”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相应结构大棚补偿标准的50%。
  (三)温室看护房价格。
  高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有塑钢窗、彩钢瓦,有保温板,有暖气,符合居住条件。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0元。
  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木制门窗,水泥瓦或石棉,外墙勾缝,内侧抹灰,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挂粘土瓦,水泥地面,有火炕,火墙,炉灶,天棚钉灰条子,抹刀灰,天棚内有保温,内墙粉刷。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0元。
简易看护房。砖瓦结构,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没有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0元。
  (四)菜窖价格。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水泥墙面,深5米或5米以上,直径4-4.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5000元。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深3米,直径2.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2000元。
  二、井类补偿价格
  (一)陶瓷管饮用井。井管材料:陶瓷管,口径250毫米,井深8-13米,单井价格600元。
  (二)手压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25-4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无泵1200元,有泵1500元。
  (三)灌溉井。井管材料:塑料管,口径5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1500元;口径80毫米,井深20-25米,单井价格3000元;口径100毫米,井深25-30米,单井价格4000元;口径15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6000元;口径20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7000元。口径300毫米,井深40米,单井价格8000元。同等口径的钢管井,补偿标准参照塑料管井执行。
  (四)村自来水深井和灌溉用大口径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农田灌溉井的密度标准(地块为单户连片的):手压井,300平方米地1眼;口径80毫米井,1亩地2眼;口径100毫米井,1亩地1眼;口径150毫米井,5亩地1眼;口径200毫米井,10亩地1眼;口径300毫米井,15亩地1眼;超出以上密度标准的井,不予补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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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镇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3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广元市城镇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已经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广元市城镇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减轻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单位破产(含注销、解散)后的退休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由本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医疗保险1人1份。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供两套缴费方案由参保者选择:
  A、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B、每人每年缴纳60元。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于每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来源渠道和缴纳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一)款的规定,企业单位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个别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或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向职工收取后统一缴纳,也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
  (三)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单位破产(含注销、解散)后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直接缴纳,也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
  第六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住院和第二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其个人自付部分(含个人先付20%费用的部分支出项目,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按选定的缴费方案赔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一)按A方案缴费的,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为: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中超过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本人当次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相同)的部分,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人员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0%,50周岁以上人员赔付75%;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地定点医院或因其它原因在外地定点医院就医(易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在登记的定点医院就医者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60%,50周岁以上人员为65%;

  3、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80%,其中属本款第2项规定的赔付比例为75%;

  4、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一个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累计赔付额最高以15万元为限。
  (二)选定B方案缴费的,补充医疗保险按本条第一款中3、4项规定的标准赔付。
  第七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在1500元以内按规定比例的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予赔付;超过1500元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50%。
  第八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核拨付单”,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手续。
  第九条 
公务员在按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赔付后,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规定的,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已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参保单位和个人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终止缴费者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中断3个月后再缴费者,缴费须满6个月以后,按本规定予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初次参保单位和个人,须在缴费满6个月以后,按本规定予以赔付。
  第十一条 
特殊疾病是指《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劳社〔2003〕73号)规定的疾病种类。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广府办发〔2002〕5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依据本试行办法,
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管理政策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19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