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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7:29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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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5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
        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办理人民群众向政府网站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网站的政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在政府网站上的留言。
  第三条 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留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天津政务网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信访办负责办理。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信箱中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区县政府网站收到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访办交办、转送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
  第七条 凡是无姓名、无明确联系方式、无具体内容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可不予办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当及时答复。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结果性答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 来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开,并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的,可以公开回复。不适宜公开回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回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通过本单位网站进行回复。天津政务网受理、由相关单位承办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通过天津政务网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 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本单位受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十三条 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来件人或留言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被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办理工作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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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化函[2006]2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安监管危化字[2006]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表5.0.8规定:"液化石油气罐"分为"地上罐和埋地罐",而"汽、柴油罐"只有"埋地罐",所以第9.0.10条中的"地上罐"是指"液化石油气罐",而非"汽、柴油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5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全国的制作经营活动日趋规范,节目数量稳步增长,节目质量明显提高,节目制作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但也有个别地方在管理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严把行业准入关。34号令第六条已对制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省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总局将结合对制作机构的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各地制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成相关发证机构撤销许可。
  二、要加强对制作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切实扭转目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为确保正确导向,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加强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的节目内容质量的把关。凡发现制作、发行有不良内容节目、栏目的,要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内容导向存在问题的制作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反应的,要取消其节目制作资格。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制作机构业务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制作机构的人员、节目导向、制作内容、财务、资产和经营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三、要加强制作机构的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制作机构提高创作能力、制作水平和节目质量。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确保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要督促各级播出机构对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内容和来源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各级管理部门要监督辖区内播出机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外购节目情况,同时严格审查非本台制作的各类节目、栏目的内容和提供机构的资质,对于已经购买的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或提供的节目要立即停止播出。坚决做到今后不再购买播放此类机构提供的节目。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确保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五、要加强对制作机构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将对制作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制作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每年均需定期举办。应对辖区新设立的制作机构或两年内未参加过省级以上管理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的法定代表人及制作经营管理层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强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观念。同时将各机构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纳入当年业绩审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暂停直至撤销制作许可的处理。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辖区域各相关机构,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