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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1:22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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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落实“三深化”和“三推进”各项工作举措,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治小治散治差、转变发展方式为重点,以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着力在改善条件、提升水平、强基固本、强化保障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3%以上,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通过严格准入、淘汰落后、整顿关闭等有效手段,力争使非煤矿山数量在2010年基础上减少2%以上。

3.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大中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持续改进提高。

4.完成1000座以上危、险、病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和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中西部地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5.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按期建设完成;露天矿山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全部采用;三等以上尾矿库实现在线监测率达到5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核心,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贯彻落实。

7.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强化生产技术和专业安全管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外包施工队伍管理。

8.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专项检查,对带班下井工作制度、监督和公示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没有领导带班下井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排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重点检查2010年非煤矿山43起较大事故、2起重大事故查处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情况,事故多发地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继续做好重大事故和较大以上由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挂牌督办工作。

(二)以打非治违、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为重点,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发展方式转变。

11.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采取对“打非”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对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12.继续推动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开展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限。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13.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非煤矿山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开采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实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14.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露天矿山重点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等,地下矿山重点淘汰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胶带、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等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逾期未淘汰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15.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和防治水工作专项整治,对局部通风机使用情况、矿区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把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治水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开展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坍塌事故。

16.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17.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和中西部地区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开工项目的跟踪督查,严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

18.针对陆上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极端天气灾害的特点,组织开展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台风(风暴潮)、防管道泄漏爆炸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督导工作。

(四)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9.指导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选树示范矿井,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动地下矿山企业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20.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技术支撑、教育培训、考评认定、激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推动工作。巩固“强基固本‘五个一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成果,大力推动示范单位安全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建设。

21.积极推广应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应用地压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

22.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深海开采安全监管体系等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2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班组建设,组织编写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加强班组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创建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活动。

24.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熟经验,探索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框架结构;发挥主流媒体和安全监管系统报刊网络作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5.健全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五)以完善法规标准制度和政策措施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26.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组织制修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和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等25个安全标准。

27.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制定工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工作力度。

28.启动非煤矿山“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9.加强政策研究。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等相关经济政策研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0.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资金支持,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示范带动地方财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六)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31.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2.积极探索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完善非煤矿山联系点工作制度,督促指导重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3.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向乡镇延伸,明确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3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库建设。利用“金安”(一期)工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非煤矿山基础资料等数据库,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35.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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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泰政发〔2010〕147号


《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泰安”建设,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奖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若没有符合标准条件的人选,当年度最高奖应当予以空缺。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并不得超过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项目总数的50%。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评 奖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的个人、组织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发明专利并在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个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学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九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已经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市级其他表彰奖励的同一项目或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向前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由其审查后向市奖励办推荐,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
  市奖励办对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拟奖励项目和组织、个人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奖励办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的个人、组织和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
  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研究做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不得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1999-11-4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

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90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湛江市工商局有关案件法规条文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因此,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