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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1:00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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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电力部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1996年9月22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是吸引外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的形式之一。为了统一和规范该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1993年4月公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外合营企业财务制度,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发电项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简单改变资本结构;二是扩大改变资本结构。简单改变资本结构模式是指中方将现有电厂的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外方,组成合营公司,共同经营现有电厂项目。扩大改变资本结构模式是指中方以现有电厂的资产出资,外方以现金或设备出资,组建合营公司,共同经营现有电厂和改建、新建电厂。
第三条 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在经济评价上与新建电厂中外合营项目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应采用有无对比法。无项目是由中方继续经营现有电厂,有项目是中外双方共同经营现有电厂和新建电厂。
第四条 利用存量资产合营项目的现有电厂的计算期按现有电厂运行状况及中外双方的合作协议而定;新建、扩建电厂的计算期包括其建设期和运行期,其中运行期按中外双方的合营协议而定。
第五条 财务评价中综合指标一般以人民币计算,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应采取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买入牌价的中间牌价。
第六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双方非常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分析研究,科学地计算。
第七条 项目经济评价的技术经济参数应经合营双方确认,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八条 除审批部门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只进行财务评价,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二章 财 务 评 价
第九条 利用存量资产合资项目财务评价中,进行盈利分析时采用有无对比法,以增量指标作为判断项目财务可行性的主要依据。即计算合营后(有项目)和合营前(无项目)两种情况下的效益,然后通过两套数据的差额即增量数据,计算增量指标。
第十条 财务评价必须采用对现有电厂资产评估确认后的评估值。扩大资本结构模式项目还需对扩建、新建电厂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估算。
1.现有电厂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
2.扩建和新建电厂部分工程总投资估算包括固定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三部分。
固定投资估算是以基准年价格为基础的资产投资额(基础价),考虑建设期间物价浮动的因素,包括发电工程和配套送变电工程的投资(含不可预见费)。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拟定的施工进度和内容,对发电工程和配套送变电工程投资,按资金来源,合理安排各年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固定投资估算。对于进口设备和材料,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各年的浮动值应根据预测的各币种的年浮动率及基础投资使用计划进行计算。每笔当年基础投资假定在年中支付,浮动值计算公式为:
i-1/2
Eij=BIi *〔(1+fj ) -1〕
式中:i——年份(i=1,2…);
j——币种(i=1,2…);
BIi ——第i年基础投资额;
Eij——第i年j币种浮动值;
fj ——j币种浮动率。
固定投资计算公式为:
N M
固定投资=基础投资+∑ ∑Eij*ERj
j=1i=1
式中:M——建设期年数;
N——币种数;
ERj ——j种货币的汇率。
建设期利息应按各币种分别计算。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按贷款文件确定计算。一般情况可按半年计算,算至第一台机组商业运行后的半年年底,上半年算至6月底,下半年算至12月底。当年贷款按半数计息,以后各年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为:
建设期各年利息=(年初贷款本息和累计+当年贷款/2)×年利率
建成投资为固定投资与建设期利息之和。由于每台机组投产不可能在同一年份,建设期利息应合理分摊:一部分利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余额计入工程成本。
流动资金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流动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存货及现金。应收帐款为年经营成本除以周转次数。存货各分项分别等于原材料、燃料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现金各分项分别等于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流动负债即应付帐款,等于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周转次数等于360除以周转最低天数,周转最低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统计值。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进入合营公司的资产,无论是现金、实物(包括无形资产)或以合营公司名义筹措的贷款,均应按中外双方所签的协议划分为负债和权益。
第十二条 无项目成本及费用计算
1.年发电成本
年发电成本包括当年折旧费、燃料费及运行维护费、其他费用等。
折旧费应根据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值,扣除残值后,按直线折旧方法计算。
燃料费按到厂燃料价格和预计用量进行计算。
运行维护费包括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预提大修理费及其他费用,分别按照现有电厂上年统计值或国家有关规定取值。
2.发电财务费用
发电财务费用指现有电厂在运营期间的长期借款及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费用。
第十三条 有项目成本及费用计算
有项目成本及费用计算是针对现有电厂及扩建、新建电厂两部分的成本费用计算。由于两者财务结构不相同,因而需分别计算。
1.年发电成本
基本折旧费。现有电厂的基本折旧费计算方法同第十二条。扩建新建部分的折旧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
折旧费=-------------
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
固定资产投资指合营项目所包括的各项机器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费用、办公家俱和工器具的费用及相应的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折旧年限应由合营公司按有关规定确定。
2.燃料费及运行维护费等同第十二条。
3.发电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计算有项目的成本时,可以分别对现有电厂及扩建、新建电厂分别计算,也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来计算。
第十五条 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时,发电项目的配套送变电工程投资应计入合营公司总投资中,但应由合营公司负责代电网融资,由电网还本付息,资产属于电网所有。
第十六条 上网电价及销售收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网电价的确定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公平负担。
销售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
销售收入=发电成本+发电财务费用+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发电成本-发电财务费用
可分配利润=销售利润-所得税-三项基金-还贷利润
+上年未分配利润+以折旧还贷摊销费还垫支
利润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第十七条 增值税及所得税
1.合营电厂是独立核算企业,增值税率取17%。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按销项税额(销售收入乘增值税率)扣除进项税额(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累计额)计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经济评价时,为简化计算,进项增值税额主要指燃料及其他消耗品等项目。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上网电价时可计算不含增值税额的电价及含增值税额的电价。
2.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例计算。
第十八条 合营期满时的清算
合营电厂的清算应按合营协议中规定办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流动资金、余留折旧费、剩余的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及未分配利润的清算。各方清算分配所得将分别反映在各自的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最后一年的现金流入。
第十九条 有无比较及增量计算
增量计算主要针对全部资金和资本金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进行计算。效益指标主要是所得税的全部资产增量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及资本金增量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投资回收期。为使之具有可比性,无项目中现有电厂的资本金利润率应与有项目中现有电厂取值一致。
第二十条 不确定分析
不确定分析主要是对影响效益的几个敏感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汇率、燃料价格等因素变化对电价及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投资回收期的影响,有时还要根据需要进行电价水平的变化对股东利润及效益指标影响的分析。

第三章 基 本 财 务 报 表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财务报表有
现金流量表 (增量全部投资) Ⅰ
现金流量表 (增量自有资金) Ⅱ
现金流量表 (无项目全部投资) Ⅲ
现金流量表 (无项目自有投资) Ⅳ
现金流量表 (有项目全部投资) Ⅴ
现金流量表 (有项目自有投资) Ⅵ
损益表 (有项目) Ⅶ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有项目) Ⅷ
资产负债表 (有项目) Ⅸ
财务外汇平衡表 (有项目) 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进行项目评价时,可同时参照《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需做国民经济评价,参照《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用于利用火电厂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也适用于项目的后期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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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
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
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
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
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
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
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
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
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 体 要 求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
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
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
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
“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
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
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
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
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
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
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
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
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
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
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
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
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十、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
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10、2001/10、2001-
10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各类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
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
安瓿、滴眼剂瓶、注射剂瓶等)。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
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对预防性生物制品,上述【适应症】项均应列为【接种对象】。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二、原料药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
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三、中药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
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
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
安瓿、注射剂瓶等。中药蜜丸蜡壳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
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受理

(一)申请填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便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分别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1. 具备上网申请条件的,应当从网上填报申请表。申请路径为:登陆www.aqsiq.gov.cn后,进入“特种设备管理/在线办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

2. 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填报与网上申请相同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式4份)。

3. 申请单位在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表时,应将本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以下信息在相关申请表中填写清楚:

(1)单位名称及注册地址;

(2)每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机构(包括分公司、厂等各级机构)名称、地址及申请许可的项目。

(二)许可受理。

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在受理时限内,如果因网络问题,不能按期办理许可申请受理的,可按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关于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与评审

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相应申请报告。

(一)增加特种设备生产场地。

获证单位在原批准生产地址以外新建、收购、租赁生产场地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前,按照相应许可条件的要求提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生产地址搬迁或单位名称变更。

获证单位从批准的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生产地址或者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变更地址或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注册通知书)及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三)增加特种设备种类、类别或品种。

获证单位申请增加特种设备种类、类别或品种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申请变更事项的评审和审批。

鉴定评审机构在对上述变更事项进行评审时,对未增加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的,评审时可不检查受检产品和进行型式试验(指未增加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项目的)。对增加生产场地的,应以确认新增生产场地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生产设备和厂房等,下同)及其质控措施审查为主;对搬迁生产地址的,应当对新地址的资源条件进行确认审查,如生产资源、质保体系等未发生变化或原生产线整体迁移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免除确认审查;对单位名称变更的,如申请资料齐全,可直接办理许可证变更;增加特种设备种类、类别或品种的,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上述变更事项经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发证机关应换发许可证书。对(一)、(二)款许可事项变更和(三)款中增加特种设备类别或品种的,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对(三)款中增加特种设备种类的,颁发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五)评审基本情况确认。

1. 鉴定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附件F《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的内容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种类、类别和级别明细表》等相关信息。其中“鉴定评审机构确认的申请单位地址”一栏,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当编序号分别填写,并分别注明每个生产地址许可设备级别、种类和品种范围。

2. 检验检测单位信息确认参考此表,提供确认信息。

三、关于许可证有效期

(一)准予许可证延续。

获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的时限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已获得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原许可证延续,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单位更换有效期至准予延续期限的许可证书。

(二)申请许可证延期换证。

获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时,因改制或批准的生产场地整体搬迁无法按期换证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将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换证,暂缓期不超过1年,由发证机关更换有效期至暂缓期限的许可证书。对暂缓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从4年中扣除暂缓期的时间。

(三)换证证书有效期计算。

换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包括暂缓期限)前,提前获得批准换证的,新证书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起算。

四、关于证书损毁、遗失

获证单位的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在《中国质量报》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刊登原证书作废的声明(见附件)。发证机关在其声明刊出一周以后,予以补发新证书。

各地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中如有其他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61763、82260381

传 真:010-82260345

E-mail:selo@csei.org.cn



附件:声明(格式)



附件:

声明(格式)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了(填写发证机关)颁发的(填写设备级别代码、种类) (填写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核准)证书,证书单位名称为: ,证书编号为: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填写作废原因)。

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