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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苏军、肖义舜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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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苏军、肖义舜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苏军、肖义舜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普法办〔2010〕3号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张苏军副部长 肖义舜同志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月21至22日, 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在北京市召开。全国普法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同志作了题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报告。现将两个讲话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普法办公室副主任 司法部副部长 张苏军

(2010年1月22日)

刚才听了各位处长的汇报,很受启发,很有收获。昨天,义舜同志对去年的工作作了总结,对今年的重点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这次会议时间虽然不长,但内容丰富,很有成效。利用这个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认识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审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而更好地谋划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前提。

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总体回升向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我国经济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社会总体安定和谐。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球不确定的因素还在继续增长,尤其是贸易保护主义在明显上升,这些都会对经济的回升起到很大的干扰作用。同时,我国经济深层次矛盾逐步暴露,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相当大,仍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从国际上看,西方反华势力利用“三股势力”、“民运”、“法轮功”邪教组织等敌对势力制造事端的企图没有停止。从国内看,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解决科学发展问题,逐步实现13亿人民的共同富裕,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目前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增多,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形势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做出贡献。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党中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步伐逐步加快,依法治国正从价值追求向实践层面推进,这其中也凝聚了广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辛勤劳动和汗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持续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悠久、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大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可能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努力。当前,实现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公民法治观念仍然不强,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的观念还很淡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公民法治观念不强引起的。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基础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燥,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同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要定好位,不能产生包打天下的思想,我说的不能急燥也包含着这一层意思。我们要扎扎实实做好我们目前能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圆满完成“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法制宣传教育。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新胜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来说,今年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我们要开展“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对照“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认真检查考核,查漏补缺,保证“五五”普法规划的圆满完成,为“五五”普法划上圆满的句号。同时,我们又要及时启动“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为“六五”普法做好准备,使“六五”普法一开始就在高水平、高起点上运行。希望大家再接再厉,未雨绸缪,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歇一歇喘口气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年的工作。

二、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出了全面要求和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来展开,这是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服务中心和大局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任务、新课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司法部专门制定下发了通知,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2010年司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专门成立了三个领导小组。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近日也将下发通知,组织开展系列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和新任务,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项重点工作”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制宣传教育与“三项重点工作”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地要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各地可以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针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我们要继续抓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特殊人群特别是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继续办好中国普法网和各地的普法网站,加强对商业网站法治频道和栏目的指导,加强网评队伍建设,加强舆情监控。针对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宪法和法治观念,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要把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成效,作为“五五”普法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部门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提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体思路,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宣传活动。要结合各地实际,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及时总结在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情况,纳入“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

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认真抓好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几件大事

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非常繁重,重大的活动比较多,这就要求大家善于抓重点、抓大事,通过抓好几件大事,带动和推进全局工作。

要善于抓大事。义舜同志对今年需要着重抓好的重点工作都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里,我再强调一下:一是要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这是保证“五五”普法圆满完成的重要环节。要把检查验收过程当作是总结经验的过程、查找问题的过程、补课的过程、宣传的过程,同时也是普法的过程。由于部里今年还有“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这就决定了部里的检查验收不能放在第四季度,只能往前提,给大家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希望大家回去后尽早部署、尽早发动,在检查验收的方式上可作适当调整,不一定县、市、省层层总结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县、区这一层,市与省的检查验收可以适当结合一下,减少一个层次,也减少重复检查,这样就可以挤出来一些时间。少数地区有重大活动等情况要推迟检查验收的,个别问题个别解决。二是开展好“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我们正在制定活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媒体。希望各地要加强本系统的宣传,要把本系统工作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结合起来。目前,部里除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外,包括英模表彰的所有新闻宣传都已经明确由法制宣传司来牵头。各地司法行政宣传工作在体制上还不完全统一,我们不作统一的规定,这里面有职能问题、编制问题、还有人员配署的问题,各省有各省的情况。但法制宣传部门要主动整合资源,特别是对外宣传资源,要尽可能向系统内部倾斜,主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三是要组织开展好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意见》下发两年来,全国各地都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有的是全面开展,有的是试点开展。开展首次评选表彰工作,主要是为了促进创建活动的开展。根据基层同志的意见,我们把评选的条件作了适当调整,不再把省(区、市)这一级的评审表彰作为必要程序,就是省只要搞了试点,即使没有全面开展和表彰,也可以从试点单位中直接推荐,这就避免了某些省(区、市)首次表彰出现空白。四是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为“六五”普法打下良好的基础。部里“六五”普法规划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将以多种方式听取大家的意见,不但要在我们系统内部听取意见,还将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听取包括法学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对“六五”普法规划的意见,使我们的规划制定的早一点,好一点。我说制定得好一点就是要切合我们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需要、切实我们法治建设的需要、切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五是组织筹划“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的“12•4”与往年相比,在规模、方式、时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目前,部里正在筹划部署这项活动。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把好的方式和经验给我们提供。同时,要上下配合,创新方式,形成声势。要从现在就要开始谋划,将这一活动贯彻全年,不断掀起宣传高潮。六是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各地要把这项活动穿插到全年工作当中去,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三项矛盾处理中,在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上的重要举措上,来开展好这项活动,努力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其他工作,我这里就不再重复。

要构建大舞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全局性的工作,在目前各地人手少、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做好今年的几件大事,单靠我们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合理整合资源,善于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大舞台。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的职能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才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放大你的效应,如果发挥不好这个平台,找不到这个杠杆和支点,你就只好在哪里叹息小马拉大车。所以,大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走大普法的工作路子,开辟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阔天地。

要争创一流业绩。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之后,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各地要根据部里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措施和方案,合理安排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对每一项活动,都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使每一项任务都具体到人,每一项工作,件件都有落实。同时还要抓好宣传工作,要针对今年的每一项重大活动,提出具体的宣传方案,加强宣传声势,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四、用创新的精神来谋划、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如何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交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答卷,这就要求我们必需以创新的精神来谋划、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要抓好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我们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学习作为全党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丰富知识来充实自己,使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我们在座的同志,有很多是老普法,也有不少新进的同志。新来的同志尤其要加强学习,了解普法的历史、过程、普法的现状,找出普法工作的规律。老普法也要不断加强学习,从观念、方式等方式不断创新,以适应时势的发展。希望大家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每个人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网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要深入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到今天,积累了许多经验,需要系统地梳理和总结,有很多重大的理论课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如何利用好新闻、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如何推进区域法治创建,如何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这些都是重大的课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讨和研究。大家可以选择一些重大课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力争推出一批有份量、有影响的理论成果。目前,尤其要结合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召开理论研讨会,开展理论研究,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要开拓创新。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25年的历程,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但也形成了一些惯性思维和惰性,缺少理论和方式的创新,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迫切需要大力创新。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在“五五”普法就要结束、“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希望大家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

(2010年1月21日)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按照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司法行政“七项工作任务”的要求,推进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

会上,张苏军副部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09年,在司法部党组、吴爱英部长、张苏军副部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服从服务大局,积极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法制宣传教育。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主题活动,联合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北京举办主题论坛,各地、各部门通过法制报告会、法制讲座、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等形式推进活动深入开展。二是积极开展维稳法制宣传。乌鲁木齐“7•5”事件后,全国普法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在新疆开展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继续深入开展“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并组织力量编译印制大量民族语言法制宣传资料。三是各地按照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禁毒等重点问题法制宣传教育。

——结合“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和济南会议精神,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亮点叠出,效果明显。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深化。司法部与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召开了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吴爱英部长、中组部李建华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广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等制度,许多省(区、市)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专项检查等,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年参加各地各部门法制讲座的省部级干部6000多人次,地市级领导干部80000多人次。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深化。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共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学习培训班50多万期,培训公务员1600多万人次。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投稿14.5万篇,有1万多篇论文报送全国普法办参评,法制日报选登“优秀征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断深化。各类学校法制教育不断推进。全国共有1600多万青少年参与了“第六届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开展了“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地组织青少年学生踊跃参加青少年现场法律知识竞赛,并通过层层选拔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总决赛。农民法制教育不断深化。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司法部和中宣部、农业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分别在黑龙江、湖南举办了专场主题宣传活动;各地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完善法律图书室、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有效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司法部制作了一批优秀的法制类宣传节目,通过全国远程教育系统面向全国农村播出52小时。

——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有序地推开。一是范围较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19个省(区、市)下发创建活动意见,全国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地级市有130多个,开展法治县(区、市)创建的县(市、区)有500多个。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吉林、湖北等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部开展了创建工作,并先后召开全省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加强了制度建设。开展创建活动的省、区、市都制定印发了指导性文件,一些地市还制定了考核评估指标与测评操作体系。三是加大了工作指导力度。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召开了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研讨会,印发了《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了《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总结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创建经验。四是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各地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评选工作,有364个村经推荐、考核、公示,被评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创新载体和形式,法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全国各地运用新闻媒体联合开办法制宣传栏目、节目、专版等,基本实现了“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章”的宣传局面。一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全国普法办与中央电视台协同制作《今日说法》360期、《法制编辑部》52期,在法制日报办专版52期、第一版“五五”普法巡礼报道近50期。各省(区、市)电视台都设了法治栏目,还有近10家地方开办了法治频道。二是网络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各大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三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影响广泛。全国各地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联动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司法部与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普法办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暨“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法治的力量”专题晚会,开办“法律服务在行动”系列节目,开展全国“12•4”法制宣传书画大赛及展览、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法制动漫创作大赛等活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也开办和制作播出“12•4”法制宣传专题、专栏和节目,并广泛开展“12•4”活动新闻报道,大大提升了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社会效果。

——积极研究探索,不断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会议,吴爱英部长和张苏军副部长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部署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大了对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模汤杨、吉林长春监狱女警察王玉辉和湖北省燕子司法所所长易满成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树立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以建国60周年成就展为契机,面向社会宣传展示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效。充分运普法依法治理通讯、“五五”普法简报、法制日报、中国普法网以及各地普法依法治理简报、报刊等平台,及时报道各地经验和做法,有力指导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201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是“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年,也是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之年。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要着力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今年经济工作和政法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个更加注重”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找准普法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继续加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关法制宣传。围绕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各类主题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水平。二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继续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以活动为载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实际效果。三是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继续开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送到街道、社区、乡村、企业、单位,送到每个干部群众手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资源,继续推进“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等活动。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探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在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持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中政委、教育部《关于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立足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近日,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2010年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认真抓好落实。一要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近期,我们将发出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层法律,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改革发展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民族团结进步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交通管理、物业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公民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结合“法律六进”以及“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等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述求、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二要组织开展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与综治、公安、民政、工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大力加强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促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三要积极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月20日下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吴爱英部长作重要讲话,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长韩亨林同志作工作报告。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对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强廉政法制教育,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书画摄影作品大奖赛。各级法制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今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宣传廉政建设的丰硕成果。要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组织指导“五五”普法检查验收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今年是检查验收年。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分动员部署、开展自查、组织检查、评比表彰四个阶段。一要及时部署,加强指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二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和检查。要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地检查验收,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全国普法办公室。7-9月,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验收组,以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组的名义,分赴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每个检查验收组应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专题汇报,选择两个地(市)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验收情况。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三要拾遗补缺,全面推动。要结合检查验收,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四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结合“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取得的成效,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举措,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丰富依法治理的内容,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抓好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视支持,把依法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指导和各种保障。要积极推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已开展创建活动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继续加大指导督促力度,研究制定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评选评优的重要内容。还没有开展创建工作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尽快启动,填补法治创建工作的空白,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要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全国普法办公室已于去年底下发了《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认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积极开展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为开展全国表彰工作打好基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三要进一步加大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要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深入蓬勃开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五、立足于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

为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全面反映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取得的重大成就,今年要组织有关中央媒体和省(区,市)有关媒体开展为期一年的 “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要列入重要日程,确定分管领导,确定组织协调单位,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宣传策划,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确定宣传重点,细化宣传措施,抓好组织实施。二要突出宣传重点。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普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法律六进”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活动中要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达到“在活动中普法,在普法中活动”的效果,全面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三要拓宽宣传渠道。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广泛组织媒体参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作用,在重点播出时段、重要版面,通过开辟专访、专栏、专版、专题,加强宣传。既邀请中央主流媒体参加宣传报道,也组织相关地方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参加活动。要组织媒体采访团,深入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题采访和集中宣传报道活动。各地、各部门既要积极配合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和宣传素材,同时也要组织策划好本地系列宣传活动。

六、立足于塑造法制宣传教育品牌,不断扩大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2010年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部党组对做好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为契机,使系列宣传活动迈上新台阶,创造新境界。一要加强策划。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及早策划,创新形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使活动更务实、更高效、更有针对性、更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二要坚持服务中心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和司法行政七项工作任务,来思考、来研究、来策划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放大宣传效果,扩大影响力。三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合作,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四要注重创新。要在运用好传统法制宣传手段和形式的同时,努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拓展法制宣传公益广告、手机报、移动电视等新的法制宣传手段和渠道。

七、立足于坚持不懈地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在成功实施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部已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成立课题小组,吴爱英部长担任牵头人,张苏军副部长和法宣司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法制宣传司已成立“六五”普法规划研究起草小组,将邀请地方普法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加。在起草过程中将分别组织召开地方座谈会、行业座谈会、专家学者座谈会,共同谋划“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一要加强理论研究。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加强理论研究对做好新的五年普法规划至关重要。近日,全国普法办发出通知,将开展“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征文活动,力求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二要总结实践经验。要总结25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把握发展规律,适应新的形势,使新的普法规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要注重创新。在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要立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立足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足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要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要通过新的五年普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进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发展。

八、立足于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

根据“三定”方案,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承担着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大部分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也承担着相应职能。这是一项新的职能,一项重要的工作。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部党组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把宣传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二要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对宣传工作的要求,使宣传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宣传阵地的管理,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加强对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指导,促进信息沟通,开展经验交流。要加强工作研究,开展专题调研,着力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机制。三要努力形成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合力。要综合利用系统内部各种宣传平台,充分发挥自办媒体的作用。要加强与各类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强化主动宣传的意识,善于运用大众传媒开展宣传,善于运用网络等新兴传播方式,通过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形式,对司法行政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深度宣传和集中报道,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大型宣传、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展示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四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队伍建设。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要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建立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制度,引导大家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宣传工作知识和技能。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宣传工作更符合“三贴近”的要求。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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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业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章 渔业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管理
第五章 养殖业
第六章 捕捞业
第七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发展,适应城乡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渔业生产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鼓励、组织和开展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渔业
生产发展。

第二章 渔业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管理工作。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区)协商管理。
与毗邻省、自治区所辖市(县)共管的渔业水域,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计划地进行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对渔业资源状况以及与渔业有关的事项,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监督和检查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增殖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珍贵稀有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保护。
(四)进行渔业登记,办理渔业许可证,收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为渔船注册,对渔船进行各类性能检测,对船员进行培训、考核、收缴渔业船舶管理费和船舶检验费。
(六)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纠纷,查处违反渔业法规的案件,办理奖惩事宜。
(七)承办其他有关渔政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渔政检查人员须取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政人员检查证书方可执行公务。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船只、网具、捕捞方法、渔获物进行检查。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水产品和渔具进行管理。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先向被检查者出示渔政检查证件。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工商、环保、土地、交通、水利等部门相互协作,确保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十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渔业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渔业水域依法确认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中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水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只有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限内,水域中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珍稀动物、植物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水域。
养殖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限内,可按有关规定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十三条 凡是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乡(镇)、村证明向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按有关规定发放渔业许可证,确认渔业生产使用权。
第十四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和集体养鱼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水域、土地和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有渔业管理使用权。在水域干涸期间,有权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建设征(拨)用集体所有水域和已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用于渔业生产的国有水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因水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渔业水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渔业资源、设施和渔业生产。

第四章 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管理
第十六条 渔业许可证是渔业生产者依法使用渔业水域进行渔业活动的法律凭证。
渔业许可证分为养殖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两种。
第十七条 养殖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发,捕捞许可证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的养殖许可证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制造、更新、改造及购置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登记簿、职务船员证书等证件的;
(四)不具备航行和作业条件的。
第十八条 渔业许可证不准涂改,不得买卖、出租、冒名顶替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捕捞许可证每年进行年审,同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应在一个月内持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渔业许可证有效期:国营、集体养殖十年;定置、定所捕捞五年;游动捕捞和个人养鱼三年。
渔业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经营时,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渔业许可证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证是渔业生产者依法从事渔业活动使用渔业船舶的凭证。
凡是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经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船监督管理机构检验(22马力以上机动船由省渔船监督管理机构检验)登记注册,领取渔业船舶证后,方可用于渔业生产。
第二十一条 外地在本市、县维修、建造、购置的渔业船舶,须经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船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离港。
第二十二条 凡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和航行的设施及备品,遵守安全生产和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改作它用时,应当经其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渔业船舶证。
渔业船舶临时改作它用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持渔政、渔船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证,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证。

第五章 养殖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当地适于发展养殖业的荒芜水域、沼泽、盐碱地、旧河道等进行统一规划,经土地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渔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个人投资的开发性养殖渔业,前五年不交纳承包费。
国家扶持修建的乡、村渔场的渔业设施,每年由经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修建人工鱼池或者开发利用自然水面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当地区、乡(镇)、村介绍信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勘查、论证,下达鱼池工程建设(改造)设计书,并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设计书要
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领取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落实养殖措施,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养鱼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放足放好苗种。突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年不放养苗种或者放养量低于省《养鱼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水域,由原核发
养殖许可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利用和改进。逾期仍未利用和改进的,吊销其养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经大中型养殖水域经营单位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养殖水域中进行网箱养鱼、围栏养鱼等科学实验和开发性生产。但双方须签订水域使用合同,报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所有的水域中的动物、植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越冬场、索饵场、重要的洄游通道及行洪区、城防堤坝附近等划作养殖场所。

第六章 捕捞业
第三十条 凡是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其捕捞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限、场所、作业类型、渔具数量进行作业生产,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必须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登记薄和职务船员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对娱乐性游钓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设施。严禁在养殖、梁子水域及禁渔区内进行游钓。

第七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禁止炸鱼、毒鱼、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作业;禁止使用土梁子、密眼箔、须笼、鱼叉、鱼罩、大钩(快钩、滚钩)及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渔具及捕捞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制造、出售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
捕捞自然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的网眼,闭拢后的长度(不含网结)不得小于十厘米。
捕捞自然小型成熟鱼的各种网具的网眼,闭拢后的长度(不含网结)应在二点六厘米至四厘米之间。
花篮子(圈网)网眼对角线长不得小于六厘米。
梁子淌囤眼高不得小于七厘米,宽不得小于四厘米。■囤眼为六边形的,对角线长不得小于七厘米。
梁子在箔口深处必须设的大眼箔,其长度不得少于二米,高与其他箔同,其箔眼与淌囤眼同。
冰槽子眼与淌囤眼同。
第三十六条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
自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五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日。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荒芜的养殖水域的禁渔期与自然水域相同。养鱼单位的大中型水面禁渔期不得少于二十天(具体时间由养鱼单位规定,报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常年禁渔区为公路桥和铁路桥水域,从桥梁中心线起至上、下游各五百米。江段常年禁渔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禁渔区上、下游起止点均设禁渔区标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采捕鱼类的单位,须将采捕的目的、时间、方法、数量报市、县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经其审核同意并报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水域、时间、采捕方法和限额捕捞。
第三十七条 在禁渔期内,养殖鱼类可以上市销售和贩运,但必须持在县(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销售证明或养殖单位二日内的售鱼发货票。自产自销的,须持养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本市主要自然水生动物的保护对象和最低起捕标准:
(一)鱼类
草鱼、鲢鱼、鳙鱼、青鱼、翘嘴红■鱼、哲罗鱼、细鳞鱼、狗鱼。最低起捕标准:体长三十三厘米。
鲤鱼、鳜鱼、三角鲂鱼、乌苏里白鲑鱼。最低起捕标准:体长二十五厘米。
长春鳊鱼、蒙古红■鱼、红鳍■鱼、唇■鱼、细鳞斜颌鲴鱼。最低起捕标准:体长十九厘米。
鲫鱼、花■鱼、雅罗鱼。最低起捕标准:体长十五厘米。
鱼的体长系指从吻端至尾柄末端。
(二)其他水生动物
甲鱼,最低起捕标准:十六点五厘米(以背甲最长部分计算)。甲鱼卵不准采捕。
蚌类,最低起捕标准:十三点二厘米(以蚌壳最长部分计算)。
第三十九条 捕捞到的低于起捕标准的甲鱼、蚌,不得损伤,必须立即放回水中。捕捞到的其他幼鱼以每网次(箔以每水次)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超过部分必须放回水中。
水产品市场经营地产自然鱼者,不得收购和销售超过5%的幼鱼。
第四十条 在捕捞水域,张网的上网和下网距离不得少于五百米;明水拉网(包括铁脚子网、兜网)的每个网滩不得超过四趟网;淌网(三层、单层淌网)的三华里趟子不得超过六趟网。
第四十一条 自然水域水位影响鱼类产卵时,渔业生产单位应组织渔民投放人工鱼巢,辅助鱼类产卵。江河水位回落及稻田排水时,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搁浅或者不能越冬水域里的经济幼鱼,采取疏通渠道、放流或者移养等措施,及时营救。确实不能营救
放流或者移养的,须经所在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捕捞。
第四十二条 修建水利工程影响鱼类洄游时,应当建设相应的过鱼设施。
修建梁子工程时,不得影响江河泄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养鱼水域中抽水、放水时,应当事先取得养鱼单位同意并须设置有效的拦鱼投施,不得损害鱼类资源。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抢险救灾措施执行。
第四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在养鱼和梁子水域边界范围内开荒、种地及建设有碍渔业生产的设施。
养鱼水域、梁子堤坝外要有必要的护堤地。需要划拨或者征用土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水、污物时,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后,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水时,应待药力消失后进行。施用和盛放化学农药的器具,不准在渔业水域涮洗。
沤麻应当在非渔业水域或者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四十五条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省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及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养殖鱼类越冬水域的冰面禁止滑冰、走车,在越冬水域五百米内,严禁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及在明水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须报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施工。因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造成渔
业资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 凡在管理、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宣传并模范执行渔业法律、法规,为发展水产事业做出贡献的;
(二)保护与恢复产卵场、育肥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为保护和营救经济幼鱼做出显著贡献的;
(四)积极改进渔具、捕捞方法,为合理捕捞做出显著贡献的;
(五)保护渔业水域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在保护与增殖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七)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敢于向破坏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发生的一切侵权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拆除一切障碍物,恢复渔业资源和渔业设施原状,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者,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捕捞作业管理规定必须予以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和具有捕捞许可证而未经年审擅自进行捕捞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可以并处罚款:非机动渔船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机动渔船一百元至五百元。
未携带捕捞许可证作业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非机动渔船二十五元至五十元;机动渔船五十元至一百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具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超过规定比重在五十公斤以内的,每公斤罚款二元;超过五十公斤的,每超过一公斤罚款四元;超过一百公斤的,每超过一公斤罚款八元。
收购、出售超过规定比重的,追缴违法所得,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各处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及违法所得,吊销捕捞渔业许可证;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同第三十六条处罚外,没收渔船;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非机动船处以五十元至
二千元罚款;机动渔船处以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罚款;本年度内重犯的,加重处罚。(二)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或者敲■作业,违者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三)使用土梁子、密眼箔、大钩捕鱼的,处三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四)使用其他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渔具及捕捞方法的,处
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所制造、出售的不符合规定的渔具一律没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的渔业损失,按当地市场价格赔偿,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可以对直接责任者并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船监督管理机构执行。进行处罚时,要开具黑龙江省统一罚没凭证。罚没款及罚没的渔获物、渔具、渔船的变价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和报复揭发、检举人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毁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三)拒绝、阻碍、殴打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齐齐哈尔市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改委、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
国务院:
为使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业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能够及时到境外办理有关证券业务,需要简化其出国(境)审批手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司可根据在国外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5至10名确需经常派遣出国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
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临时出国,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二、公司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不超过3名确需经常派遣赴港澳地区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
次赴港澳地区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区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不计入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公司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三、原地方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凭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不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或委托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代办签证。
四、经批准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