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2004] 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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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种类别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备 注
计量单位/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煤(地下开采) 原煤万吨 ≥120 120-45 <45 注1 新调整
煤(露天开采) 原煤万吨 ≥400 400-100 <100 新调整
石油 原油万吨 ≥50 50-10 <10
油页岩 矿石万吨 ≥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5 5-1 <1
二氧化碳气 亿立方米 ≥5 5-1 <1
煤成(层)气 亿立方米 ≥5 5-1 <1
地热(热水) 万立方米 ≥20 20-10 <10
地热(热气) 万立方米 ≥10 10-5 <5
放射性矿产 矿石万吨 ≥10 10-5 <5
金(岩金) 矿石万吨 ≥15 15-6 <6 1.5万吨/年
金(砂金船采) 矿石万立方米 ≥210 210-60 <60 10万立方米/年
金(砂金机采) 矿石万立方米 ≥80 80-20 <20 10万立方米/年
银 矿石万吨 ≥30 30-20 <20
其他贵金属 矿石万吨 ≥10 10-5 <5
铁(地下开采)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新调整
铁(露天开采) 矿石万吨 ≥200 200-60 <60 5万吨/年 新调整
锰 矿石万吨 ≥10 10-5 <5 2万吨/年
铬、钛、钒 矿石万吨 ≥10 10-5 <5
铜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铅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锌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钨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锡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锑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铝土矿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万吨/年
钼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镍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钴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镁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铋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汞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稀土、稀有金属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6万吨/年 新调整
石灰岩 矿石万吨 ≥100 100-50 <50
硅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白云岩 矿石万吨 ≥50 50-30 <30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萤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硫铁矿 矿石万吨 ≥50 50-20 <20 5万吨/年
自然硫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磷矿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10万吨/年 新调整
蛇纹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硼矿 矿石万吨 ≥10 10-5 <5
岩盐、井盐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湖盐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钾盐 矿石万吨 ≥30 30-5 <5 新调整
芒硝 矿石万吨 ≥50 50-10 <10
碘 矿石万吨 按小型矿山归类
砷、雌黄、雄黄、毒砂 矿石万吨 按小型矿山归类
金刚石 万克拉 ≥10 10-3 <3
宝石 矿石吨 发证权限按中型划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小型矿山归类
云母 工业云母 按小型矿山归类
石棉 石棉万吨 ≥2 2-1 <1 新调整
重晶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石膏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滑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长石 矿石万吨 ≥20 20-10 <10
高岭土、瓷土等 矿石万吨 ≥10 10-5 <5 新调整
膨润土 矿石万吨 ≥10 10-5 <5
叶蜡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沸石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新调整
石墨 石墨万吨 ≥1 1-0.3 <0.3
玻璃用砂、砂岩 矿石万吨 ≥30 30-10 <10 新调整
水泥用砂岩 矿石万吨 ≥60 60-20 <20 新调整
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10-5 <5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30 30-6 <6 新调整
页岩 矿石万吨 ≥30 30-6 <6 新增
矿泉水 万吨 ≥10 10-5 <5
注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煤炭科研、文教、设计、卫生、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证煤炭事业单位预算的顺利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预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原则进行管理;
(二)预算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收入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级拨补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计入有关帐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及时入帐;
(五)应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六)有无隐瞒收入及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问题。
第八条 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问题;
(二)事业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三)对从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四)事业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五)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是否配比。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收支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额是否真实、合法;
(二)经营结余是否单独列示;
(三)结余资金分配前是否对不参与分配部分加以扣除,应分配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分配;
(四)结余额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正确列示。
第十条 对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基金是否按规定渠道和比例提取;
(二)其他基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
(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备、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四)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乱发钱物、套取现金问题;
(五)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在管理上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六)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四)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六)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问题;
(七)固定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进行的审计监督按照《煤炭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是否符合规定,价款结算是否正确并及时入帐;
(三)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事业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对外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对外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对外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负债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和应缴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也可以实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