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学术著作出版质量,推动学术著作出版繁荣发展,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提升我国学术著作的创新能力,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著作是作者根据某一学科或领域的研究成果而撰写的作品。这些作品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践中有新的发明,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本通知所指学术著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的研究型著作,通俗理论读物、科普读物等不在其列。
二、学术著作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学术创新、学术交流、学术积累,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弘扬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三、出版单位应加强学术著作选题论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学者,对学术著作的学术水平、创新成果、出版价值等进行认真评估,积极探索实行同行匿名评议等评审办法,提高学术著作出版质量。
四、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索引等是学术著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学术研究的真实性、科学性与传承性,体现了对他人成果和读者的尊重,是反映学术著作出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出版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引文是引自他人作品或文献资料的语句,对学术著作的观点起支持作用。引文要以必要为原则,凡引用的资料都应真实、详细、完整地注明出处。
注释对作品中某些特定的内容、术语等起到必要的补充、解释或说明作用。注释应力求客观、准确、详实。
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是学术研究依据的重要体现,对研究内容起到支持、强调和补充作用。参考文献应力求系统、完整、准确、真实。
索引是指向文献或文献集合中的概念、语词及其他项目等的信息检索工具,有助于学术内容的检索、引证、交流和传播。索引的编制应力求实用、简明、便捷、完备。
学术译著应尊重原作者研究成果,力求准确完整,不应随意删改原著的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索引等内容。
五、学术著作的出版必须弘扬科学精神,杜绝学术抄袭、剽窃;必须保障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制质量;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六、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国家级优秀图书推荐、国家重大出版项目和国家出版基金申报与验收,以及出版单位年检、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条件。
七、出版单位应安排具备较强学科背景的专业编辑人员担任学术著作的责任编辑。责任编辑应积极主动了解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信息,加强与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的联系和沟通,对学术著作中的学术信息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确保学术质量。
出版单位要认真落实学术著作出版规范工作,加强学术著作出版人才的培养,定期对从事学术著作出版的编辑人员进行培训,制订符合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编辑出版流程和考评体系,鼓励支持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
出版单位要积极探索数字出版背景下有利于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建设、提高学术著作出版质量的各种途径。
八、有关学会、行业协会和有条件的出版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符合不同学科发展规律、适合不同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细则,逐步形成系统完整的具有中国学术著作出版特点、可与国际国内学术同行交流对话的学术著作出版规范体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及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从提高民族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引导和鼓励出版单位出版更多学术精品,促进学术著作出版繁荣发展。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4日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商品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襄樊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襄樊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市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襄樊市知名商标每三年认定一次。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达60%以上(商标知晓度由相关组织和消费者评议);
(四)商标用于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省内外先进标准(有省级以上认证认可机构的认证),售后服务优良,无消费者投诉或投诉率较低;
(五)商标用于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行业依国家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有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或协会证明);
(六)商标的宣传费用及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达到相关要求(其中近两年宣传费用占销售额5%以上,且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七)商标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
(八)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九)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的销售地区;
(十)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原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签章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经原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及相关宣传工作情况(有关广告及宣传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明材料);
(五)商标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方面的证明材料;
(六)法定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或协会出具的该商标用于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额等)及其在本市同行业中的排名;
(七)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八)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材料;
(九)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质量认证证明等)。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采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愿申请、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发布认定公告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商标所有权人申报。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其中,市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
(二)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初审。经初审后报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三)审核、公示。对初审的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在市级报刊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委员会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做出认定决定;
(六)颁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证书》,并由认定机关在市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四章知名商标保护
第八条凡被认定为襄樊市知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襄樊市知名商标享有优先推荐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资格;
(二)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襄樊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
(三)对认定的商标在襄樊市内视同“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
(四)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襄樊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2、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3、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主管部门撤销其襄樊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襄樊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需重新认定。过期未经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襄樊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一条襄樊市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十二条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