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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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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市级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下同)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作出否定类决定后,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是指纳入大庆市《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作出下列否定决定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许可)而作出不受理决定的;
  (二)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作出不予审批(许可)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不予批准延期决定的;
  (六)作出定期检验不合格决定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否定报备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承办部门报送备案。
市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该部门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该组织直接报送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报送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和规定样式备案登记表各1份。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向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调取卷宗等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限期内自行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经查实负有责任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  政府令200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行政审批(许可)机关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交卷宗、登记台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否定报备制度情况以及备案审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本辖区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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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水文测报设施,保证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及中央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保护防汛水文测报设施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类水文站的测验河段、观测场地、测量标志、仪器设备、测验设施、通讯线路、动力线路等,均属水文测报设施,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移动。
二、水文测验河段,由所在水文站设立地面标志加以显示。在此范围内严禁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挖沙、取土、倾倒垃圾矿渣、修建房屋和码头或其他建筑物等。对测验河段内现有影响水文测报的障碍物,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河道清障的指示限期清除。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内修建工程,必须事先与有关水文站协商,工程位置不得影响水文测报工作。不经协商强行修建的,如果影响水文测报工作,必须限期拆除,一切损失由修建单位负责。
四、水文站已征用的水文测验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文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五、水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测验场地和一切测报设施,向群众宣传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重要性,同一切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六、对保护水文测报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按情节和性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986年5月3日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25号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以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对外排放的油田废水,按照《排污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二、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行业标准对油田废弃钻井液进行控制。国家正在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待行业标准颁布后,按该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油田废弃钻井液未做规定,国家也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钻井废物毒性检测及毒性评价标准。目前,国家正在修改和完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在新标准正式颁布前,执行原有规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