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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6:32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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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业经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粮食流通环境,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检查的协调、组织与指导。
  所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粮食部门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必要时实行联合执法。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应当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要求,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三)收购粮食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有无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粮食运输是否执行安全运输有关规定;粮食运输、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粮食产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六)收购、加工、销售粮食是否执行省政府特殊时期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七)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保留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八)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收购、销售活动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九)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的监督检查,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八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实施检查后,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二)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三)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做出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四)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本办法。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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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的报告


国务院:
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在北京召开了“农区发展畜牧业座谈会”。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川、陕西、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十省政府和畜牧部门的有关同志,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李鹏总理、田纪云副总理对国务委员陈俊生“关于河南省
及周口地区养牛和秸秆过腹还田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批示;交流了农区发展畜牧业的经验,充分肯定了利用秸秆发展养牛的成绩;研究了加速发展农区节粮型畜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了近期利用秸秆发展养牛业的规划,重点研究部署了在十省建立养牛示范县问题。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农区丰富的秸秆资源开发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草食家畜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利用秸秆养牛,致富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普遍认识。为加速农区秸秆资源开发和养牛业的发展,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整体中相对独立的重要产业。畜禽生产连续十三年稳定发展,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不断增加,对繁荣市场,丰富居民菜篮子,增加农牧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耕地有限,粮食总量不足,饲料粮短缺的状况将会长期存在,已
成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发展节粮型畜牧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农区每年有五亿吨秸秆。去年,经过处理用作饲料的仅占总量的2。8%,仅此就相当于节约了七百六十万吨饲料粮。这说明开发利用秸秆的潜力很大。将农作物秸秆加工处理后饲养草食家畜,既可以增加畜产品,又可以通过秸秆的过腹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促进农业生产
的良性循环;改变弃置或烧掉秸秆的传统作法,可减轻空气污染,净化环境;草食家畜的发展,必然使牛、羊肉和奶制品增加,有利于人们膳食结构的调整,促进消费习惯的改善,增强人民体质。实践证明,开发利用秸秆养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和带动食品工业、毛纺工
业、皮革加工、轻工机械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之,大力开发农区丰富的秸秆资源,促进草食家畜发展,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个突破口,也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利国利民,一举数得。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将此项工作列入日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努
力,常抓不懈,抓出成效,造福人民。
二、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对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和发展草食家畜进行规划布局,综合部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决定今年拿出一千万元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在十个省扶持建设十个秸秆养牛示范县,地方要相应匹配资

金,按项目管理。项目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之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做到出政策、出经验、出成果、出效益。
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川、陕西、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十省,要精心办好国家确定的十个养牛示范县,积累经验,逐步普及秸秆青贮和氨化饲料。到“八五”末期,这十个省青贮、氨化秸秆(按风干秸秆计)利用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12%以上,届时十省即可增加
肉牛出栏三百万头,增产牛肉五十万吨。其他省(区)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好试点和推广普及规划的制定,分步骤实施。
按照发展规划,力争到“八五”末全国青贮饲料达到六千万吨,氨化秸秆达到三千五百万吨,青贮、氨化秸秆利用率由目前的2.8%提高到10%。届时,通过开发利用秸秆资源,相当于节约饲料粮二千多万吨,草食家畜的肉类比重将由目前占全国肉类总产量的9.5%提高到13
%以上,并相应带动一批加工企业。
各地要围绕秸秆开发和发展草食家畜,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生产的发展,提倡多养牛,多杀牛,以杀促养,提高草食家畜出栏率和商品率。同时,县、乡畜牧部门要转变职能,“走小政府,大服务”的路子,积极兴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要兑现奖励政策,对开发利用秸秆养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各地要根据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思路,按照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原则,积极创办活畜交易市场、牛羊肉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并在屠宰、税收、流通方面给予优惠。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壁垒,允许国营、集体、个人贩运、经销活牛、活羊及其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对符合
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的畜牧公司,经营活牛、活羊及其产品,经经贸部批准,可享有出口自主权。要在场地、贷款、技术服务、物资等方面给养牛者以照顾,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国内市场的发育和国际市场的开拓。
三、广开渠道,增加资金和物质投入
开发秸秆养畜,需要尿素、塑料薄膜、机械和必要的设施,以及家畜良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投入上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这项事业。同时,要支持和鼓励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资金和物质投入。
为进一步扶持和推动农区草食家畜的发展,扩大秸秆养牛示范区并向外辐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在一九九二年养牛示范县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力争“八五”期间全国的秸秆养牛示范县增加到七十个。国家每年力争计划安排二十万吨尿素(实物量)和五万吨塑料
薄膜。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在资金、物资上采取倾斜政策,积极提倡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入;根据国家制定的信贷政策,积极解决秸秆利用和养牛所需的资金;“星火计划”、“丰收计划”要将秸秆养畜及其产品加工作为一项重点。同时,要积极争取利用外资,扩大资金来源和合作领域。
四、要切实加强领导
开发农区秸秆资源,加快草食家畜的发展,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事业。建议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提到工作日程上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创造条件和给予支持。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
,密切协作,加速农区秸秆开发和草食家畜的发展。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及时向生产者提供优良家畜、疫病防治、秸秆青贮、氨化技术指导等各种服务,解除农民养畜后顾之忧。要重点抓好加工和流通,通过销售带动加工,扩大加工促进饲养。通过实行产销一体化,实现产、加、销各方利益的协调,不断提高秸秆
饲料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加速秸秆饲料的开发和草食家畜发展。要加强管理,抓好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及时总结利用秸秆发展养畜的做法和经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5月29日
  摘要: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机制的作用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但实践中要做到并非易事,有的个别法院甚至认为审判管理增加负担,对此最高法院还专门澄清错误认识。本文结合本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制约审判管理机制作用发挥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探讨:1、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出发点是效果而不是机制本身,因此管理机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2、审判管理机制必须科学、合理、可行,科学性决定审判管理最终的效果和方向,要“量体定做”才能合理可行,且尽量简单、易操作。3、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步骤:对现状调研,明确施力点;确立目标,明朗动力源;发扬民主,激发集体责任感;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4、实施机制要做到“方向坚定、方法柔软”。一方面态度要坚定,措施要有力,并严密评查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干警积极的感受和情绪,寻找破除习性的压力和动力,变被动执行为积极贯彻。

  关键词:审判管理机制 

  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变,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另一方面,审判力量不足、人民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并有效地推行,是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质效要求高等诸多问题的当务之急。但实施前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审判管理机制?实施中如何将机制推行到位?实施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机制效果?这每一步都直接决定了审判管理工作最终的成效。为此,结合本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影响审判管理机制效果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审判管理机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各法院建立审判管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本院的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使审判工作产生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有时我们精心设计,并借鉴先进法院的成功经验,构建出完备而严密的审判管理机制,实施后却并不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效果。为何如此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问题出在哪里?这就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即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出发点是效果而不是机制本身。

  我们构建一套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所构建的机制只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不是我们的目的。因此,在当前全国法院严格审判管理工作的形势下,要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审判管理机制是为了实现最终的管理效果,而不是把建立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本身作为最终的工作目标。如果我们以制定出完美而严谨的审判管理制度为出发点,可能所构建的机制很完善,也很有道理,但却不一定能产生很好的实际效果。而如果是以要获得的效果为出发点去设计审判管理机制,即使所构建的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却最终会有实际的效果。例如我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要获得“案结事了”的效果,在机制构建上就规定了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立案阶段: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尽力将一些情况较复杂,易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棘手纠纷化解在立案前。审理阶段:法官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要尽力化解纠纷。我院对主审法官设置了一个考核指标,要求所审结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不能超过20%,力争做到在审理阶段就案结事了。执行阶段:全面收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线索,要求穷尽所有执行调查手段和执行方法,执结率不得低于70%。我院建院三年来的工作效果:至今全院无一起上访案件,全院案件调撤率75%以上,审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低于25%,案件执结率75%以上,实践充分证明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如同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发展就是硬道理”,审判管理 “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只要有实际的效果即使机制构建得暂时还不完善那也是一项有效的机制,而机制构建得再完美如果不能产生实际效果那不过只是纸上谈兵。当然,随着审判管理机制渐行深入地推行和不断地健全,最终能发展为即有效果又很完善的机制。

  二、审判管理机制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众所周知,因此,大多法院都会尽其所能地制定尽量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则审判管理工作抓不到重点,无的放矢,没有效果。

  科学性是机制设计时要考虑的核心要求。机制的科学性决定其最终的效果和发展方向。所设计的审判管理机制只有具备科学性,才能通过运行显现各种预期效果,产生良好的管理效益,才能达到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审判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等目的。

  设计机制时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合理可行。机制再科学,制度再规范,必须合理并能在实践中推行,否则,只能是停留在纸上。设计机制时应“量体定做”,要以本院实际情况为基础,根据本院的管理理念和本院干警的素质状况来设计可行性的机制。可以借鉴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在兄弟单位运行效果很好的机制,将其放到本院来推行,却未必有预期的效果,有的甚至无法推行,这就是因为不一定完全符合本院的实际。例如,在推行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到底是实行“大立案”机制,还是“小立案”机制,到底是电脑自动分案,还是传统人工分案,等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具体如何设计完全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来定,怎么可行,怎么可以尽快见效就怎么做。也可分步进行,“大立案”机制条件不成熟就先推行“小立案”机制,电脑自动分案条件不成熟就先还是传统人工分案模式,关键是要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切实可行。例如我院因新成立不久,人员素质较好,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这一实际,就一步到位高标准要求设计机制,全面推行“大立案”审判管理机制,对案件流程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电脑自动分案、档案数字化管理等。但有些传统老法院,案件多、人员素质不整齐、历史包袱大,因此要循序渐进,如果一开始就高标准设计审判管理机制,就难以顺利推行。

  此外,机制可行的还有一个要求是尽量简单、易操作,能简化的环节要简化,能优化的环节要优化。因此,设计审判管理机制时要充分围绕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的宗旨,根植于本院实际情况的土壤,使之成为法官工作的利器,法院管理者的帮手,否则,机制设计得再完美,若不易操作,作为施行机制主体的法院干警和管理者,也会难以适应,审判管理的目标也就最终会落空。

  三、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可行而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

  第一步,对审判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明确施力点。

  犹如建造房屋,首先要勘察地形、了解地基,才能开始设计再进行施工。构建审判管理机制首先要了解本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现状,这便是法院审判审理管理工作的地基,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施力点。要对本院现阶段审判人力资源、审判质效、审判管理模式、审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审判人力资源包括:现有审判人员的人数、学历背景、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审判工作的质效包括:每月收结案情况、人均月结案情况、案件审理周期、案件质量、调撤率等;审判管理模式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情况、审判监督机制等;审判公信力包括: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可度、服判息诉率、案结事了率、信访情况等;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包括:对现有审判管理情况的满意度、对工作的投入度、责任感等。

  第二步,确立本院审判管理的目标,明朗动力源。

  以现状为施力点确立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目标。在设定目标时可采取分层分阶段的方法,以总目标与子目标相结合,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相结合科学建构审判管理机制。先确定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总目标的设立要高远,再将这一总目标分解为审判人力资源、审判质效、审判管理模式、审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等若干项子目标。对总目标和每一项子目标都要作近期规划和长期规划。近期规划以周安排、月计划、季讲评、半年总结、年终考评的工作制度贯彻,通过无数个近期工作目标的累加,成就总目标的实现。这些总目标与子目标,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共同组成了审判管理的目标系统,这个目标系统就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前进的动力源,全院上下围绕着目标系统不断超越,不断前进。

  第三步,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激发集体责任感。

  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一方面,“民主”可以整合全院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从而构建出科学而又严谨的审判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干警在参与构建的过程中,能产生强烈的集体责任感并形成合力,从而使审判管理工作产生整合效益,同时也能大大提升干警执行机制的自觉性。例如我院在构建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时,就充分体现了集体参与的优势,最终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质量监督机制:一是以立案庭为主,建立案件审判效率管理机制,由立案庭对案件审判流程和审限进行监督;二是以审判执行部门为主,建立案件效率保证和质量自查机制,对本部门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以审监庭为主,建立案件质量全程监督机制,对立案流程管理效率、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及效果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四是以政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完善干警岗位责任目标考核与奖惩机制。四项机制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贯穿案件的全部流程,实现了案件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同步动态监督格局。

  第四步,运行中不断收集意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

  审判管理机制构建完成后,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只有在工作实践中才能检验。首先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再理想的机制,在起初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情况,尤其是改革较大的机制。有了这点认识我们就能理性对待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对待,仔细分析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一般来说不外乎就是这几种情况:施力点定位不准确,脱离了本院实际;机制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机制不具备操作性;目标定位不合理等。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其次,我们要注意到干警对实施机制的态度和情绪,收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机制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位干警去实施,对干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充分接受,不合理的充分沟通。再次,我们要不断地校验效果,在实施中不断检验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实现确定的目标,如果发生了偏离要及时修正、调整机制,这样不断完善使机制越来越有效。

  四、实施审判管理机制要“方向坚定、方法柔软”

  我们通常认为机制构建好了就紧接着实施,似乎这是一体的,不用特别去考虑实施的问题。而只有当实际实施时,才发现推行中会出现困难,甚至出现不得不终止推行的情况。再好的机制若不能实施到位,同样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是前提,而实施是关键,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颇。机制的实施必须“方向坚定、方法柔软”,既要保证机制严格推行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让大家能接受,不产生抗拒心理,让大家变被动实施为主动贯彻,这样不仅可使机制推行产生预期效果,而且推行起来会轻松。

  (一)方向要坚定

  构建审判管理机制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一旦确定了,则要坚决执行,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这就是“方向要坚定”。可通过以下一些措施来保证方向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