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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01:40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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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五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和广告发布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更换内容,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和建(构)筑物周边设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检修。

第二十三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第二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市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路灯运行系统,按照要求统一开闭和集中监控。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许可。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清扫作业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避开上班高峰时段。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发生满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送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流体物质、砂石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六条 垃圾应当由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刷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国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标准,划定城市化区域、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景观区域等范围,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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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18日 证监发〔2007〕81号)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资金募集

(一)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六、费用及净值计算

(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三)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五)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九)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九、伞型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略)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略)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略)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略)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3_78240.htm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其中,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见附表一);其余235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药品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235种化学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GMP 非GMP

1 89 对氨基水杨酸钠 胶囊 500mg*24粒 盒 3.0 2.3

片剂 500mg*100片 瓶 8.8 6.8

注射剂 2g 瓶 2.1 1.5

注射剂 4g 瓶 3.4 2.4

2 90 利福平 滴眼剂 5mg:5ml 瓶 0.7 0.5

滴眼剂 10mg:10ml 瓶 1.0 0.8

片剂 150mg*100片 瓶 24.1 18.5

胶囊 50mg*100粒 瓶 15.5 11.9

胶囊 100mg*100粒 瓶 24.8 19.0

胶囊 150mg*50粒 瓶 14.0 10.8

软膏剂 10g 支 2.7 2.1

3 91 硫酸链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0 0.7

4 92 盐酸乙胺丁醇 胶囊 250mg*100粒 瓶 21.0 16.2

片剂 250mg*100片 瓶 19.0 14.6

5 93 异烟肼(雷米封)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9 3.0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5.5 3.9

6 101 氨苯砜 片剂 25mg*60片 瓶 4.5 3.5

胶囊 50mg*100粒 瓶 11.5 8.8

7 102 醋氨苯砜 片剂 400mg*100片 瓶 10.0 7.7

8 105 制霉素 片剂 50万单位*100片 瓶 28.4 21.8

栓剂 100万单位*6粒 瓶 24.1 18.5

9 116 阿昔洛韦 胶囊 100mg*24粒 盒 15.0 11.5

片剂 100mg*24片 盒 14.2 10.9

分散片 100mg*24片 盒 18.5 14.2

注射剂 250mg 支 16.0 11.4

注射剂 250mg/250ml 瓶 20.0 14.3

软膏剂 10g 支 3.8 2.9

10 117 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 胶囊 30mg*20粒 盒 4.0 3.1

胶囊 100mg*30粒 盒 12.0 9.2

颗粒剂 50mg*18包 盒 9.4 7.2

颗粒剂 150mg*6包 盒 8.0 6.2

片剂 100mg*10片 盒 4.0 3.1

分散片 100mg*24片 盒 12.5 9.6

注射剂 100mg/1ml*10支 盒 4.2 3.0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0 2.9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6.8 5.0

滴眼剂 0.1%*8ml 支 1.7 1.3

11 121 吡喹酮 颗粒剂 15g*10包 盒 4.5 3.5

片剂 200mg*100片 瓶 46.4 35.7

12 122 硫氯酚 胶囊 450mg*10粒 盒 33.8 26.0

13 123 枸橼酸乙胺嗪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2.5 25.0

14 124 硫酸奎宁 片剂 200mg*16片 盒 19.2 14.8

15 125 磷酸伯氨喹 片剂 13.2mg*1000片 盒 19.1 14.7

16 126 磷酸氯喹 片剂 250mg*1000片 瓶 114.4 88.0

17 127 双氢青蒿素 注射剂 20mg*10支 盒 28.0 20.0

18 140 甲苯咪唑 片剂 100mg*6片 瓶 2.4
原研制药品,西安杨森公司生产,商品名安乐士。
片剂 250mg*100片 瓶 3.3 2.5

注射剂 5mg 支 3.5 2.5

19 141 盐酸左旋咪唑 片剂 250mg*100片 瓶 4.0 3.1

20 147 喷他脒 注射剂 50mg*5支 盒 90.0 64.3

21 153 阿司匹林 片剂 25mg*100片 瓶 3.2 2.2

片剂 50mg*100片 瓶 5.0 3.8

片剂 500mg*100片 瓶 6.0 4.6

肠溶片 50mg*30片*2板 盒 11.6 8.1
肠溶片 75mg*10片*2板 盒 7.0 4.9

22 154 布洛芬 胶囊 100mg*100粒 盒 5.2 4.0

缓释胶囊 300mg*10粒 盒 9.0 6.3

缓释胶囊 300mg*20粒 盒 17.6 13.5

凝胶剂 0.75g/15g 支 20.0 15.4

片剂 100mg*100片 瓶 5.2 4.0

片剂 200mg*100片 瓶 8.3 5.8

颗粒剂 200mg*10包 盒 6.5 5.0

注射剂 2mg*10支 盒 4.0 2.9

23 155 索米痛 片剂 500mg*12片 袋 1.4 1.1

片剂 500mg*100片 瓶 5.5 4.2

注射剂 2%*5ml*5支 盒 3.1 2.2

24 172 别嘌醇 片剂 100mg*100片 瓶 16.0 12.3

注射剂 250mg*10支 盒 24.5 17.5

25 173 秋水仙碱 片剂 0.5mg*100片 瓶 68.0 52.3

26 176 恩氟烷 液体剂 250ml 瓶 680.4
原研制药品,雅培公司分装,商品名易使宁.
27 177 异氟烷 液体剂 250ml 瓶 723.6
原研制药品,雅培公司分装,商品名活宁.
28 180 硫喷妥钠 注射剂 0.5g 瓶 12.0 8.6

29 181 盐酸氯胺酮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14.0 10.0

30 186 盐酸利多卡因 注射剂 (40mg-50mg)/2ml*10支 盒 3.9 2.8

注射剂 100mg/5ml*10支 盒 4.6 3.3

31 187 盐酸布比卡因 注射剂 0.75%*5ml*5支 盒 5.6 4.5

32 188 盐酸丁卡因 注射剂 1%/2ml 支 1.4 1.0

33 189 盐酸普鲁卡因 注射剂 150mg 支 2.5 1.8

注射剂 1g 支 7.6 5.4

注射剂 0.04g/2ml*10支 盒 4.2 3.0

注射剂 0.25%/20ml*5支 盒 6.1 4.6

34 212 氯化琥珀胆碱 注射剂 100mg/2ml*2支 盒 6.2 4.6

35 214 盐酸纳洛酮 片剂 0.4mg*6片 盒 80.2 61.7

注射剂 0.4mg/1ml*5支 盒 102.0 72.8

36 220 葡萄糖酸钙 口服液 10ml*10支 盒 5.0 3.8

片剂 0.5g*100片 瓶 4.9 3.8

注射剂 10%/10ml*5支 盒 4.6 3.3

37 222 维生素B1 片剂 10mg*100片 瓶 2.0 1.5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2.5 1.8

38 223 维生素B12 注射剂 0.25mg/1ml*10支 盒 4.2 3.0

片剂 25ug*100片 瓶 2.2 1.7

39 224 维生素B6 片剂 10mg*100片 瓶 2.3 1.8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2.8 2.0

40 225 维生素C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5 2.7

注射剂 0.5g/2ml*10支 盒 3.4 2.4

41 226 维生素D3 注射剂 30万iu/1ml*10支 盒 7.2 5.1

42 242 盐酸精氨酸 注射剂 25%/20ml*5支 盒 22.4 16.0

43 243 脂肪乳[中长链] 注射剂 10%/100ml 瓶 30.0

脂肪乳[长链] 注射剂 10%/250ml 瓶 45.0



注射剂 10%/250ml 瓶 62.0
原研制药品,无锡华瑞公司生产,商品名英特利匹特.
44 249 促皮质素 注射剂 25iu*10支 盒 79.1 56.5

45 250 去氨加压素 片剂 100ug*15片 盒 121.6 93.5

46 251 绒促性素 注射剂 1000iu/2ml*10支 盒 50.0 35.7

47 255 醋酸地塞米松 片剂 0.75mg*100片 瓶 5.4 4.4

注射剂 2mg/1ml*10支 盒 3.5 2.5

48 257 泼尼松 片剂 5mg*100片 瓶 5.2 4.0

片剂 5mg*1000片 瓶 51.9 39.9

注射剂 125mg/5ml 支 3.9 2.8

49 258 氢化可的松 注射剂 25mg/5ml*5支 盒 5.6 4.0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14.3 10.0

50 267 苯丙酸诺龙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7.2 5.1

51 268 丙酸睾酮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5.5 4.1

52 269 甲睾酮 片剂 5mg*100片 瓶 7.4 5.7

注射剂 10g/20ml*5支 盒 4.3 3.1

53 275 已烯雌酚 片剂 1mg*100片 瓶 4.0 3.1

54 276 注射剂 注射剂 2mg/1ml*10支 盒 4.2 3.0

55 281 醋酸甲羟孕酮 胶囊 100mg*50粒 瓶 159.0 122.0

片剂 100mg*100片 瓶 633.0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普维拉.
片剂 250mg*15片 瓶 112.0 86.2

片剂 500mg*30片 盒 1009.0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法禄达.
片剂 2mg*100片 瓶 6.5 5.0

片剂 5mg*100片 瓶 93.6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普维拉.
56 282 黄体酮 片剂 2mg*100片 瓶 5.6 4.5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4.9 3.5

注射剂 20mg/1ml*10支 盒 7.8 5.5

57 288 胰岛素(普通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16.2 12.5

58 289 中性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27.0 20.8

59 290 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23.3 16.6

60 293 格列本脲 片剂 2.5mg*100片 瓶 4.0 3.0

61 294 盐酸二甲双胍 片剂 250mg*100片 盒 12.0 9.2

片剂 250mg*48片 盒 6.0 4.6

62 301 甲状腺素 片剂 40mg*100片 瓶 9.2 7.1
63 303 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 口服液 10ml 瓶 1.8 1.5

64 304 丙硫氧嘧啶 片剂 50mg*100片 瓶 15.0 11.5

65 305 甲巯咪唑(他巴唑) 片剂 5mg*100片 瓶 4.9 4.0

66 314 雷公藤多苷 片剂 10mg*50片 瓶 31.2 24.0

67 315 硫唑嘌呤 片剂 50mg*100片 瓶 111.8 86.0

片剂 50mg*100片 瓶 274.5
葛兰素公司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依木兰.
68 320 环磷酰胺 片剂 50mg*100片 瓶 20.0 15.4

注射剂 200mg 支 4.0 2.9

注射剂 500mg 支 8.0 5.7

69 322 塞替派 注射剂 10mg/5ml*5支 盒 22.5 16.1

70 323 司莫司汀 胶囊 50mg*1粒 粒 22.0 16.9


50mg*5粒 盒 110.0 85.0

71 324 盐酸氮芥 注射剂 5mg/5ml 支 4.2 3.0

苯丁酸氮芥 片剂 5mg*25片 盒 229.9
原研制药品,葛兰素公司生产,商品名留可然。
72 334 阿糖胞苷 片剂 50mg*30片 盒 70.0 53.8

注射剂 50mg 支 7.7 5.5

注射剂 100mg 盒 62.9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赛德萨。
注射剂 500mg 盒 241.4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赛德萨。
73 335 氟尿嘧啶 片剂 50mg*100片 盒 8.5 6.5

注射剂 250mg 支 2.3 1.7

注射剂 25mg/10ml 支 2.3 1.7

乳膏 100mg/4g 支 1.4 1.1

软膏 2.5mg/10g 支 1.2 0.9

74 337 甲氨蝶呤 片剂 2.5mg*100片 盒 21.2 16.3

片剂 5mg*100片 盒 34.1 26.2

注射剂 5mg*5支 盒 10.8 7.7

注射剂 25mg/20ml 支 12.5 8.9

注射剂 100mg 支 32.0 22.9

注射剂 500mg/20ml 支 160.0 114.3

注射剂 1000mg/40ml 支 252.0 180.0

75 339 羟基脲 片剂 500mg*24片 盒 26.0 20.0

胶囊 500mg*100粒 盒 124.8 96.0

76 340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盒 24.7 19.0

胶囊 50mg*10粒 盒 2.5 1.8

注射剂 200mg/5ml 支 41.5 29.0

77 344 放线菌素D(更生霉素) 注射剂 0.2mg 瓶 23.0 16.4

注射剂 0.1mg/5ml 瓶 15.0 10.7

78 345 丝裂霉素 注射剂 2mg 瓶 12.5 8.9

注射剂 2mg 瓶 21.9
原研制药品,日本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丝裂霉素
注射剂 10mg 瓶 60.0 42.9

注射剂 10mg 瓶 95.9
原研制药品,日本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丝裂霉素
79 346 盐酸阿霉素 注射剂 10mg 瓶 39.0 27.9

注射剂 10mg 瓶 80.4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盐酸速溶阿霉素
注射剂 50mg 瓶 136.0 98.0

80 347 盐酸平阳霉素 注射剂 8mg(冻干粉) 瓶 148.5 106.1

81 351 高三尖杉酯碱 注射剂 1mg/1ml 支 4.5 3.2

82 352 硫酸长春新碱(醛基长春碱) 注射剂 1mg 支 8.6 6.1


注射剂 1mg 支 30.0


83 354 依托泊苷 胶囊 50mg*10粒 盒 413.0 318.0

胶囊 50mg*20粒 盒 1535.0
原研制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格华止
注射剂 0.1g/5ml 支 32.0 22.9

84 359 氨鲁米特 片剂 250mg*100片 盒 150.0 115.4

氨鲁米特 胶囊 125mg*60粒 盒 63.0 48.5

85 360 他莫昔芬 片剂 10mg*60片 盒 46.0 35.4


片剂 10mg*100片 瓶 76.6 58.9


片剂 10mg*10片 盒 7.7 5.9

86 362 卡铂 注射剂 100mg 支 54.0 38.6

注射剂 150mg/15ml 瓶 282.6
原研制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伯尔定。
87 363 盐酸丙卡巴肼(甲基巴肼) 片剂 2.5mg*30片 盒 29.4 22.6

88 374 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 片剂 4mg*100片 瓶 2.1 1.6

注射剂 1mg/2ml*10支 盒 3.4 2.4

注射剂 20mg/1ml*10支 盒 2.6 2.0

89 376 盐酸异丙嗪(非那根) 片剂 12.5mg*100片 瓶 3.6 2.8

片剂 25mg*100片 瓶 5.8 4.5

注射剂 25mg/1ml*10支 盒 2.0 1.4

注射剂 50mg/2ml*10支 盒 3.1 2.2

90 390 盐酸苯海索 片剂 2mg*100片 瓶 2.2 1.7

片剂 50mg*20片 盒 2.6 2.0

91 391 左旋多巴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注射剂 250mg/20ml*2支 盒 9.8 7.0

92 397 甲硫酸新斯的明 注射剂 0.5mg/1ml*10支 盒 8.0 5.7

93 398 溴吡斯的明 片剂 60mg*60片 盒 26.9 20.7

94 402 苯妥英钠 片剂 100mg*100片 瓶 5.7 4.4

注射剂 100mg 支 4.6 3.3

95 403 丙戊酸钠 片剂 200mg*30片 盒 6.5 5.0

片剂 500mg*30片 盒 13.0 10.0

缓释片 500mg*30片 盒 98.0
原研制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片剂 200mg*100片 瓶 14.3 11.0

注射剂 25mg/1ml*10支 盒 11.8 8.4

注射剂 400mg 瓶 161.5
原研制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96 408 尼莫地平 胶囊 20mg*50粒 盒 6.5 5.0

片剂 20mg*50片 盒 6.5 5.0

片剂 30mg*20片 盒 4.8 3.7

片剂 30mg*20片 盒 51.5
原研制药品,拜耳医药公司生产,商品名尼膜同.
注射剂 4mg*20ml*5支 盒 249.3 178.1

注射剂 2mg*10ml*5支 盒 156.0 111.4

注射剂 10mg/50ml 瓶 79.8 57.0

注射剂 10mg/50ml 瓶 206.0
原研制药品,拜耳医药公司生产,商品名尼膜同.
分散片 20mg*30片 盒 11.8 9.1

分散片 20mg*50片 盒 18.2 14.0

97 409 麦角胺咖啡因 片剂 1mg*12片 盒 15.6 12.0

98 425 胞磷胆碱(胞二磷胆碱) 注射剂 250mg/2ml*10支 盒 23.8 17.0

99 426 盐酸洛贝林(山梗菜碱) 注射剂 3mg/1ml*10支 盒 7.6 5.4

100 427 尼可刹米 注射剂 375mg*2ml*10支 盒 4.9 3.5

101 434 苯巴比妥 片剂 15mg*100片 瓶 1.6 1.2

片剂 30mg*100片 瓶 2.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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