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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4:15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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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1号文件公布 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
  第五条 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墙改办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墙改办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墙改办,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墙改办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第七条 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八条 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墙改办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墙改办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墙改办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 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
  第十条 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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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研〔2010〕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我部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64所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请上述高校根据《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精神,认真研究,加强领导,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以及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1月上旬报我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省属高校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及相关专业学位类
别.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1/001e3741a2cc0e38c89001.doc
     2.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1/001e3741a2cc0e38c89402.doc
附件2:

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并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教育部决定从2010年起,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保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需要,是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2.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推动高等学校转变观念,提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研究生教育结构的优化调整,满足经济社会对人才类型多样化的需求。
3.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推动新时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引导高校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逐步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培养模式和质量保障体系,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活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培养质量。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培养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高校为主体,依托企业和行业组织,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能力,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1.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切实转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树立正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观。
2.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制度。在国家统一的招生制度安排下,积极探索有利于吸引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生源的考试办法。
3.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律,跟踪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前沿,强化课程设计和教学要求,夯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能力;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4.积极探索和创新培养模式。通过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吸引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培养方案设计、专业课和实践课程教学、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学位论文或设计指导等,提高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5.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与评价方法。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三个环节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6.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团队培养、集体会诊、个别指导、师生讨论等多种“双向互动”的研究生指导形式,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师资考核评价机制。
7.建立和完善奖助贷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执行。积极研究和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奖助贷体系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8.完善校内管理体制与机制。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试点单位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1.试点单位要把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试点专业学位类别依托院(系)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协调,建立制度保证机制,充分配置办学资源,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体系中,努力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2.试点单位要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办学思想、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育管理体制、课程设计、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的改革具体措施,明确提出在培养模式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实现的重点目标和主要创新点。
3.试点单位要依靠广大教师和学生,发挥行业组织或企业的积极性,认真实施试点方案,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创造具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而发挥引领、示范带动的作用。
4.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教育发展规律以及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国际交流,努力打造自身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
五、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同部内有关司局在招生计划、录取方式、经费投入、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试点单位推进改革;同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机衔接,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吸引本地区企业和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创造条件重点支持试点单位的改革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地区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3.有关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参与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咨询、质量监督与评价、与行业组织及学校相互沟通协调等职能。
4.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周期为2010年9月-2013年6月。教育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商务部等


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发改运行[2004]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改委),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近年来,由于钢材价格持续走高,一些地区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活动有所抬头,假冒伪劣钢材充斥市场。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非法生产和销售,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条钢建筑用材用于建筑工程,成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地条钢在熔炼过程中排放大量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每吨地条钢的生产过程耗电高达700-800千瓦时,加剧了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往往挤占农村用电,干扰农业生产;地条钢建筑用材的轧制设备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复二重、横列式轧机,能耗高,污染重;另外,地条钢非法生产耗用大量废钢资源,严重干扰钢铁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属非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各地要立即对本地区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依法取缔。对于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企业要根据当地政府通知,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对被查处的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要给予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在依法取缔生产企业的同时,对本地区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场钢材的监督监测。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不得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进场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应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报质检、工商部门对生产厂家、流通商家进行查处。
  四、严格控制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各设备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立即停止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用的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复二重、横列式轧机的定货、生产和销售。对于其它用途所使用的感应炉定货,必须出示项目批准文件,设备制造企业方可接受定货。违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予以坚决查处。
  五、加强废钢资源管理。各流通企业、钢铁企业要加强自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向非法地条钢生产企业销售废钢。
  六、做好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统一执法。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保持对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国家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请各地打击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于2004年8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汇总后报送我们。
  注:本通知地条钢建筑用材和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设备的界定范围。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生产设备包括冶炼设备和轧制设备,冶炼设备是指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轧制设备是指复二重、横列式钢材轧机。

  联系人:张德琛
  联系电话:010-68535534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电监会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