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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9:45:23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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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使具有优势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为亏损企业找到出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兼并企业对象,一般应是经营亏损和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兼并要坚持优胜劣汰、有偿转让、自愿协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兼并,决定权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成立之前,由政府指定部门,下同);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的决定权,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集体企业实行兼并,经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兼并的具体事宜可委托承包、租赁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任务可按《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招标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企业兼并前,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及企业代表,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并结合其经营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产权价格。
第六条 企业兼并,一般应在本行业和工艺相似或生产要素需要互补的企业之间进行,在产业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不受所有制、行政隶属和财政上缴关系的限制,可以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实行兼并。
第七条 企业兼并,产权实行有偿转让。对于资大于债的企业可以出资购买,对资不低债的企业可以承受债务作为有偿转让费。
第八条 企业兼并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受法律保护。企业兼并一经实现,兼并企业双方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业兼并实现后,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自然消失。其债权、债务和各种合同责任,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兼并企业可用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对少数困难较大的兼并企业,可分期付清,银行也可酌情给予发放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兼并方所交付的资产转让费,如被兼并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如果被兼并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则上交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转让费必须专户储存,用于支持企业的再投入,严禁用于行政性开支和职工福利、奖金等开支。
第十二条 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排(包括退休职工)应随产权一起转入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原职工身份不变,分配上同工同酬。企业被兼并后,其退休职工的待遇,是按被兼并企业原来的待遇还是按兼并企业退休优工对待,在企业兼并前必须经企业兼并双方商定,并报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兼并企业用企业资金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所获的资产归企业所有,新增利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第四条规定,按40%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为企业兼并积极引导,牵线搭桥,同时,要尊重企业自主权,支持兼并企业发展生产,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已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能被兼并,如需被兼并,必须终止合同,方可进行。



198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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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淮安市大型活动组委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保证本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的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大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大型活动组委会应设立财务部,抽调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负责大型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大型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一切财务收支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四、组委会应在市财政指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所有资金均通过财政专户运行。组委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组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财政监管,组委会财务部按本办法具体实施。

五、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监督与检查等。

六、活动的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由组委会负担的各项经费支出计划。

七、预算编制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留有一定的预留机动资金。总预算编制工作应在组委会正式成立后30天内完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凡属组委会负担费用的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提交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再报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九、经组委会批准核定的各部门预算,均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确有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审批。

十、总预算如需追加财政拨款,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部审核、财务部部长或指定的专人审批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

十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集资收入、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均应全额纳入组委会财政专户核算,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组委会应按收入计划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十三、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组委会各部门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财务部按支出计划审核,由组委会负责人或组委会指定的专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各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项开支的审核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要从严掌握,认真审核。各部门统一到组委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十四、一切经费应在组委会批准的预算指标内开支,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财务部对报销的原始单据和凭证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备,严防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十五、具体开支规定

(一) 食宿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在组委会核定人数、规定停留天数之内的食宿费,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执行,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2、组委会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市外参加组委会的在编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的食宿费按不同职别予以安排,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3、活动期间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组委会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确需安排食宿的,须经组委会同意。

(二) 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组办活动出差,其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如往返途中无故停留、绕道而行)而增加的开支,组委会不予报销。出差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三) 交通费

1、活动期间,凡属组委会安排的活动,由组委会统一派车并负担费用。活动所需车辆,由组委会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汽油费和司机食宿费,可由组委会负担;

2、凡与活动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交通费和参加活动的团体及个人临时租车所需费用均自理,组委会不予负担。

(四) 公杂费

1、组委会各有关部门所需的公杂费,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印刷和其他杂项费用,由组委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核定预算,包干使用;

2、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和个人所发生的邮电费用和办公用品等费用自理。

(五) 医药费

组委会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费用由患者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处理。

(六) 借聘人员费用

1、因筹办活动需要借聘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差旅费由组委会负担;

2、借聘人员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聘请离、退休人员和雇用临时人员。

十六、组委会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 自费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一律自理;

(二)市直各单位自行邀请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费用由各邀请单位负担;

(三)活动期间承办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组委会一律不开支食宿费。少数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回家(单位)吃饭或夜间加班达到规定时间的,由单位发给误餐或夜餐补助费;

(四)参加活动的团体或个人,若超过组委会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超过部分费用自理;上述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除组委会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费用自理;

(五)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费用自理。

十七、财产物资管理

(一)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活动结束后由组委会收回,统一调配或变价处理。组委会财务部要指定专人参加各部门经管的物资的领用、回收工作;

(二)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部门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经组委会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预算中开支;

(三)各部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所规定的商品,原则上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四)活动结束后,账册凭证及结余资金由组委会指定的单位或机构接收管理。

十八、财务监督与检查

(一)活动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应编制财务收支决算,经审计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十九、各县(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85年5月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充分调动我局广大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利于推广应用新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最近我局召开了全局专利工作会议,对我局的专利工作进行了研究,制订了《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建立局系统的专利工作体系。局系统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局科技司,局系统的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专利工作人员。情报所要抓紧专利事务的组建,尽速配备人员,开展工作,成为我局专利工作的中心。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的编制可设在科技处、总工办、档案情报资料室,并于6月底前把安排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局科技司。
2、加速清理科研成果,并分析研究这些科研成果中有无需要申请专利的,若有,可在局专利事务所的协助下进行申请。
3、建立海洋专利文献服务系统,这是开展专利工作的一项必要的基础工作。这个系统以情报所为主,各单位的情报资料室配合,也可同其它从事海洋工作的单位协作。文献服务系统的建设请情报所及早做出计划报局。
4、抓紧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人员是搞好专利工作的关键,今后培养的途径是采用局系统和地方系统并举,海洋学校在今后也要将专利法的知识列为科技管理教学的一个内容来讲授。
开展专利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学好专利法,并对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普及教育,使大家基本了解专利法,增强技术领域里的法制观念。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局系统专利工作,调动海洋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局专利管理机关、局专利服务机构和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
1、局专利管理机关
局科技司作为局专利管理机关,科技司技术处负责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局专利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局系统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局系统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4)管理局系统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训练。
2、局专利服务机构
局专利服务机构为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
局专利事务所由专利代理人(含情报所外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专利文献工程师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组成。
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
(1)为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包括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
(2)开展海洋专利咨询服务;
(3)开展海洋专利情报信息和文献服务工作;
(4)协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5)负责局各单位专利工作的业务指导。
3、局专利工作人员
局直属单位设有专利工作的兼职部门,可以是总工办、 科技处或情报资料室。兼职专利工作部门设有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保持同局专利管理机关和局专利事务所的联系。
专利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海洋科技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专利申请与实施
1、局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照专利法对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一般委托局专利事务所代理进行。局系统专利代理人必须在局专利事务所内执行职务。局专利事务所的代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3、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申请专利或委托局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要将申请文件付本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并由局专利事务所登记备案。
4、局系统各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局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报局批准。
5、局系统内单位间或与局外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局系统各单位委托或受托进行科研任务时,要考虑到科研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所属问题,一般要在科研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6、局系统持有专利权的单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对于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局专利管理机关的认可,并有局专利管理机关代表参加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
7、局专利管理机关或局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局系统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三、专利纠纷处理
1、局系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局系统单位对局外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拒不执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局系统内发生的其他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何确定以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有争议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局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对局系统内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该单位或个人所属系统或所在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协助专利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1、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对上述奖金,各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创造所得利润和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费用中,按专利局规定提取一定数额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规定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对上述报酬,各单位从使用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五、专利工作人员的纪律
1、局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利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专利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3、专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局专利管理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局有关公告。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或者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相违的内容,一律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