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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24:53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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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1989年11月2日,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今年2月2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已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的发展,报经国务院同意,特做如下通知:
一、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宣传和法制等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特别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着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带头学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规定,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各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制订传染病防治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卫生防疫工作。当前,就如何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并给予人、财、物方面的支持,使各地卫生防疫执法机构尽快建立、充实执法急需的各种配套设施。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须由政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规划中,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共同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伴随而来的是商品大流通,人口大流动。切忌只注意经济效益,忽视卫生防疫。各级政府必须把防止突发事件作为首要的紧急任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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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 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 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 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六) 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 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 兼) 职消防民警, 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市)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 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 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 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栏);
(三) 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四) 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 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第十八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防火检查档案;
(三) 消防巡查档案;
(四) 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 居委会与各居民签定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43号

2001-05-2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总部和所属各分行及分行所属的异地支行(不含深圳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当地预缴,年终办理汇算清缴。
  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广东省内各分行可汇总到总行一并纳税。省级以下成员单位的具体预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三、广东发展银行在汇总所属各分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广东发展银行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广东省集中进行汇算清缴。
  广东发展银行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广东发展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广东发展银行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广东发展银行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广东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