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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7:54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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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20号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1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和第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第9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另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也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法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依法不具有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也应在其法定权限之内委托处罚,超越法定职权委托处罚应属无效。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生在既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其他组织,委托实施处罚又超越法定职权的地方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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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中学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 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理论和学科教学论,能正确运用、指导教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教学方式、方法。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和趋势。
3、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能独立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强、水平高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教学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双基”教学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演示熟练,图示准确,能够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熟练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法,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承担过全校或乡(镇)、县以上的教学公开课或者承担过上级教育部门布置的实验课教学,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教导处评语为准)。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调教、说课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2、教学经验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3)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4)担任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过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取得明显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3年以上,教研员除外),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
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过程的原始材料)。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改实验,有明确的课题研究项目和方案,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1次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专题研究项目(以学校或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一10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较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
必须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镇中学(含乡镇完全中学)教师成绩达80分以上,乡镇初级中学教师达75分以上,并获得合格证书。
4、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高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其中,2篇公开发表在市县级以上刊物,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篇(纯民族乡镇中学获市县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1篇);或获1篇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以上证书。或者公开出版专业论著1部(3万字以上)。
教研员要求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CN刊号)发表论文3篇以上(地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及勤政廉政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局评估意见)。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中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乡镇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高级教师职务。
7、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者;或在小学任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高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效显著的小学教师,可参照上述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资历条件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果丰硕。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加以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承担一项课题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和成果鉴定材料);教学水平高,获得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在省级或国家级专业刊物(同时具备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论文3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著作1本以上。
3、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的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合著,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省级综合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具有履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中学(不含在乡镇的完全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从事中学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所教学科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取得D级合格证书。乡镇初级中学的教师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 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双基”教学比较扎实。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正确演示,能使用现代教学手段。
(3)基本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掌握初中或高中各年级的教材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三或初三的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或科组评语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生热心辅导,管教管导。
(2)组织、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有培养、指导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效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担任学校行政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的教师,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关心和积极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的具体事例说明)。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以学校学科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所管班级受过校级表彰(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在相当条件下,与上一学年相比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感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内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或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2篇(每篇1500字以上),代表作经中级评委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中学一级教师水平,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专业刊物以上发表;或1篇获教育教学论文评比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边远纯民族乡镇中学的教师有1篇获市县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鼓励教师进行多媒体教学,其制作的教学课件获县级一等奖以上的2件合计1篇论文。
5、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期间,在教育管理和教学方面获得过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事项
1、“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教育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5、“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资格标准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具有履行中学二、三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在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1年期满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用一年期满合格。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中学教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l、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胜任中学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胜任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本学科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门课时10—14节;职业初级中学专业课教师每周课时8—1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6—10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4—6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6一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专任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教研员及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情况,以小时计算。
完成学校规定的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时数。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2、任教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以上校内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并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12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3、掌握小学教育的基础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1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县城以上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1997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须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乡镇学校(含乡镇以下)的小学教师暂不作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小学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以上。或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D级合格证书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知识面较广,掌握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并能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
3、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教学能力较强,水平较高
(1)正确处理、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三维目标”落实到位,教学效果良好(其中校级评估至少1年为优秀)。能正确操作使用电化教具。
(2)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
(3)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指导所教学科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胜任各学段循环教学,或者长期担任高年级课程教学,能承担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以学校鉴定为准)。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1)能根据教材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教法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减轻作业负担。
(2)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培养、指导小学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用具体事例说明)。
3、教育经验比较丰富
(1)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从学生实际出发,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个性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
(2)教书育人,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教学之中,结合学科实际,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3)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者3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及教研员除外),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担任学校行政领导(含中层领导)、教研(年级)组长及团队辅导员,或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在不担任班主任工作时,积极关心和支持班级的教育工作,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育人成绩显著(用转变后进生和培养优秀生的具体事例说明),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是学校学科骨干(带头人)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参加一项校级专题研究,为校级专题组主要成员,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题研究报告(以学校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所教班级受过校级以上表彰,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与其他班相比,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2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县级以上调教、说课获奖;或获校级优质课、说课一等奖1次以上(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据)。必须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现场授课或说课考核(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获合格证书。
4、专任教师独立撰写2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其代表作经小学高评委学科组评议合格。至少有1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发表、或获县市级论文评比一等奖(边远纯少数民族乡镇学校的教师获乡镇级论文评比获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
市县级教研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教研刊物(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地级以上要求发表2篇以上,或获省级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B级证书;其中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教育教研刊物发表至少1篇。
5、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
6、县城以上城镇公立小学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方可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所规定的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它条件外,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说课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1、具有系统的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其经验或成果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准);参加县级课题研究结题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阶段总结或结题报告,经县级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鉴定、证明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调教、说课竞赛县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2、独立从事小学教育(包括德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或专题研究报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论文合计2篇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2篇以上;或出版专业著作1本。
3、任小学一级教师期间,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1次以上或获“优秀班主任”或“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单项奖)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综合奖)3次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破格评审的申报材料须有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获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证书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其发表须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上发表2篇等同正式期刊发表1篇。
破格评审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员”、“教改积极分子”及“优秀辅导员”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1次综合奖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有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2、任小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校级以上举办的课堂教学或说课评比中获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3、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2篇,其中有1篇在校内交流或获奖(以学校证明为据)。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6

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3、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4、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教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后,试用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能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传授基本上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不加重学生作业负担,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认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能作系统的记录和质量分析。
2、能承担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
3、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在课内外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能养成正确的坐立、朗读、书写姿势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2、任教以来,至少在科组内为同行上公开课或进行说课交流1次以上(以学校证明为据)。
3、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书面总结1篇。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十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市长 郭新双

2013年7月8日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共七个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安、发改、财政、工商、物价、质监、安监、人社、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将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和管理信息数据纳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劳动保障、员工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分。考核和记分结果作为经营者、驾驶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记入经营者和驾驶员从业信用档案,并作为特许经营权配置、延期的主要依据。
  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点应当规划、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或者停靠点,并设置明显标志:
  (一)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风景名胜区、大型商场、宾馆、大专院校、住宅小区、医院、福利院、餐饮、娱乐等对客运业务有较大需求的场所;
  (二)对客运业务有需求的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段;
  (三)其他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点的场所。
  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和停靠点的设置,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道路交通需要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或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在未设置专用候客区域及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可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客运出租汽车待客站点进行管理,规划场站管理设施,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并派专职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节 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聘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检查、驾驶员管理、安全行车和规范服务等制度,建立对驾驶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配备专职GPS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驾驶员的车载电话进行监听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驾驶员交接班制度,避免在客流高峰时段集中交接班;
  (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驾驶员提供税务部门发售的有效票据;
  (六)按规定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盗抢保险、车辆自燃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七)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指令;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三)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
  (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
  第三节 车辆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车型,统一设置车体标志颜色、车门标志、标志灯、营运牌照、服务监督卡、价格标签、计价器、空车标志、监控管理设备及座椅套等专用设备设施;
  (二)按规定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检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三)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良好,安全、消防等设施完好,汽车内外无广告;
  (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禁止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车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颜色及营运标志。
  第三十一条 已经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
  (一)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器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牌照及营运牌照字迹模糊、不易辨认,营运标志不全的。
  第四节 驾驶员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坚持逢进必考、择优录入的原则,按照客运出租汽车总量1:3的比例,建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
  录入人力资源库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齐齐哈尔市暂住证;
  (二)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聘用驾驶员。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公安、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范围经营;
  (三)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将本人服务监督证放置在规定位置;
  (四)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载客时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不在车内吸烟,正确使用车载对讲设备;
  (五)待租乘时显示“空车”标志,夜间开启标志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六)正确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损坏后立即停止营运,修复后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运营;
  (七)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使用票据;
  (八)载客后不得无故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同乘;
  (十)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乘客同意;
  (十一)拒绝乘客提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说明原因;
  (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十三)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十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停车场(站)的管理,自觉维护运营秩序;
  (十六)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十七)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搭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搭载乘客的;
  (三)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四)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中断、终止服务的。
  第五节 乘客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洒杂物;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超过车厢、行李厢容积、荷载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无人监护下乘车,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四)不得在禁停路段招揽客运出租汽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五)全额支付租车费用,包括按照计价器显示的数额和燃油附加费或按照包车标准计算的数额;
  (六)支付驾驶员事先告知的停车场、过路、过桥、摆渡等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
  乘客违反本条(一)至(四)项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要求和违法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提供乘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计价器、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不清晰的;
  (二)驾驶员未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者未给付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票据的;
  (三)租乘的车辆在起步里程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驾驶员在营运途中无故中断、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或虽经乘客同意但未事先约定搭载其他乘客后车费支付比例和结算方式的。
  第四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驾驶员所在企业投诉。
  交通、工商、物价、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地点及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外的投诉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并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处理。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直接受理或者接受其它部门移交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对无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被投诉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其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陪同当事人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
  第四十条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情况:
  (一)投诉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乘车票据;
  (二)被投诉客运出租汽车牌照号、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名称;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有效性、准确性有异议,要求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需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校验结束后,租乘的车费、计价器检测费及客运出租汽车误工等费用,按照校验结论确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置、救援,并在接到报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三条 举报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机动车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实查处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擅自设立客运出租车营运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保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发生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承担其与保险责任相同数额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或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管理的客运出租汽车外观、设施、卫生等未达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员超出核准区域范围营运的;
  (二)在允许上客路段乘客招停后不载客,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
  (三)不使用计价器、利用计价器作弊或不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他人同乘的;
  (六)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证的;
  (二)在待客站点违反运营秩序,且不服从管理的;
  (三)营运中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
  (四)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
  (五)在车载对讲中讲闲话、脏话的;
  (六)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七)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
  (八)有乱停乱放、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私藏乘客遗失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驾驶员、乘客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车辆、设施损坏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暂扣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归还扣押的车辆、设备。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干扰正常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收取费用等行为的;
  (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等其他损害客运出租企业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1988年4月25日施行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齐政发〔198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