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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8:57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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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批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撤消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关于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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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3〕2号



印发《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九日









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环境,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潮州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环境保护、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派出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协助公安机关等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未经市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或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

第五条 需经我市市区转运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必须事先报知市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贩运、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市区。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和邮寄包裹时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交通、航运、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民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颁发的《潮州市禁止在市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全路联网异地售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全路联网异地售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现全路联网售票,开展异地发售车票,既是铁路占领市场、强化营销的重大举措,也是铁路售票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为加强管理,使异地售票工作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售票:车票发售站与旅客乘车站不在同一城市,所售车票具有确定的席位或铺位。

第二章 车票异地发售
第三条 异地车票发售站的范围:异地车票发售站分为路网性和地区性两类。路网性异地车票发售站为有直通旅客快车始发的车站,具体由铁道部指定并分期向全路公布;地区性异地车票发售站由铁路局指定并向全路公布。
临时开行的直通列车的车票不办理异地发售。
第四条 异地售票的预售期暂定为2~12天。管内异地车票预售期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五条 铁路公用乘车证不办理异地签证或补价手续。异地售票不办理跨局预订业务。
第六条 异地票在车票发售站和旅客乘车站均可办理退票。在发售站退异地票时,退票时间为列车开车前48小时,在乘车站退票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办理。
第七条 发售异地车票每张可加收不高于5元的送票费。

第三章 票额管理
第八条 直通旅客列车始发站的票额,按硬座不少于10%、卧铺不少于15%的比例,供上网异地发售使用。有票额分配的中途站上网票额数量由各铁路局自定。上网票额不再分配其他用途。
第九条 异地售票只可发售限售区段以远的车票,限售区段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异地售票车票信息计算以被售车站和地区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发布涉及异地售票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及软硬卧票额临时调用命令时,异地售票票额部分要在异地售票预售期开始前进行处理。

第四章 异地售票票款清算
第十二条 异地售票的票款(软票费)回归旅客乘车局、车站。有关收入的列报、进款资金缴拨及具体清算办法由部财务司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 异地售票票款清算数据以旅客乘车站局数据信息为准。

第五章 客运统计
第十四条 异地售票的旅客发送量列旅客乘车站。
第十五条 客运统计信息以旅客乘车站和其所在的地区中心信息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各铁路局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