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传道受教与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之辩证
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未成年人 体罚 变相体罚 虐待 伤害
传道受教中存在的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现象
十月份以来,各网站纷纷针对温岭虐童事件及配发照片展开了“虐童行为”与“虐待罪”的讨论。
一谈及教育、学校就会想起希望工程的“大眼睛女孩”,一方面教育倾注了受教人、家庭、社会的希望,另一方面教育中存在的变相体罚、虐待又践踏着这一希望:10月15日,太原市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老师10分钟内连续抽打幼童70个耳光。10月24日,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向上提。10月27日,家长去山东东营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调录像获知幼儿园教师针扎多名幼童。10月28日,苏州网友曝光幼儿园孩子的眼睛和嘴都被不透明胶带封住。
系列报道中,幼儿园的孩子们承受着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即使是这些行为频繁加著于自己身上,发生在眼前、身边,孩子们直到事件被公开了才在亲人的催问下说出幼儿园的受罚生活。
传道受教对体罚的需求
在进入社会之前未成年人与社会达成一个契约,即如何适应社会以扮演其在社会中自选或委派的角色,作为普适的公平原则未成年人通过幼、小、初、高、大等教育机构完成进入社会之前的训导,从而获得进入社会的资质。此外,作为受教的途径还有家庭、培训机构、社会,这里所讨论的传道受教即包含上述各类情形。
为了完成训导目的,作为其权威的象征对受教者实行体罚确有其存在的必要。徐昕教授在《为什么禁而不止——体罚与规训的法经济学视角》中分析,基于两个悖论,教育实践对体罚存在一定的需求:一是在禁止私人行使人身惩罚的同时,将未成年人规训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公民这一重任委以私人——家长和老师来承担。二是国家禁止老师体罚学生,但在教育资源有限和家长顾及工作的情形下,老师和家长都很难投入更多精力围着一部分违反纪律、学习跟不上的未成年人,而且诉诸没有体罚为后盾的教育来促使未成年人遵守纪律,更接近于一个乌托邦。(具体内容参见[1])
这就解答了前面所提到的孩子们在幼儿园里不仅承受着变相体罚、虐待,而且默认、接受这种现象发生在身边。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普通存在的家庭暴力也促使未成年在心理上习得教育机构等传道受教中的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模式。
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模式探讨
可以说“受罚”已成为受教者的一种亲身经历,不论是作为受罚者还是作为旁观者。在教育机构中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一是规训受罚学生,二是以儆效尤。如果体罚能够直接达到规训学生效果的,则验证了体罚这种手段的实用性,反之,如果体罚未能见效,则教师通常加重体罚,延长体罚时间、责打行为升级、上报学校、加重忽视排斥力度、迫使学生退学等等。
如此一来,体罚成为传道受教中的常规手段并逐步替代其他教育方式,而且在目前家庭、社会对体罚在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从教育机构内部至外部都对体罚缺少一种有效的监督。因此,在长期实行体罚的过程中,教师在心理上也易于疏于事前查明再行体罚,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也会存在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现象,以致伤害既成事实,甚至酿成悲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李某、宋某诉青海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11月8日下午,李某参加青海某中学组织的考试,监考老师认定李某作弊。次日上午,青海某中学相关部门作出对李某记过处分的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张贴于校园公示栏内,同日李某在家中自缢身亡。二审法院认为,青海某中学在处分李某前既未对李某本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将处分决定报校务会批准。因其工作方法简单草率,违反了青海某中学自行制定的工作要求,且没有按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李某家长,使得熟悉了解李某个人情况的家长没有机会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丧失了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能。故青海某中学违反工作程序的处分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体罚升级和缺少内外监督的情况下,变相体罚、虐待、暴力伤害等等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即使是事后对温岭虐童事件中的教师、幼儿园进行追究处理,也不能有效地预防此类事件,从温岭虐童事件之后相关事件的连续报道中也可知现实如此。
正如法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领域内公认的大家——尤根•埃利希与马林诺夫斯基所言,法律存在于人们在社会群体内的常规化行为模式之中,同时也是由这些行为模式组成[2]。人之初的行为模式、德育培养和熏陶始于家庭成于社会,在身体力行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矫治,传道受教中的体罚、变相体罚、虐待、伤害行为一旦成为常规化的行为模式,受教者从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种观念,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家庭虐待、家庭暴力——“打是亲,骂是爱”的行为模式也就这样一代接着一代传了下去。
施教者实行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在受到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的过程中,除了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以外,其人格尊严权也不容忽视,虽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第三十八条,但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强势的教育权威下仍会受到扭曲。
作为承担主要教育任务的教育机构及教师通常承担哪些责任?杨连专教授在《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将体罚学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情况分为以下三类:(一)民事责任: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体罚学生只不过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二)严重的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连带民事责。(三)体罚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内容参见[3])
正因传道受教本身对体罚的需求,纵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对于承担主要教育任务的学校和教师,也只明文禁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此间存在的虐待行为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相关法规中通常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承担部分教育任务的家庭,如果虐待家庭成员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也就是说,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和发展规划与传道受教的监督自律体系
费先生在《文化论》译序中道出“行远者储粮,谋大者育才”,育才是由家庭、家长、教育机构、教师、社会共同承担的过程,因此,建立并完善教育机构内部的监督自律体系,以及由学生、家长、家庭、社会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协会、地方社会团体、未成年人自救自助组织、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站等多种形式,以平衡传道受教对体罚的需求与体罚升级的不可预见性,从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未成人教育、保护与儿童发展规划。
注释: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2月9日 嘉政发[20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嘉兴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内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该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个人。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2人。获奖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人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基础研究类: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集体和个人;
(二)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三)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四)社会公益类:在实施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集体和个人;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和完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六)软科学类:在实施有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预测与规划、评价与对策的研究,科技管理、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及科技法学研究等领域,取得显著实效的集体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奖励的项目,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8-10项,三等奖20-25项。
获奖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二万元,二等奖一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科学技术局经办);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局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项目、候选人,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并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根据需要也可组成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对上报的奖励项目、奖励人选依照其对经济、社会的现实贡献意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奖等级和人选,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后的初评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行业评审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级科学技术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科学技术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劳模先进评审委员会认可后,享受市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六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市级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其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市政府关于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