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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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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河南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负责征收和投放事宜。
三、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范围、开始时间和标准。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包括购买的仪价电量,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
(二)地方电厂所发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省能源债券分得的用电指标,不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省网趸售给各地的电量,按征收范围核定的比例进行征收。趸售完成核定比例超收部分列作地方电力专项资金,由当地电业局(电力公司)管理,用于当地电力建设。各地的比例由河南省电力工业局测算后另行通知。
四、企业交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我省电力供应十分紧张,办电资金缺口很大,对于生产大耗电产品和电费占总成本比例大的产品的企业、一些政策性亏损企业申请减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要从严掌握,并需按国务院规定,由省上报水电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
部批准。未经批准前一律征收。
五、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解缴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由各地供电部门按月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在电费收据中单列。
(二)电力建设资金按供电区电费解缴途径解缴。解缴时,需另外填写《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格式由省统一印刷下发),作为各地供电部门从电费收入中分割电力建设资金的证明文件。各地银行见此证明文件,应予办理解汇手续。
(三)丹江水电站供电的县电业局(电力公司)在解缴电费的同时,将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和填好的《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四份,解缴南阳地区电业局。
(四)各供电局、南阳地区电业局每月将各市、地、县解缴的电力建设资金和《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二份)汇集齐,连同本局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和《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解缴通知书》(一式二份),在解缴电费的同时,解缴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
(五)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各级供电部门必须足额上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作他用,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对不按期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的用户,由供电部门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收取办法按电费有关规定执行,列作电力建设资金。对拒绝缴纳电力建设资金的用户,视同拒绝缴纳电费,由供电部门执行国家供用电规则,停止供电。
五、电力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河南省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按省计经委安排的电力基本建设计划投放。
六、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年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和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税后分得的利润,列作河南省电力发展基金,由河南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管理,再投资于河南的电力建设。
七、使用河南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与国家合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规定,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归河南省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长期不变。
八、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电力项目,投产后获得的用电量,其中30%按各市地征收电力建设资金金额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市地,70%由省统一分配。
九、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投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一、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九六年后是否继续执行,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再定。
十二、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工作。




198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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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19号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立坤

2013年4月16日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增加人才队伍总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本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紧缺的经济方面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拥有的技术、专利、成果在焦作实现引进、研发和转化的人才以及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市人才交流中心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的具体落实人才政策、监管人才市场、服务人才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领域和范围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围绕本市战略支撑产业、新兴产业和新型农业、文化、旅游服务业等方面领域,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业务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创业群体。
(一)战略支撑产业,主要包括装备工业、汽车及零部件、铝工业、煤盐联合化工、能源工业、食品工业等;
(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三)新型农业,主要包括优良品种选育、农产品储藏保鲜、农产品精深加工、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
(四)文化、旅游服务业,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教育卫生、金融商贸、建筑物流、社会科学等。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符合本办法涉及引进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有副高级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工业企业引进的紧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包括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学历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知名学校专家学者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本市实施“焦作英才588计划”,即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从8个领域培养、引进800名左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条件之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科学技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医学名家,教育名师名校长,文化、旅游领军人才,金融证券、投融资等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入选后全职在焦作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评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不同领域分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认定,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家评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三章 引进待遇和资助
第八条 市财政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力度,现有使用的76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创新人才培养开发,使用方式、用途不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设立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当年如有结余结转滚存下年使用。具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费;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
(三)党政人才、企业人才开发以及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等高层次人才培训;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到本市开展技术服务及学术活动;
(五)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专家人才公寓、河南矿业人才市场暨焦作市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
(六)组织海内外大型引才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七)高层次人才考核评审表彰经费。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到本市,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的合同,并为本市经济转型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经严格评审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用人单位各出资一半,给予每人5万元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合同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5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组建研究所并安排助手2-5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3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2-3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4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2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2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1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5万元,其中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及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万元,优先安排助手,满足科研所需条件;引进到企业的硕士和副高级职称的人才,经认定后可进入企业服务团,并享受事业编制及有关待遇。
现有人才和党政机关特聘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以上相应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入选“焦作英才588计划”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企业或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负责人相应待遇,可担任重大科技项目、产业规划、科技工程、科技攻关等项目的负责人;可以申请政府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内容的规划调整和团队成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建立焦作英才荣誉制度,设立“焦作英才奖”,本着成果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每年表彰一次为本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焦作英才588计划”人才;同时对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加大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与专业机构创办各类人才表彰奖项。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依就高原则奖励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家企业引进百名人才”活动,鼓励各类人才优先向企业流动,科研成果优先在企业转化,调动企业广纳贤才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方式主要是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本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短期服务、经济转型专家顾问等,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可参与年度人才评先奖励,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参加本市的专家评选并向上推荐,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焦作英才及其他奖项的评选等。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焦作实施转化、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根据本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建立成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
鼓励科技人才在职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科技中介机构把高水平科研成果放在本市转化创业,对符合本市经济转型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财政支持、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绿色通道”, 创新和完善人才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政策措施。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档、专员服务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人才引进中,纯属流动原因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引进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来本市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其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制度。对符合“焦作英才588计划”条件的人才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超(满)编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领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经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编委审定下达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引进人才调离用人单位的,编制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引进人才单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可直接引进全日制博士、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探索建立事业性质的企业人才服务团,核定一定数量的专项事业编制,用于解决企业人才的相关待遇。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荣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核心研发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严格考核,可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将“焦作英才588计划”人选纳入医保范围,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医疗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要筹划建设“专家人才公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公寓、租房、临时周转房等提供配套服务。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和在焦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可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切实营造良好的留才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和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分别与1-2名高层次人才结成联系对子,关心、解决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人才沙龙”,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管。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专项经费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防止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取得实际绩效。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上级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咨询、聘用、讲学、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项目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下年度高层次人才需求实际,填报《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申报表》。
(二)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各单位申报表汇总审定后,拟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在国内外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发布。
(三)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河南矿业人才市场为平台,定期面向省内外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每两年面向全国组织一次公开选拔高层次人才活动,同时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赴海外、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引进人才。县(市)区可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委托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引进。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用人单位持合同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通知

1985年2月26日,国务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修订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贯彻了对外开放政策,体现了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这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关税政策具有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关税收入属于中央,关税的征收和
减免,由海关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准擅自决定关税的减免。海关应健全制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强税收管理,切实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以保证《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效实施。
《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三月十日起实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
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果实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及淀粉;面筋;菊粉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及药用
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
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其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或淀粉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果实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制成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其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
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
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 三十 章 药 品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第三十二章 鞣膏及染料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涂
料及清漆;油灰及填塞料;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
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及
“牙科用蜡”
第三十五章 硬朊物质;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橡胶、合
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人造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制品
第 四十 章 橡胶、合成橡胶、油膏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
包及类似品;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及
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及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
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造纸原料;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造纸原料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
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 五十 章 丝及废丝
第五十一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二章 含金属的纺织品
第五十三章 羊毛及其他动物毛
第五十四章 亚麻及苎麻
第五十五章 棉 花
第五十六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七章 其他植物纺织原料;纸纱线及其纺织物
第五十八章 地毯、门地毡及装饰毯;起绒织物及绳绒织物;
狭幅织物;装饰带;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花边;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絮胎及毡呢;线、绳、索、缆;特种织物;浸涂织
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 六十 章 针织品及钩编织品
第六十一章 用织物制成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但针织品或钩
编织品除外
第六十二章 其他纺织制品
第六十三章 旧衣服及其他旧的纺织制品;碎、旧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
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及类似品;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
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 七十 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
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珍珠、宝石和次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
品;仿首饰
第七十二章 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及其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镁、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 八十 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冶金用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八十四章 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
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配件;各种非电动交通信号
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及其零件;降落伞;弹射器及类似航空器
发射装置;地面飞行训练器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仪器及
设备;钟表;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
录制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
第 九十 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外科、精密
仪器和设备及其零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录音机或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重放设备;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俱及其零件;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
类似的填充制品
第九十五章 雕刻及模塑材料制品
第九十六章 帚、刷、粉扑及筛子
第九十七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
第九十八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九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归类总规则
货品在税则上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则办理: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并在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甲)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乙)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不论何种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甲)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乙)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制成的组合物以及成套货品,如不能按照规则三(甲)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条标准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丙)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甲)或(乙)归类时,应归入其可归入的税目中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四 无法归入本税则任何一个税目的货品,应归入与该项货品最相类似的货品所适用的税目中。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