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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6:47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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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二)为了做好省内铁矿石优先保证水钢和地方小高炉用矿的平衡衔接工作,每年由联合办公室牵头,由省冶金矿产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省内铁矿石秋季订货会;然后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出省铁矿石冬季订货会。
(三)凡签订供货合同,供需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联合办公室有权协调和监督。
(四)为有利于保护省内铁矿石资源,促进我省群采地矿的发展,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实行供应铁矿石回供钢材的办法。凡供应水钢的群采铁矿石,按实际供应铁矿石量的0.5%回供钢材。其中属省分成生铁部分,由省计委列入年底钢材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回供,具体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办理,属水钢超产生铁所属铁矿石应回供钢材,由水钢自行回供;凡出省铁
矿石,按供应铁矿石量的2%由用矿单位负责回供钢材。用矿单位不能回供钢材的,一律按钢材价差进行回补,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钢材必须主要用于扶持群采铁矿的发展,其余部分也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挪用倒卖,从中渔利。具体管
理办法由联合办公室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2.出省铁矿石实行加收生产扶持费。其中:褐铁矿每吨加收5元,红铁矿每吨加收3元,均向用矿单位收取,属乡镇集体、个体生产的出省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收取;属国营矿山出省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收取。两公司收取的矿山生产扶持费如数上
交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滚动使用,用于乡镇集体、个体矿山改造。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管理费的开支不得多于20%。
(五)我省铁矿石铁路运输计划,实行联合办公室归口管理。省经委、贵阳铁路分局凭联合办公室运输专用公章安排铁路运输计划。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198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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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贵金属业务外汇管理,便利银行为客户提供贵金属投资服务,现就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是指,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后,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币错配的一种汇率敞口。

其中,即期贵金属买卖业务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但不包括其他贵金属的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二、银行对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进行平盘,应区分贵金属的种类,在首次平盘前20个工作日内,由总行(或主报告行)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贵金属业务开办情况;

(二)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三)贵金属汇率敞口管理制度;

(四)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开办该种贵金属业务的许可文件;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对黄金延期交收业务汇率敞口进行平盘时提供);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对于备案后的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银行可视同自身结售汇交易进行平盘。

四、银行通过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应履行以下统计和报告义务:

(一)在平盘当期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进行统计。其中,结汇和售汇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和“440其他投资-银行自身01”,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的科目归属为“200资本与金融项目”和“400资本与金融项目”。

(二)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五、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等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结售汇和收付汇遵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以外的贵金属交易品种所涉及的汇率敞口管理,应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黄金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电话:010-68402295 传真:010-68402315

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年 季度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804.ht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监察部关于废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监察部


监察部关于废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监察部令第12号


1998年9月8日监察部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