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卫生部等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5月30日,卫生部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的精神,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和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
(2)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40至100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应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2)对已婚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对有过2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七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Y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工业毒物、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孕妇在预产期前应安排休息两周。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保健指导。
(2)产后42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6)哺乳期间,乳母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基甲苯等有毒物质。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与关怀。
(2)经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但效果仍不显著者,已不适应现工作时,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女职工浴室不得设浴池(盆),要淋浴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试行细则。
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精神制定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分为总则、组织措施、保健措施、附则,共4章17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现把《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做如下说明:
一、《规定》中的女职工,系指凡在《规定》第三条所指范围内从事各项工作的女性职工。
《规定》中第三条所指企业、系指国家经营、集体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外资独资经营、乡镇企业、个体联办的企业等。
二、《规定》中第七条(3)所说的重体力劳动,系指GB380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Ⅲ级以上者(含Ⅲ级)。高处作业,系指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1级以上者(含1级)。关于低温、冷水、野外作业,目前国家尚无统一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地区或部门的实施标准,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地完善,为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提供依据。
三、《规定》中第九条(3)所指的疾病,须经县(区)级以上的(含县、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诊方能认定。
《规定》中第十条(6)所说夜班,系指从当日22时开始至次日晨6时止。法定休息日及8小时之外工作时间均视为加班加点。
《规定》中第十条(7)所指铅、汞二硫化碳的浓度,可参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四、《规定》中第十二条(2)所说二次授乳时间,一般以间隔2至3小时为宜。双胎或双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在单胎授乳时间基础上成倍增加。
《规定》中第十二条(5)所说“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五十一条规定精神所制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排水设施取得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二)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单位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站的监测系统与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兼容;
(二)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三)系统的安全性、诊断能力、数据存储能力、数据有效性判别能力、数据修复能力、故障处理能力和独立运行能力能够满足系统监控要求;
(四)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测控制软件系统功能齐全,接口的类型、数量满足当前仪器需要,并具备扩展能力;
(五)选用的设备仪器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要求;
(六)站房系统和采样等辅助设备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有防火、防雷和防盗等安防措施;
(七)设计单位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选用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深圳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若2年内未开工建设,《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进行竣工验收和入网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二)按照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施工;
(三)监测基站已联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监控中心正常交换数据、接受监控中心控制;
(四)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监控软件通过各项检查,通信和控制通过了检验;
(五)监测基站的设备仪器通过各项检测及比对实验,量程、重复性、直线性、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温度补偿精度、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电压稳定性、绝缘阻抗等仪器测试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六)监测基站通过了现场检验和模拟断电、断水、断气、脱机等故障实验、超标报警和故障报警实验;
(七)监测基站调试完毕,并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所规定的材料:基站调试运行报告,仪器监测报告和校准报告,通信自检报告,基站的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各2份,有电子文档的还应提供电子文档1份);
(四)所选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认证材料(原件各1份);
(五)市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监控中心维护单位出具的关于基站正常接入和交换数据,并已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七)选用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八)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调试报告和记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