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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3:19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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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城乡委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范围。
第三条 提高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根据产权归属,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下达建设、维护、保洁计划,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房管部门的公厕和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公园等单位的内部厕所,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并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如确实无力清扫保洁,可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管,缴纳保洁清运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须报请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新建公厕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标准建设,设计方案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必须定期维修,保持完好无损。
第九条 公厕粪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掏和清运。
第十条 凡使用公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讲究卫生,维护公厕的整洁。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 ,要按建设标准、设备条件分类管理。标准较高、设施完好的公厕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公厕保洁管理费。具体的收费公厕由市物价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
其他部门管理的公厕确需收费的,须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类级,由市物价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公厕须设专人管理,悬挂收费标牌;其它公厕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定额管理。公厕必须及时保洁和清运粪便,定期喷药消毒,达到公厕内外干净;公厕地面无痰迹杂物;墙面无蛛网吊灰;蹲坑无积粪、无粪疤、无尿碱、无蝇蛆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须在收费公厕内公布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
第十四条 公厕保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特类公厕,每人次收一角五分(提供软手纸);
2、一、二类公厕,每人次收费一角(提供软手纸);
3、三类公厕,每人次收费五分(提供手纸);
4、居民需就近使用公厕,可购买公厕使用卡,每户每月缴纳保洁管理费一元(不提供手纸);
5、单位内部无厕所需就近使用收费公厕的,特类和一、二类、三类公厕,收单位按每人每季度缴纳保洁管理费四元伍角;
6、需就近使用公厕的社会福利事业和残疾人员办的福利生产、服务单位及小学、幼儿园,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交保洁管理费。
第十五条 公厕收费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印制的收据,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厕设施的维护及保洁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成百分之七十,上缴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百分之三十。资金使用情况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处罚
1、所有公厕(含单位内部、房管部门自管、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卫生管理,都要达到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凡不达标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厕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相尖原公厕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建和恢复使用。逾期不建、不恢复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一百元。
3、严禁在公厕内乱倒污水、粪便、垃圾和杂物。严禁乱刻、乱画、乱写。对违反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十至十五元罚款;对偷盗、毁坏公厕设施和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对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掏粪或清运粪便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没收其掏运工具,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打骂管理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未经市物价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批准,私自进行公厕收费及擅自提高公厕收费标准者,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无特殊原因,造成粪池粪水漫溢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责任人十元、责任单位二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所有罚款实行统一收据、统一帐号,上交市、区财政专户存储。罚款经费的使用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主要用于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县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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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公平贸易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以促进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两国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其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可能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而专享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进口、出口、外汇、商检及其他法律、法规,提供最大可能的便利,以使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协调发展。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六条
  缔约一方将为缔约另一方或该方的国民参加在其领土上举办的贸易博览会或展览会提供便利。参加和举办博览会和展览会须按照博览会和展览会所在国主管当局规定的条件进行。
  对用于展览的货物、样品的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费用以及这类货物、样品的运入、运出、出售和处理均应根据博览会或展览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在缔约一方领土上出产的只作定货样品之用而不是为了出售的不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货物,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征关税。

  第八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的代表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贸易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谈判的地点和日期将由缔约双方商定。
  如认为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可设立联合委员会。

  第九条
  本协定对于缔约一方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安全利益或保护公共卫生或防止动、植物的病虫害而采取各种禁止和限制措施的权利,不加任何限制。

  第十条
  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仍可继续适用于在协定期满前已达成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各项商业交易。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在期满前至少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经缔约双方同意,对协定可以进行修改。
  本协定由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订,正本两份,均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阿里·阿拉塔斯
      (签字)                  (签字)

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做好新菜地和农田水利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在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后,切实搞好新菜地和新水地(水田)建设,使被占用的菜地、水地(水田)得到有效的补充,根据《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二、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征(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都要在办理征(占)用耕地手续的同时,交纳开发建设基金。临时占用交纳的押金,押金所有权属交款单位或个人。临时用地期满,被占专业菜田、水地(水田)经占用者整修后,能全部继续作为专
业菜田、水地(水田)使用的,押金全部退还交款者;需要改造的,改造所需资金从押金中支付。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征(占)用的耕地,是水地(水田)的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是专业菜田的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
开发建设基金的交纳标准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征用每亩专业菜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为:西安市郊区七千至二万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郊区五千至七千元;其它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三千至五千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田办企业的
,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收。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田,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征(占)用每亩水地交纳水利开发基金的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二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八百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六百元。
(3)征(占)用每亩水田交纳水利开发基工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及个人进行建设的收一千四百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收一千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收七百元。
(4)临时占用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取押金。
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即: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级政府批准征(占)用耕地的文件,出具这些耕地中共有多少专业菜田或水地(水田)的证明,用户持证明到财政部门交款。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收款收据后方可划拨耕地。
四、开发建设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收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个市近郊区的,区留百分之四十,上交市百分之五十,上交省百分之十;在基本没有建设新菜地条件的市区,区留百分之十五,上交市百分之七十五,上交省百分之十。其它县、市和工矿区的,县、市留百分之七十,上交地区
(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农牧、商业部门管理使用。
收缴的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县留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百分之二十,上交省百分之二十。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水利部门管理使用。
五、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是:(1)新菜地建设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2)建新菜地必需的开沟、修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田间土地平整、加工与土壤改良、地力培肥;(3)蔬菜大棚、温室、育苗设施建设;(4)老菜地改造、
挖潜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设置;(5)蔬菜批发市场建设。
水利开发建设基金全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包括进行水利建设规划,勘测、设计和技术培训;对现有水利设施更新、改造、提高灌溉效益;兴建新的水利设施,扩大灌溉面积;兴修直接保护水土(水田)的防洪工程,提高保证程度。
六、开发建设基金必须先收后用,专项使用;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不准挪用,不准转移用途,不准用作非生产性支出。
七、使用开发建设基金,实现有偿借款和无偿拨款相结合的办法。建设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小的项目,可以无偿拨款;建设周期短、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实行有偿借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无偿、有偿部分各占一半。水利开发建设基金的有偿部分以占到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为宜
。开发建设基金有偿借款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到期收回的借款,原属哪一级的资金,仍列入那一级开发建设基金帐户,继续周转使用。逾期不还的,从超过之月起,按月收取千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
八、使用开发建设基金,以效益定项目,按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县首先要制定新菜地建设和水利建设规划。乡政府、水利建设管理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按照县上的统一规划,进行新菜地或水利建设时,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落
实自有资金及必要的劳动积累后,资金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开发建设基金援助,由各级开发建设基金的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择优扶持。扶持项目确定后,由管理部门同受援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项目竣工后及时报上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同执行过程中
,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责任制。违反合同规定,转移资金用途的,立即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
九、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监督。使用时,由水利、农牧、商业等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经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由财政部门下达年主预算。年终分别
由水利、农牧部门编报决算,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十、加强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经常对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新菜地和水地(田)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或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十一、年度终结后,各地、市、县政府要对各项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省政府和省级各主管部门。
十二、各地、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198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