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继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度,推进全国水利发展。全国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规范管理,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继续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经各单位推荐,水利部评审,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等60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刘振国等10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
本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多来自地、县级基层水利水保部门,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具有很好的典型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有的多年从事水土保持工作,在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的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创新机制,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与速度;有的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人才保障;有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的按基建程序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严格审查,保证工程布局合理,措施有效;有的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的依法行政,加强监管,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有的潜心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水土保持内涵,开创水土保持新局面;有的自投资金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治理与开发同步,取得了优异成绩;等等。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努力工作,为加快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做出新的成绩。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勤奋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河北省蔚县水土保持局
河北省平泉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局
河北省阜平县水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
山西省偏关县水利局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内蒙古卓资县水务局
辽宁省辽阳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吉林省吉林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务局
黑龙江省克山县水务局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南平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江西省信丰县水土保持局
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西峡县水利局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湖北省红安县水利局
湖南慈利县水土保持局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重庆市永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广安市水利局
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
四川省米易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大竹县水利局
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贵州省关岭县水利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利局
云南省沾益县水务局
西藏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陕西省丹凤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延安市水土保持工作队
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
甘肃省天水市水利局水保总站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湟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宁夏固原市水务局
宁夏彭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新疆伊宁县水利局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生态建设处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计划处
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生态建设处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名单
刘振国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王会清 天津市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杜春利 河北省水利厅
王明同 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
颜二林 河北省秦皇岛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郝树坡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水务局
胡站生 河北省沙河市五龙沟高效生态农业园区
于长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董晓辉 山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
张秀生 山西省太原市水利局
徐德明 山西省吕梁市水利局
徐 发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水利局
吴锦辉 山西省芮城县水利大王管理站
赵晓庆 山西省和顺县老龄委员会
马玉田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枣园村
郑明军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张 发 内蒙古赤峰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赵国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
金保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塞罕区水务局
宋国献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车忠新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王福禄 辽宁省兴城市水土保持站
刘金山 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身安小流域
王浩波 吉林省长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润儒 黑龙江省宾县水务局水保办
史新利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分局水务局
张福如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崔长龙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水务局
许秀梅(女) 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韩益军 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陈善木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吕联合 福建省泉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李洪军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水保处(市水保办)
陈明生 江西省靖安县水务局
吴雨赤 江西省泰和县水务局水保股
洪益志 江西省九江年丰种植有限公司
彭志坚 江西省宁都县惠大立体生态农庄
韩玉建 山东省莱芜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孙 友 山东省诸城市水利水产局
丁子霞 山东省莘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李建军 山东省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董方军 山东省沂源汇泉矿业公司
唐留保 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唐垌行政村
田颖超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测站
蔡大福 河南省光山县水利局
周 全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郑文君 湖北省丹江口市水务局
许克翠(女) 湖北省秭归县水土保持局
王更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太阳冲水保经济开发基地
袁 宏 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隆其新 湖南省邵阳市水利局水保科
刘东华 广东省梅州市水利局
谭 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水土保持站
邢孔波 海南省水务局
蔚远中 重庆市合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秦泽民 重庆市武隆县水保办
刘 敏(女) 重庆市垫江县金桂果业有限公司
樊太岳(女)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殷治强 四川省宜宾市水利局水保办
嘉国林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水利局
梁 俊 四川省绵阳市东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吴 咏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
亢群富 四川省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
孟天友 贵州省毕节地区水土保持办公室
陈禧武 贵州省黔西南州水利局
张 立 贵州省遵义市水利局
朱晓柯(女)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杨冬春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水务局
舒兴勇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水务局水保办
黄有春 云南省元谋县金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勇 陕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常增明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榆林治沙示范基地
张永耀 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
贾三民 陕西省宝鸡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刘文龙 陕西省咸阳市水利局
杜芳秀 陕西省定边县秀海荒山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党 波 陕西省汉台区徐家坡乡邵家弯村
马占林 甘肃省临夏州水保工作总站
史金贵 甘肃省泾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局
潘东海 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水土保持局
石建全 甘肃省临洮县太石镇沙塄村农民
肖南颖 青海省西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国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郭文锋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张汉红 宁夏海原县水务局
益西卓嘎(女) 西藏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
周 燕(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水利局
韩晓玲(女) 新疆兵团水利局水保监测中心
顾生善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闫福江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吴长文 深圳市水务局
胡玉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徐 航 长江委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刘正杰 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淤地坝办公室
王正杲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怀有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孙玉兰(女) 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与水土保持处
杨树江 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陈冬奕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范建荣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李智广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号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18日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活动,包括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
第三条 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其具体目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标准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般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受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涉及体育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论证、设计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时,应当征求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市、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照本条例第七条除第一款第(三)项以外的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并在七日内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一般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前两款有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场地和设施、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四)设施、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
(五)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体育行政部门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获得许可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工商登记核准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范围;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符合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从业人员佩戴标志;
(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六)维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
(七)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从事赌博、暴力、淫秽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和人身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体育技能培训、健身指导、安全保障、经纪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维修和保养体育设施、器材,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明示注意事项,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参加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事故时,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启动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及时救助,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倡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购买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设施、器材,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消费者损坏体育经营设施、器材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经营者索取财物、摊派费用,不得非法占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器材,不得非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布单项体育项目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和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一)为承担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全民健身任务和培训优秀体育人才而开展的体育活动;
(二)开展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三)开展适宜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体育活动。
倡导经营者对参加前款规定体育活动的消费者,给予适当优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将有关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和省规定的执法证件;未持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未配备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或者救护设施的;
(二)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
(三)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超出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的;
(四)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未明示注意事项或者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五)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参加的体育项目,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制定说明
——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29日由无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无锡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体育经营活动定义和体育项目分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条例》第二条对体育经营活动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活动,包括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等。”
目前,在国家公布的体育项目中,我市体育活动经营者所开展的体育项目大都是人民群众参与比较广泛的体育休闲、健身项目,但也有一些体育项目危险性比较大,容易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比如,游泳、武术、赛车、攀岩、射击等。为了突出重点,区别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体育项目进行了分类,规定:“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其具体目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标准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一般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
二、关于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为保障广大体育爱好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当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按照体育项目的分类,分别设置了相关监管措施。在一般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方面,《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第九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则明确了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在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方面,除了要按照一般体育项目进行监管外,《条例》还作了相关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第八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时,应当征求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第二款则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加强核查。从事国家规定需要获得许可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此外,为了避免管理的盲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分别对外地来本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举办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作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体育经营行为的管理
为了规范体育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条例》第十四条列举了八项内容,要求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第十五条对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从事赌博、暴力、淫秽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和人身健康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资格、场所、噪音、设施、器材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九条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参加的体育项目,规定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考虑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倡导经营者购买商业保险。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及其他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经无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法制办、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通过各类体育项目强身健体、休闲娱乐的需求日益增长,体育市场日益繁荣。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申办、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