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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2:29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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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一九九二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九万多人,伤十六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特别是重大、特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事故多达一百七十四起。今年前几个月,各类事故仍居高不下,重大、特
大恶性事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比一九九二年同期增加许多。同时,职业危害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这种状况,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迅速扭转目前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抓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法规、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抓紧解决。
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应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尽量减少一般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
三、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
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
四、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五、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
国。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措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八、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应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强调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的必须予以追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和制度管理的
轨道。要进一步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严肃认真地查处,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坚决追究领导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九、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可通过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应注意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同时,应提倡和鼓励广大
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十、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对所有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一、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应注意工作方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按国家规定办事,简化程序,讲求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当前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查清事故隐患,提出具体措施加以解决;对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发生的特大事故,尚未结案的要抓紧处理。请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
送劳动部,由劳动部汇总报告国务院。



199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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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2年2月28日)


(2002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德利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公路“三乱”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召开了治理公路“三乱”第二次全国电话会议。会议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了今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为了贯彻这次会议精
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建设、保障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的重要意义。要实行领导
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专人负责。
二、狠抓落实,强化措施,防止反弹,继续做好治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三乱”的通知》(工
商公字〔1995〕第100号)的规定,积极做好治理工作。对个别地区仍存在的乱上路拦车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严厉查处,防止“三乱”现象的反弹、回潮。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奠定基础。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是衡量工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处罚法》实施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更要严格依法进行。今
年,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将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进行暗访专项检查和验收,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持不懈地将这项工作切实抓好。



199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