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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办农民技术学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6:05:26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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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办农民技术学校暂行办法

教育部


县办农民技术学校暂行办法

1982年6月9日,教育部


举办农民技术学校,是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农民技术学校必须进一步充实办学条件,提高质量,把它办好。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技术学校是属于农业(包括林、牧、副、渔、工等)中等专业教育性质的学校,其任务是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培养具有相当于中等农业科学技术水平的人才。
二、农民技术学校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也可以招收邻近县的学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一个县为主,邻近二三个县联合举办。学校规模一般以200至300人为宜。
三、农民技术学校招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实际文化程度的社队管理干部、技术员、有一定生产经验的农村青年和农民教育的教师。招生要与当地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结合起来。入学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身体健康。报考者是社队干部、技术员和教师的,应由社队选送;是一般农民的,应取得所在社队领导同意,经文化考试,择优录取。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由哪里来,仍回哪里去,国家不管工作分配。入学前是社、队管理干部或技术员、教师的,毕业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社、队领导对毕业生要尽量做到用其所学,人尽其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农民技术学校,应使学生学习比较系统的农业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习年限,分别定为二年、三年。
教学计划应根据农民技术学校的特点和学习年限,参考普通中等农业学校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普通中等农业学校设置的课程,有的可以少学或不学,有的可以多学一些。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农民技术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中心。要建立、健全正常的教学制度和教学秩序。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加强必要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专业课教学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搞好教学实验和生产实习。有条件的学校,可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研究活动。
要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教学实验、生产实习和生产劳动。实验、实习和生产劳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20%。
要建立考试、考查制度。对教学实验和生产实习也要进行成绩考查。
六、农民技术学校的人员配备,要贯彻精简的原则。
要有一个精干的领导班子,选配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学校领导工作。
要有一支专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是大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能胜任教学者。教教职员和学生的比例,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参考普通中等农业学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过批准配备的国家教职工,纳入教育事业编制。专职教师的职称,可参考中等专业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要关心教师政治上的进步和业务上的提高。要努力帮助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七、农民技术学校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的设备,包括仪器、教具、模型、标本、图表、图书等。其中有的可以发动师生自行制作。要有必要的生产实习和生产劳动的场所。
八、农民技术学校要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和建立正常的财务制度。
学校的经常费:教职员工(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教学和行政费,在原“五七大学”补助费项下支出;基本建设和生产投资及教学设备等费用,由学校所在县财政支出。原“五七大学”补助费还可以对有的学校的教学设备费用给以重点补助。
招收邻近县的学生,或两个以上县联合办的学校,有关经费问题,应根据上述精神协商解决。
学校的生产收益,主要用于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劳动补助、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可以由本人或社、队负担,也可以由学校酌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九、农民技术学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由教育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指导。农业、科协等有关的部门和农业院校,对学校的招生、兼职教师的聘请、教师的进修、教学计划的制订、教材的解决、生产实习和科研活动的指导等方面,有责任予以支持和帮助。
十、农民技术学校的设置和撤销,要履行审批手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征得地、市教育局同意后,报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审核批准,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备查。审批内容包括学校规模、校舍、设备、经费来源、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招生计划、教师的配备以及组织领导等。在本办法颁发之前已经履行过审批手续的学校,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查审批。
十一、农民技术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附设短训班。但招收人数不宜过多,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附设短训班的一切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部门主管的农民技术学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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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换发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4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不断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实践证明,《办法》规定的全国实行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制度,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方面,一些地方对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认识不到位,办证率较低,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屡禁不绝;另一方面,现居住地查验《婚育证明》的力度不够,群众持证率较低。目前,自《办法》颁布以来第一批办理的《婚育证明》即将达到3年有效期,各地将面临换发《婚育证明》的任务,为了做实做好换证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婚育证明》办理、换发工作

《婚育证明》既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落实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的凭籍和信息载体,又是组织、动员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办证工作,对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办证工作,努力提高办证率、验证率,不断完善对办证工作的管理。通过统一认识,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婚育证明》的办理、换发工作做好。

二、统一部署,抓好《婚育证明》办理、换发工作

春节前后是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返乡探亲、休假时期。各地要利用今冬明春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将《办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地方法规的普法宣传以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强化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提高办理《婚育证明》的自觉性;二是主动服务,将政策法规咨询指导纳入优质服务范畴,乡(镇)计生办进村办理,并发挥基层计生干部和骨干作用,登门宣传和督促;三是利用乡(镇)集市、三下乡”活动、孕情检查、生殖保健服务活动等开展宣传,动员群众办证;四是将办理《婚育证明》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五好家庭”、“十星家庭”、“计划生育模范户”评比等活动,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总之,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婚育证明》的办理效果。

三、严明纪律,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严格禁止在办理《婚育证明》时加价收费、“搭车收费”;禁止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以任何理由使用非国家统一格式的《婚育证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证;禁止强令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禁止在办理《婚育证明》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收取抵押金。

四、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办证率

计划生育系统各级领导要将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列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两个转变”、推行综合改革的重要事项给予高度重视。当前,要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为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分别列入其岗位责任制度,予以部署、检查、监督。

(二)将《婚育证明》办理工作列为今冬明春农村基层重要工作事项之一,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验收。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为计划生育干部和基层骨干培训内容,统一基层同志认识,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四)将查处《婚育证明》办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列为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在开展行政收费“收支两条线”大检查中认真予以查处。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5〕109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拟定的《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宁市投资项目快速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一、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其涉及的审批权限属我市审批范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三、实行快速行政审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投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城市供水、供气、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治理、绿化等环保项目或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农业畜牧业产业化项目;
  (六)现代服务业项目(物流、康体休闲、大型旅游设施及风景区开发建设项目及文化、卫生、教育投资项目);
  (七)工业投资项目;
  (八)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快速行政审批投资项目的申报,由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的窗口受理,并提出参加联合审批会议建议名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定。经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督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五、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一次性向投资者告知所必须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投资者应按规定向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应及时审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及时补齐。
  六、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认定其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即向各部门开具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同时转送申报材料。各职能部门窗口从收到《受理督办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之日起,按规定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手续。
  七、确定为快速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为:企业登记注册阶段的审批事项3天内完成,规划用地阶段的审批事项30天内完成,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15天内完成。
  八、快速行政审批各阶段的审批牵头负责单位应采取并列、联合审批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牵头负责单位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须牵头负责部门提请召开部门间协调会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召开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加以解决。
  九、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投资者自己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的社会中介机构。
  十、并列、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并列、联合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并列、联合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列、联合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市监察部门设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并列或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项目)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计划、经济贸易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做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项目投资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行政部门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经济贸易部门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经济贸易部门返回建设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房产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报建登记。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初审后,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列、联合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十二、并列、联合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列、联合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列、联合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列、联合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并列、联合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项目审批工作,且不给投资者答复审批情况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督促完成审批工作。
  十四、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手续完备的投资项目,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所设窗口和少数因特殊情况未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涉及的部门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投资者有权向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政绩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