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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干意见和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4:19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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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干意见和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若干意见和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第4次总理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现就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的指导思想
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作出的重大决策,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改革、
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基本工作思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
依法行政”。这对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后5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结合,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一)突出重点。要把改革的重点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紧紧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确保重点,抓紧起草基本的、重要的、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那些片面强化部门职权、行业管理的立
法,要采取慎重态度,防止其阻碍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质量。一是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要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凡是改革实践经验还不成熟,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宜匆忙立法。有些立法项目,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积累经验,再上升为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也有困难的,可以先发文件,用政策来指导。二是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和落脚点,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三是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只要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办事手续和程序越简便越好,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其经济
利益彻底脱钩。四是既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又要简明扼要、备而不繁,防止法繁扰民。思想道德问题、具体工作问题、技术措施问题等,不宜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不宜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作规定。为了防止损害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制度的统一立法,防止损害国家机
构编制、经费的统一立法,除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要具体规定财政拨款、税收减免、银行贷款等,不要规定编制、经费。
(三)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与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结合,通盘考虑。在根据实际需要、抓紧起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同时,要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归并的归并。
(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避免相互矛盾、抵触,保持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要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及时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备案审查,发现问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纠正。
三、立法工作的计划安排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远立法纲要、5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都要求国务院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列入纲要、规划、计划的法律项目。国务院每年都制定立法工作安排,除了确定当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外,还确定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
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项目。以往,无论是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建议,还是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都是主要由部门报立法项目,搞“拼盘”,这种方式弊端较多,需要改变。今后,提出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项目建议,确定国务院年度
立法工作安排,都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由法制办先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综合部门和国研室、体改办等办事机构,初步确定立法项目,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法制办综合研究、协调论证、统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领导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确定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论是要求增加法律项目,还是要求增加行政法规项目,都要先向国务院提出,由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决定。凡未列入立法规划、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或者未经国务院领导决定增
加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不要自行向国务院报送草案。过去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除已经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外,由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再作认真研究,需要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经修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的工作任务和目标,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
,确定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是:
(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修订国务院组织法。
(二)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制定行政复议法。
(三)为完善、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针对不少村选举不民主,村务、财务不公开,一些村干部腐败、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四)中央要求今年出台证券法。这部法律是由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的,法律委对草案修改过两次。下步工作如何进行,拟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积极抓紧研究,力争尽早出台。
(五)为了防止和惩罚各种做假帐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借鉴国外经验,明确规定会计记帐基本规则,修订会计法。
(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精神,改变现行分级限额审批土地的管理办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修订土地管理法。
(七)针对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对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于对中国人著作权保护水平以及新技术发展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修订著作权法。
(八)针对收养条件过严,涉外收养登记和公证程序不够衔接,不仅使一些孤儿、弃婴难以被收养,而且往往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修订收养法。
除上述8个立法项目外,待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确定后,对因行政管理体制、部门职权划分发生较大变化而必须修改的一些法律,适时提出修订案,如药品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关法等。
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重点是:
(一)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保障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制定金融机构行政强制关闭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金融稽核监督条例、信托业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修订现金管理条例等。
(二)为加大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三)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推进费改税进程,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燃油附加税征收管理条例等。
(四)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制定稽察特派员条例、企业兼并条例等。
(五)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六)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境内机构设置境外企业管理条例等。
(七)为发展基础产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确定及公布办法、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办法等。
(八)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为规范行政机构组织、编制,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
(九)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强化对娱乐场所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教师职务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十)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修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
此外,要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适时修改。
三、实践急需,但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就需要着手研究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主要是:
(一)遗产税法;
(二)招标投标法;
(三)水法(修订);
(四)港口法;
(五)道路交通管理法;
(六)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法(名称可以另作研究);
(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八)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修订);
(九)政府采购条例;
(十)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之外,年内需要增加的立法项目,由国务院领导决定。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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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业经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刘学军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执法协调机关。

  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是: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争议各方应主动协调。协调无效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执法协调申请。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协调申请;

  (二)关于提请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文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事项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事项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执法部门说明情况及意见的材料发遂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政府法制办发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调查了解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召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协助、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协调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载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印章和争议各方印章,送达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能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报请市政府研究下发《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确定有关事项。《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具有最终效力。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解决的办法。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议该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或修改。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发生的争议不自行协调或者不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协调,相互推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情节严重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 [2005] 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秦各单位、各部队:
现将《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按所属绿化委员会要求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城乡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城市区及县城要结合创建“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目标,加强风景旅游区、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加强“四旁”(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及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库、河渠、牧场等处的绿化。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要完成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第五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照下列组织体系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含直属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进行义务植树活动;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二)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绿地管护、绿地保洁、校园绿化、就近植树育苗等绿化劳动,由其所在学校组织。
(四)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按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义务植树活动组织体系,适时做好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据实报送。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情况,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按属地原则报送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进行核实。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汇总后,于翌年1月底前将汇总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每年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向各县(区)下达全民义务植树年度任务;各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市下达的任务和本县(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基地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规划落实。
第八条 义务植树基地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选择地块,进行规划设计,其中市级800亩以上,县级500亩以上,乡镇、街道200亩以上,村级50亩以上。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各组织主体要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组织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下达,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达。
第十条 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承担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要确保质量,严格实行“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责任制,保存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要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补植,直到成林为止。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牌上注明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地点、面积、树种、绿化标准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绿化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苗木市场信息,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强苗木基地建设,培育高标准绿化苗木,保证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应。
第十二条 经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的部门批准,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一)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相应劳动量的折算标准是:出动一台八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60个工作日,一台五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40个工作日,一台三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20个工作日,一台小型货车(含双排座)一天折15个工作日,一台吊车一天折70个工作日,一台推土机(装载机)一天折80个工作日;提供义务植树苗木,落叶乔木(胸径3厘米以上)10株折一个工作日,常绿乔木(苗高2米以上)2株折一个工作日,灌木20株折一个工作日;其他义务植树相关物质折算标准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二)适龄公民可以完成相当于两个工作日的种草、育苗、清理绿化场地、林木管护等相关绿化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两个工作日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植草花或草坪10平方米,育苗20平方米,植绿篱10延长米,挖标准树坑20个,清理废土或更换种植土4立方米,其它劳动方式定额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也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费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其它按属地原则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缴纳绿化费的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镇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适龄农村公民不缴纳绿化费,但必须履行义务植树的相关劳动。
第十五条 绿化费的收缴办法:
(一)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县(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秦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 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缴。
第十六条 受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单位可按其征收绿化费总额的20%提取费用,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规划、植树组织、树木管护等项支出。未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收缴绿化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第十七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接受社会支持绿化事业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发行绿色纪念卡、贺岁卡、明信片,发行绿化彩票等活动,广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收缴绿化费和募集绿化资金总额的1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表彰、奖励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等项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公民在指定地点采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林木绿地的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林木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范围、内容、形式与期限:
(一)范围。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态公益林以及其它林木绿地。
(二)内容。一是保证林木绿地不受破坏;二是全面负责林木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三是承担绿地建设工作。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种和认养。
(三)形式。一是由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
(四)期限。林木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低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办法:
(一)认种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自愿要求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认种或认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认种认养的范围、形式、养护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管理机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园林局和林业局分别负责城镇系统和农村系统的林木绿地认种认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经费标准。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养护管理或绿地建设的,应在协议书签定后,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交纳养护管理、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为:委托养护管理,每年每平方米绿地不低于6元,每株常绿乔木30元,每株落叶乔木20元,每株小乔木或灌木10元,认养古树名木的经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绿地建设依据设计方案,以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工程预算以河北省绿地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准,同时也可根据建设树种(草型)、立地条件、建设标准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认种和认养林木绿地规模较大,且效果显著的,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获得以下荣誉奖励: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认种认养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认养树木,一次性交纳认养费每株常绿乔木300元,每株落叶乔木200元,每株小乔木100元,每株灌木50元以上的,可按认养者的意愿为树木挂牌。
  (三)单位认养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家庭认养绿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四)认养绿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五)认种者依据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认种城市绿地4000平方米以上,营造生态公益林60亩以上,个人认种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认种生态公益林100株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
(一) 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以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为单元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1、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与责任单位为一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卡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后返还一份卡由单位留存。
2、其他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如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中小学校等的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日常管理机构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填好的三份卡送至所属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返还,分别留存。
(三)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明确专人经常性地清查、核对登记卡与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期核实登记卡,并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发放机关、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和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聘请造林绿化领域知名的专家,成立秦皇岛市绿化专家组,负责城乡重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论证与审定,重点绿化成果的验收与确认,造林绿化成果的评比,推荐获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