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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3:42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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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3日)
             (一)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本部通知贵馆,国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并愿在此通知贵馆,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和商务处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王国有关当局同意其他国家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在吉达设立领馆。

 二、所派领事官员的豁免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将以双边之间的有效协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以及地方规定和指示、对等原则为依据。

 三、商务室作为领馆一部分,将设于领馆之内。有关领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
             (二)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同意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根据关于批准接受外国领事代表历来基本做法,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通报有关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的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三)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第351/75/94/234号照会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大使馆第23/3/81/93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四)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向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和成员人数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二、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五、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五人为限,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代表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利雅得

             (五)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
  提及贵馆就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发第92102号照会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五日所发第93004号照会,外交部谨告知:外交部同意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92102号照会中以下几点内容:

 一、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三、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必要的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至于两国总领馆正式成员人数,则最多各为五人。
  外交部还谨告知贵馆,在吉达开设领事馆和商务室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领事代表根据现行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维也纳一九六三年领事关系公约、国内现行有关法规以及对等原则享受豁免、特权和便利。
  二、商务室是领事馆的组成部分,且在一起办公,对领事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回历一四一三年七月二日

  注:根据驻沙特使馆来电,该日为公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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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
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