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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4:47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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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4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根据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公布 根据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工作。
第四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进行直接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五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进行涉及我省地图的编制活动,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编制地图的技术方案,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编制。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注明下列内容(示意图除外):
(一)编制者和编制单位名称;
(二)底图来源、测绘成果的截止时间;
(三)地图上国界线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资料及来源;
(四)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图号。
第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必须在地图明显位置上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并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图定点印刷厂印刷。
第十条 本省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
本省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一条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本省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应当经省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外,还需从事旅游地图、交通地图以及时事宣传地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出版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由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按规定报批后,专业出版社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第十四条 禁止出版社买卖书号或者变相买卖书号出版地图,也不得以分社、编辑部或者发行部等名义在本省从事地图出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1/4。
内部地图不得刊登广告。
第十六条 在本省内出版各种地图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和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广告、电视、计算机网络中的插图,下同)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按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地图以及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二)全省性或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本省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还须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本省各种地图送省外出版、展示的,其试制样图应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单位报送试制样图。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由展示单位报送样图。
第二十条 送审试制样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出示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和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以及编制试制样图的底图。
第二十一条 未载明审图号的地图出版物,不得公开出版、发行、销售。
第二十二条 地图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送交样本。
第二十三条 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含计算机输入)、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印刷前或者展示前未报送试制样图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并对有关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而出版的,或者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并对有关出版社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由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地图编制、出版行政工作人员在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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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等问题。随着2000年的临近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按照分工不变、时限不变、工作进度只能加快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产业部
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协助落实经费,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对因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从前一阶段进展情况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总体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
是,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行业间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随着2000年的日益临近,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8年12月下旬开始,信息产业部组织计算机2
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专家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对《通知》中确定的国家经贸委等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为解决本部门、本行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均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金融系统还成立了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监管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制定了工作计划,多数部门和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的进度开展工作,但也有少数部
门和单位未按《通知》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
据调查评估,计算机2000年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影响较大的有银行、证券、交通、民航、海关、冶金等行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其中,银行、证券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重要的系统风险,直接关系到
业务和信用风险。据国家经贸委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重点企业计算机系统中,硬件系统的36.71%、系统软件的54.22%、应用软件的48.8%、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硬件的35.58%、工业过程控制软件的29.72%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嵌入
式系统设备中计算机2000年问题更为突出。
至1998年底,还有电力、保险、地震三个行业没有完成调查、评估工作,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其影响程度尚不完全清楚。为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电力等行业必须加快进度,务必按期解决本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重点部门、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各部门和重点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银行和证券行业进展较快,已基本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全面进入测试、验收阶段,并开始制定应急方案;税务、海关、民航、统计、气象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全面进入系
统修改工作,部分系统已开始进行测试;财政、铁道、交通、国土资源、冶金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基本完成调查评估,部分系统进入修改工作。三个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部门和单位,也已开始对存在问题的系统进行修改。
在筹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费方面,情况差异较大。银行、证券、财政、民航、海关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费解决得比较好,已基本落实;电力、铁道、交通、气象、地震、冶金、石油天然气系统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经费尚未完全落实,已影响工作进度。
在制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应急计划方面,目前只有银行、证券、民航、电信、石化等行业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并已开始进行应急方案的制定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还没有正式行动。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们认为银行业、证券业、电信业以及上海市政府等行业和地区对这项工作抓得紧,普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权明确,组织得力,进度较快,成效也比较明显。这些部门和行业已整体上完成了程序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测试计划和规范,明确了验收的要求
和标准,正在实施风险处置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认识不足。除银行等少数部门和单位起步较早外,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是从1998年才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部门和单位直到1998年下半年才开始行动。尽管我们早已组织新闻媒体对计算机2000年问
题进行了广泛宣传,编写了《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南》和工作简报,但至今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领导不得力,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据国家经贸委对512户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有44%的企业至今未上报调查表,个别企业还不
知道如何进行清查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的企业及部分地方政府的同志,甚至还不知道什么是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是领导力量薄弱,管理亟待强化。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据了解,目前许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基本上仅由本单位计算机技术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过问不多,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和支持不够,计算机技术部门的压力很大,综合协调乏力,亟待加
强。
三是跨部门的合作与组织协调力度不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密切配合,需要业务相关单位和基础设施行业(电信、电力等)的支持与协作,需要跨部门的组织协调与通力合作。而当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推进力度不够,许多部
门未按《通知》要求报送进展情况,信息产业部的组织协调工作也没有完全跟上。
四是经费不落实,资金缺口大。虽然《通知》对经费问题已有明确要求,但很多部门和单位至今尚未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专项经费,工作难以推进。
五是对嵌入式应用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不明。许多应用系统,特别是企业的各种嵌入式系统和工业过程控制系统都已投入生产运行,又无双机备份,加大了评估和改造的难度。许多单位对非计算机嵌入式芯片、设备和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缺乏深入调查,
以致情况不明,解决措施不够具体,存在不少隐患。
六是系统环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国计算机应用系统选用的硬件品牌多样,软件环境复杂,全国统一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多,这些因素客观上加大了系统修改工作的难度。此外,一些IT厂商不予配合或要价过高,也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
七是对风险评估以及系统测试和跨部门的联网测试工作缺乏经验,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问题,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重点行业如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攻坚阶段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项时效性很强却又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并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关心、过
问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情况,尽快从组织发动、调研摸底、制定工作计划阶段,转入到系统修改、系统测试和联网测试的攻坚阶段。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和要求,集中本地区、本部门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要尽快落实工作
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急方案,做到组织、计划、经费、技术四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进度只能加快不能放慢,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修改,9月底前完成系统测试和联网验证工作。各地区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由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负责解决;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展情况,仍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统一组织解决。信息产业部可根据各方面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迫在眉睫。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工作进度上与《通知》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因此这些单位必须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同时,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对工作进展较快的部门,为确保安全和主要
业务不间断,同样也要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各部门在抓紧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各重点部门的应急计划及应急方案要从现在起尽早制定,并落到实处。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基
础设施部门更要先期解决,以化解风险。各部门于1999年9月底前务必完成本单位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应急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信息产业部。
(三)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经费到位。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按照《通知》精神,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组织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对产品进行计算机2000
年问题达标认证及承担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等服务性工作所需经费要给予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加强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较快的重点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应积极进行宣传,及时推广各种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书面报送信息产业部,以便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已进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这一阶段除要抓紧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外,还要进行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任务更加艰巨。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需要进行跨部门的合作,特别是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打破了行业间、地区间乃至国家间的界限,我国已有
许多部门、地区之间实现了联网,网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增加了解决2000年问题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组织协调,采取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电信、电力、供水、供气、交通运输等部门,关系着全国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务必先行解决好计算机2000
年问题,以利于其他部门的平稳、安全过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不定期地召开部际协调会,研究重要事项,推动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负责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拟定和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行动计划和应急计划,努力为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




1999年3月16日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长途旅客运输行业的发展,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长途旅客运输及与其相关的旅客运输站、客运代理服务(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长途客运,是指从本市城区、近郊区到远郊区、县,远郊区的区、县内和远郊区的区、县之间,以及从本市到外省市的旅客运输。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长途客运行业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员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长途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物价、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方市的长安客运行业进行监督
第四条 长途客运必须遵循安全、正点、方便、舒适的经营原则,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定发车时间的方式运输。
第五条 本市对长途客运线路实行有偿使用。长途客运经营者有偿取得运营线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经营权。长途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从事长途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
(一)符合本市长途客运发展规划。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场地、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第七条 长途客运的运营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车型符合长途客运的服务和安全要求。
(二)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车身两侧喷涂经营者名称和识别标志。
(三)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
(四)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合法手续。
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不得用作长途旅客运输。
第八条 长途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45岁以下。
(二)取得正式驾驶证2年以上,并在从事长途客运前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长途客运经营者开业前必须持营业执照和有关保险单据,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运输证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长途客运经营者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和车辆运输证件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表述旅客运输站或者停车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批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长途旅客运输站或者停车场。
第十一条 外省市长途客运经营者在本市的道路上从事跨省市长途客事经营的,必须持车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交通局申请领取跨省市公路长途客运证件,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领取外省客车通行证,到指定的长途旅客运输站停发车辆。
第十二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开业后,经营期不得少于3个月。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和旅客运输站。
长途客运经营者歇业,必须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销道路长途客运的证件和票据,在长途旅客运输首末站向旅客发出通告,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后,方可歇业。
第十三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增加或者减少运营车辆,必须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或者减少车辆,
第十四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批准的线路、旅客运输站内,按照核准的班次和到、发车时间运营。
(三)运营中携带长途客运证件和票据。外省市在本市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携带跨省市公路长途客运证件和客车通行证。
(四)在运营车辆车身前右侧悬挂线路标志牌,在车内指定位置放置标有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项目的监督卡片,张贴票价表。
(五)车容整洁。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严格执行安全行车规定和载客定员标准,保证旅客乘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规程、司售人员守则、收费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驾驶员。
(七)按规定使用本市统一的客票和执行道路长途客运运价标准,不得随意提价或者降价。
(八)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本市统一印制的各种长途客运单证或者票据。
(九)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统计报表。
(十)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必须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纳过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管理费按营业额1%征收;营业额难以计算的,按营运车辆的载客座位数定额征收。


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政监督,管理费收入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长途客运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长途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中途不得随意更换汽车或者将旅客转交其他长途客运经营者运送。
第十七条 因长途客运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加倍退还票款。
长途客运经营者对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超程乘车的,可以加倍收取票款。
第十八条 因长途客运经营者的过错,发生行车事故或者其他运营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行车,维护运营和乘车秩序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无长途客运证件经营长途客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从事非法运输的车辆或服务设施。没收运输车辆和服务设施的处罚,由市交通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中止车辆运输、停业整顿、吊销营运证件等处罚。吊销营运证件的处罚由市交通局批准,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按照批准的班次和时间运输旅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营车辆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或者超员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随意停运或者变更行车路线、班次、旅客运输站、发车时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次发生运营质量事故,或者司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多次受到旅客投诉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或者随意提高票价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涂改、倒卖、转借各种运营单证或者票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交纳运输管理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拒不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年度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玩乎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取消其管理、稽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公路长途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