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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12:22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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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3号

2003-02-08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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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1〕10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卷宗必须一案一卷。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主卷、副卷。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复议机关内部审批表等可以装入副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都必须用毛笔、钢笔书写、签发或打印,要求一式几份的,可复印。要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或内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卷宗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着手立卷工作。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的原件。在案件办结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证,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的,或复议、诉讼后的行政处罚卷宗,一个月内进行立卷归档。

第六条 卷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照片要写好文字说明,随纸质文件一起立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举报材料;(4)现场检查记录;(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现场勘验记录;(8)现场照片;(9)抽样取证凭证;(10)登记保存通知书;(11)行政处罚审批表;(12)集体讨论记录;(13)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8)听证委托书;(19)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听证报告;(21)行政处罚决定书;(2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文书材料;(23)强制执行申请书;(24)延期交纳罚款审批表;(25)罚款票据粘贴页;(26)送达回证;(27)结案报告;(28)案件移送报告;(29)卷内备考表。

第八条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两面都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第九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只有最后一份文件填起止号,其余各份文件只填起始号。

第十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年月至年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正式执罚结束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的归档时保管序号。

第十一条 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撕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二条 卷宗必须使用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制的档案用纸(国务院及省有关部门有统一规定的除外)。卷宗装订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不要漏订。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将经办人员名章加盖于骑缝处。卷宗归档前由案件主要负责人负责卷宗质量检查,并签字。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原办案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四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归档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成照片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另作处理。

第十六条 录音、录像带和证物(单独装袋的)材料,应与卷宗(文字材料)统一排列编号存放(特殊的也可以单独存放),统一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卷宗检查合格后,由执法机构指定专人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要按办案人上交卷宗的顺序编归档号,进行登记造册。年末由保管人员统一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与本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排列,集中保管。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方便,执法机构也可以不设临时保管,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原办案人和档案人员同意,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15年;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50年;重大行政执法卷宗保管期为永久。

第二十条 借阅、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未尽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198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技术人才,稳定和发展印制行业生产第一线的高水平技术力量,形成合理的技术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规定和劳动部劳培字〔1989〕15号《关于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印制行业具体情况,现制定评聘高级技师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选定北京国营五四一厂、上海国营五四二厂、国营六一四厂为印制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企业(钞纸试点企业另定)。
印钞专业实施范围是图案设计雕刻、证券制版、隔色接纹印刷、雕刻凹印印刷工种。职务名称为印钞高级技师。
造币专业的实施范围是造币模具制作、压印工种。职务名称为造币高级技师。
钞纸专业实施范围是水印设计雕刻、制网、制浆、抄纸工种。职务名称为钞纸高级技师。
二、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
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规定在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由印制总公司统一控制。
三、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技师任职三年以上,具有一专多能的技艺,在企业中有较高的技术威信。
(三)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相关工种的基本技术业务知识。
(四)具有本专业(工种)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精湛的技艺、综合操作技能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的能力。
(五)在解决本专业(工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产的技术关键难题中,能结合工艺条件提出适应工艺要求的工装设施方案,拟定确保高难度产品质量的工艺流程,并有组织实施的业绩。
(六)能正确安装、调试、维修本专业所使用的复杂设备。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
(七)能热心传授技艺或绝技,培训高级技工及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评聘审批
申报高级技师应具有技师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技师申报表,并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报告。由企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答辩、审查、推荐。印制总公司技师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高级技师资格。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人民银行总行颁发。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各企业(单位)聘任,签订聘约,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职务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五、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五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在每月四十元致六十元的幅度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此项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待遇。
六、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