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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5:50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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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执行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特别是第二、五两条,就两国农业合作项目,经过在尼亚美谈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农业技术组,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逐步实施下述项目:
  一、向萨加垦区的农民传授稻谷生产技术,工作期限为一至两年。
  二、开发哥罗、赛百里垦区,总面积七百至一千公顷,包括相应的水利设施。
  建设必要的晒场、仓库、碾米坊等生产用房。
  三、考察古卢、达耶百里、蒂亚吉埃尔三垦区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第二条
  一、为实施上述哥罗、赛百里垦区的开发项目,中方负责:
  (一)规划、设计和组织施工。
  (二)研究适应当地条件的稻谷生产技术,并通过试种、示范和技术等方式,将这些技术传授给垦区的农民。
  (三)通过生产实践,就地培训尼日尔农业技术人员。
  (四)提供必要的施工机械,产权归中方,只计取折旧费,其折旧率,双方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届时另行商定。
  (五)提供必要的农机具和第一季耕作的种子、农药等物资。
  (六)提供必要的小型碾米设备。
  (七)办理上述物资的包装、发运至科托努港的保险手续等。
  二、为实施上述哥罗、赛百里垦区的开发项目,尼方负责:
  (一)提供可整治的土地,负责有关该土地上所有物的赔偿和障碍物的拆迁,并负担其费用;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
  (二)指派官员和技术人员,帮助中国农技组织施工和进行试种、推广等工作。
  (三)负责工程施工和试种、示范所需当地工人的招聘、管理和解聘,调解其纠纷。
  (四)将开发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负责垦区农民的安置并解决其安置费和供、产、销等方面的问题。
  (五)提供当地可供应的建筑材料、燃料等。
  (六)为执行本协定进口的器材、设备,如机械和农具,以及种子和农药豁免关税及其他一切捐款。
  (七)办理中方运至科托努港的物资的提取、保管,并负责运至工地。

  第三条
  一、中国政府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农业技术人员赴尼日尔工作,工作期限为五年。
  二、中国农业技术人员在尼日尔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上述第二条第一项第(四)至(七)款的所需费用,从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中方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批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双方各执两份,并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账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尼日尔共和国发展银行办理结算。
  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根据中、尼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日换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尼日尔大使          外交、合作国务秘书
     谢 克 西             蒙凯拉·阿鲁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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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现予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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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指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指数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证系列指数及利用本所信息编制的其他证券指数。

上证系列指数,指本所编制或授权编制并发布的,名称中包含“上证”的证券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上证成份指数、上证综合指数、上证分类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债券指数等。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决定上证系列指数的增设、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 本所负责上证系列指数的研究设计、编制发布、宣传服务、经营等指数管理营运工作。根据需要,本所可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本所授权机构”)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条 编制上证系列指数可设立指数专家委员会,指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指数编制方法和运作规则等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五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根据上证系列指数特点制定具体的指数编制方法,并可根据需要对指数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应及时对外公告。

第六条 上证系列指数通过本所指定的通信传播系统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系统或方式对外发布。

第七条 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应及时对外公布上证系列指数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并定期对外发布指数运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本所可要求本所授权机构报批或报备相关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授权机构须事先报本所批准:

(一)调整上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法;

(二)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

(三)调整上证系列指数使用许可收费标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利用本所交易信息编制指数,须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信息编制指数。

第十条 上证系列指数的相关权益归本所所有,使用上证系列指数的实时值、成份股权重以及利用上证系列指数开发指数相关衍生产品等,须经本所或本所授权机构许可,并签订相关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一条 本所和本所授权机构努力维护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指数及其相关数据中断、遗漏或者错误而给使用指数及其相关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造成的损失。

对任何机构和个人因使用上证系列指数及其相关数据造成的损失,本所和本所授权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9日起实施。2004年7月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已经国务院确认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和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是指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为有效兼顾地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情况,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效率,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
获得许可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做到凭证粘贴有序、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有关凭证和进货、销货必须逐日粘贴或登记,按月进行统计汇总。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指导,并参考纳税人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收益额。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县以上”均包括县级。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