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8:33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3年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的一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方面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积极稳妥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4年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要胜利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全国各项工作都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服从和服务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大局,努力做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农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重点抓好粮棉油肉糖菜的生产,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认真实施扶贫计划,减轻农民负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下大气力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坚决遏制通货膨胀,努力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会议指出,今年改革的措施出台较多,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要提倡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各级政府都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要依法坚决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认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会议要求,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国人民,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要努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抓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坚定地执行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会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抓紧做好我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香港和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中葡两国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进展顺利。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谈判终止,责任完全在于英方。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要最广泛地团结香港同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第一届政府和立法机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决心、有能力,按期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保持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我们坚持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通过增加接触与协商,解决海峡两岸之间存在的分歧。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任何分裂祖国的图谋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我们寄希望于台湾当局,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希望台湾方面以民族大义为重,与我们一道,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努力。
会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重视人权,愿意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的讨论,但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人民将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同心同德,锐意改革,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89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
  (二)闲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房产部门所属经租房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调剂。调剂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货币性资产核销一律由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应报市政府批准。
  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置。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凡处置仪器、设备等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监管,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比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调整资产电子台账。
  第十一条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的处置事项,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拟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资产评估(鉴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财政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核查、审批后,下达《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并及时将批复文件发送给单位及主管部门。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下达的《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及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反馈意见。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五章处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等。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金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购买人或产权交易机构直接将款项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资产处置专户”。
  第十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20%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剩余部分编入单位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市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直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经济法视角的产品质量法

张钢


【内容提要】 从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最接近的部门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产品质量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领域而不是其他。而且产品质量法以其自身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
关键词:社会本位、产品质量法

对于一个现实中已客观存在的问题争论的持续而激烈,既说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心并有所研究,又说明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因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真理愈辩愈明,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争鸣,当然也预示着经济法的繁荣。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对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大家仍有异议,从调整对象到原则、价值,甚至包括其体系,学者们都能拿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论据。争论的存在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一致的交汇点,单就其体系来说,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块领地,似乎已成为所有经济法学者的共识。这样说的根据是现存几乎所有经济法课本及分论著述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产品质量法收纳进来。而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毫无争议地归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民商法有所纠葛。而近年来商法是否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争论,又使得民法和商法愈来愈“分道扬镳”。区别地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其他有着“纲举目张”之作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现在看来实际上并不复杂,仅从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序存在时,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对这些运行机制中的偏差进行纠正。
通过以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区别的重点归纳,如果还不足以说明产品质量法就归属于经济法,但可以明确的地方就是:产品质量法不会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地。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其主体来讲,除了理论上的平等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与消费者一方外,还有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说监督管理关系的存在,将其排除在民法的领域之外。
商法,上文已经提及,乃市场运行机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则来说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同时商法的独特的调整对象也不可能将产品质量法包容进来。
与其说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关系因亲近而争论颇多,深究起来,不如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值得玩味,难怪有人至今都认为经济法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而已。按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 是关于“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的逻辑联系。行政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虽然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所包含的政策性,但其内容并不限于经济行政, 它还包括其它相关方面。从以上对行政法的分析来看,产品质量法也不能归属于行政法,尽管其中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者、消费者的监督管理成分的存在。
对于经济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则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以及行政法的关系必须区别清楚。因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几个的部门法的关系最为接近甚至发挥着功能互补之作用,对部门法关系的清晰区别,那么对其下子部门的分析则不易有所偏差。当然实践中的一部法律,在理论上部门法的划分来说,有些具体的规定并非完全专属于某单一法律部门,就产品质量法来说,我们之所以把它归入经济法的领域而没有争议,是基于它主要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价值追求以及主要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形式。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价值追求,这种利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之间利益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
要对产品质量法所体现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分析,首先对其作为一个单行法的立法宗旨的理解是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以上法条的具体规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为:1、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法的直接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取得的一般来说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等途径,而产品质量的提高的所需条件如科学技术、管理等这些也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为了牟取利益,难免不惜以牺牲质量的做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的做法丧失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性质,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破坏。产品质量法通过法律制度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显得极为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成,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尚未成为绝大多数市场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竞争法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也是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维护。2、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所涉及,两者对保护对象的所处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促进整个市场的顺利运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者损害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3、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中心内容,因此,围绕着市场竞争秩序制度的优化,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每一项立法都有使命实现这一神圣目标,并把它细化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中。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同时第38条和40条并明确规定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第42条和第44条还分别规定了对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有关产品的,以及在产品质量检验中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中的这些规定都是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有密切联系的。可以说是从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竞争本身又存在着“背反”理论。这种“背反”体现在,一方面,市场离不开竞争,市场的维护和发展必须靠竞争来延续强化其生命力,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又会在其内部必然地产生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以及垄断,这些现象的的产生又从基础上否定了竞争,当然也否定了市场。究其原因无非是“人”(自然人、拟制人等)本质上的“自利性”。以对自己是否更有利来决定是否遵守“游戏规则”,单个的个人或企业不会其考虑整体市场的有序竞争或运行,那么这个任务就无选则地落到了国家的身上,也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整体竞争秩序的进行维护,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现象进行规制。
市场竞争中,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受到自身营利性的驱使,有可能会产生短视行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损害他人及整个市场秩序作代价,表现为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有毒有害产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法律的规制成为必要,而着眼于此的相关部门法也就是经济法。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产品质量法也可以看出其作为经济法领地的客观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