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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出让国有企业产权若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36:45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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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出让国有企业产权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出让国有企业产权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深化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我市出让企业产权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出让方式
1、企业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
2、国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购买企业产权。
二、资产处理
3、呆帐、坏帐的处理。对企业的呆、坏帐可根据财务制度关于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规定执行,或从评估基准日往上推十年,以每年应收帐款年末余额之和的10‰作为企业的坏帐准备金。对三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出让时可扣减30%,从净资产中剥离,作为代管资产。
4、被出让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国资、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冲减净资产。
5、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企业需报废的资产和削价的存货等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等部门鉴定后可冲减企业净资产。
6、对于代管的非经营性资产受让方可接收,也可不接收,由受让方代管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九五”期间,经国资部门批准可免收资产占用费。
7、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按零出售,但购买方必须有资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三、职工安置
8、被出让企业剥离的富余人员和离退休职工可由原企业单独成立管委会管理,也可交有关机构管理。
9、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
10、被出让企业职工由受让方妥善安置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身份,按有关规定与受让方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并从出售的净资产收入中按受安置的职工工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划给受让方。
11、被出让企业原国有固定职工自愿辞职,可采取买断身份的方法,发给安置费,其安置费原则上按以下五个档次的标准计发:
第一档次: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每年工龄1000元计发;
第二档次:工龄十年到十五年的,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
第三档次:工龄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再增加30%计发;
第四档次:工龄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五年,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再增加40%计发;
第五档次:工龄二十五年以上,按所在地企业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再增加50%计发。
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社会劳动保险等有关待遇。
12、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让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离休的按每人40000元,退休的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从被出让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有关管理机构。如划给受让方的,可冲减出让金额,并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医疗费、山区补贴的发放。
四、财务税收
13、企业出让的产权收益不足安置职工费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出让后的五年内由财政部门用该企业上缴的地方实得税收予以抵补。
14、企业产权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由当地财政返还作为企业产权出让收益。
15、出让的国有企业从出让年度起三年内上交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16、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实施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可在两则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20%。
17、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所需试制用的单台设备购置费在十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
18、受让方以接收原企业所有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方式购买企业的,按实际投入的股金,三年内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优先保息分红。
五、土地资产
19、受让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目前工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0.5-2元,商业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5-8元执行。
20、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金的确定可按评估地价的10-15%计收。
六、付款问题
21、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购买需出售的企业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现款,特殊情况一次性交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不得少于出售总额的30%,其余部分在三年内逐年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对于一次性付清转让费的,可按转让费的10%优惠。
七、产权出让收益处置
22、产权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内部职工和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收益安置职工有结余的,上缴国资部门汇缴入库后,返回基金户,通过信托公司优先借给企业使用,利率可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一个百分点。
八、收费标准
23、评估费:出让方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评估费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24、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0.5%收取。
25、工商注册费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26、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5%收取。
九、转让手续
27、企业产权出让工作由市国资局牵头,会同财政局、主管部门、体改委以及三明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条龙”服务,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不得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十、其他规定
28、为鼓励企业积极清收已核销的应收款和存货损失,对收回已核销资产的收入,30%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30%奖励清收有功人员,40%增加企业资本公积。
29、对出售企业代管经营性资产的收入,20%留给企业作为盈余公积,80%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一、附则
30、本规定由市国资局会同财政、劳动、土地等部门负责解释,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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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军事检察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
当前,随着新税制的实施运行,各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特别是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愈来愈突出,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并对税制改革的成败构成严重威胁。有力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是各级检察、税务机关的共同任务。在查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紧密配合开展协查工作,对充分获取犯罪证据,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加快办案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犯罪案件,以及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在开展协查工作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的检察院办理发票案件协查中转环节偏多,拖延了办案进度。二是有的检察院对外地委托协查的材料,存在“就协查办协查”的问题,未能根据协查材料提供的线索主动发现和查处本地用票单位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三是有的税务局对在发票协查中发现的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线索,未能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作停止抵扣或补税罚款处理了事,造成对用票环节犯罪的打击不力。
为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发票协查工作,努力形成合力打击的良好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发票协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有组织、多环节、跨地区的智能型犯罪活动,必须采取有组织的查处措施,才能适应反发票犯罪斗争的需要。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把发票协查工作当作反发票犯罪的重要对策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打破地区和部门间的界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外地检察、税务机关来人来函请求协查的事项,力求做到单单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于以各种借口拒不协查、阻挠办案或有意拖延、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检察、税务工作的职能和手段,进一步理顺协查工作关系,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打破部门界限,减少中转环节”的原则组织发票协查工作。检察机关查处的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案件,需要查明发票有关情况的,可以直接函请有关地区检察院办理协查事项;如检察机关协查有困难,可以转请当地税务机关协查。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手段给予认真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函复请求协查单位。税务机关发现和查处的案件,如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各级检察机关要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受理或立案侦查。
三、加大对用票环节的偷税、骗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国家税款损失。利用非法取得的进项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活动,是伪造、倒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赖以存在的市场,对这两个方面的犯罪活动必须同时给予有力打击,才能有效遏制其发展蔓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票协查工作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取得的进项扣税凭证抵扣(退)税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停止抵扣(退)税并进行查处;对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必须移送检察机关按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要立足于查清本地区开票单位和个人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及时侦结起诉。同时要根据发票的非法流向,通过发票协查或其他方式,主动将案件线索向有关涉案地的检察、税务机关通报,推动各有关地区协同作战,有力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国家的税款损失。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4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全省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江苏经济既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使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落实;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下降12%,工业用水(不含火电,下同)重复利用率提高6个百分点;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耕地减少趋势得到遏制,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迈出坚实步伐。
  (二)分年度目标
   指 标
目 标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38
1.33
1.29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41
1.36
1.31

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立方米/万元)
97
93
89

工业用水(不含火电)重复利用率(%)
50
52
55

工业固体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
89.3
89.5
89.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占用土地量(亩/亿元)
<200
<196
<192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和规章。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水等节约资源专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完善地方性资源法规规章,把经济政策与资源政策的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重点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约用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年内,争取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严格执法,依法管理,运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二)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原则,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颁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淘汰国家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合理规划经济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新技术的研制步伐,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洁净煤,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等技术。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以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开发计划及其成果示范应用专项。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能源和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消费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指标体系,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贯彻实施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产品的定额考核和限额淘汰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节能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的规定强化节能监测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用能、浪费能源的行为,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创建活动。落实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制度,推广先进计量设施和节水型产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定期报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和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研究和落实促进资源节约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促进居民节水。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合理价格,推进污水资源化。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鼓励开展村庄和市地整理,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已明确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创新资源节约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水权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依靠市场机制,推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广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六)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宣部关于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的部署,省经贸委和省委宣传部制定我省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资源形势,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宣传资源节约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树立一批资源节约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案例。组织好每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周”、“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土地日”、“全国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好工作方案。明确资源节约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把资源节约责任落实到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