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25:25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40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关于精简文件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调研活动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7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特就市政府召开会议的管理组织工作规定如下:

一、大力精简会议。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半天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严格会议议题调查和审核把关,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除每年关系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的工作安排部署以及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重大工作事项外,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一般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大力精简会议,严禁召开没有实质内容的片会、年会、联谊会、协作会、研讨会、纪念会等,也一般不受邀请到外地外单位去参加类似的会议。

二、严格会议审批。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专门会议通知。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和专业会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市长同意后,方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会议通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程序,不得擅自代部门下发全市性专业会议通知。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或组织承办的会议,参加人员确需超过100人的,必须提前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严控会议规模。市政府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市政府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研究议题需要一般可安排3—5个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若列席人员超过5个,需随议题单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综合会议,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出席,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相关部门1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1名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并讲话,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和全市性业务类会议,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参会人员的10%。

四、改进会议方式。市政府常务会议设立旁听席,凡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需保密的决策事项,可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安排公民进行旁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都采用电视电话会的形式,并尽量安排在晚上召开。提倡开短会、开小会、开走会、开现场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只安排一名市政府领导出席讲话,不设多人主席台,其他市政府领导不陪会;会议议程一般不安排大会经验交流和表态发言(必要时可印发书面材料),不举行大会颁奖仪式。

五、提高会议效率。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题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办公室提前三天将会议材料印送市政府各领导及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事先应认真阅读材料,对会议研究问题做好汇报、讨论准备工作;会议发言务必开门见山、言简意赅、突出主题、抓住要害、意见明确、据理得当、限制时间,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1小时之内,其他发言控制在30分钟之内,整个会议时间控制在2小时之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30分钟之内,其他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整个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

六、坚持节简办会。对会议经费严格实行“核定基数、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会议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一次核定到单位,随年初预算下达,全年包干使用,超支一律不予追加。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尽量安排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租用宾馆饭店会议室摆排场、图形式;会期在半天之内的,不安排食宿;超过半天的,市区内部门和单位以及秦、渭两区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其他县市区参会人员可安排工作餐,餐桌一律不提供烟、酒、饮料;会议不发笔记本、书写笔;尽量精简会议材料,一般会议可以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会场不摆水果、饮料和烟,严禁借开会之机发放纪念品和奖金,严禁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以各种形式将会议费转嫁给基层或其他单位、企业。

七、严肃会风会纪。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应请示秘书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和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一律不带随行工作人员,不安排车辆驻会等侯。要严肃会场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参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进入会场,必须集中精力开会,自觉关闭通信工具,维护会场秩序。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擅自提前离会的参会人员,根据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八、简化会议报道。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市级新闻媒体可发通稿予以宣传报道。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电视电话会),市级新闻媒体可从新闻的角度简要报道或者以标题新闻刊(播)发;对会议的宣传报道一般不发头版头条,并严格控制报道篇幅、播出时间。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市级新闻媒体一般不予宣传报道。





关于精减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单纯依靠文件指导工作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作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能用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不发文件;对工作没有实质性指导意见和没有实际内容的例行公事的惯例文件坚决不发。过去有明文规定,届时又无新要求的不重复发文。工作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已经布置的工作一般不再发文。凡是可刊登工作简报的不再行文。宜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或发表的决定、规定、通报、通知不再行文,只印制少量存档。

二、减少联合行文。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政府单独行文,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属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精神的,或涉及全市经济工作、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可联合行文外,其他一般不联合行文。以政府工作为主,个别地方涉及党委工作的,在报请党委同意后,可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单独行文。

三、压缩转发性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主要是上级的文件和涉及全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没有明确贯彻意见或具体措施的文件不得转发。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一般性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一些涉及面广,需要市政府进行协调的工作报告,要作具体分析,确须转发的,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其中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另行专文,单独办理。

四、减少表彰性文件。对各工作部门和各系统评选的单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表彰决定。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个人奖状或证书。需要发文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精减工作总结和工作简报。各县市区、各工作部门一般不报送工作总结。确需报送的,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标准页。各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办一种简报,未办简报的一律不准再办。要提高简报质量,办出特色。要严格控制简报的印制份数和发送范围,不要直送市政府领导,不得滥发。

六、严格控制文件升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工作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行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一律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主办单位印发会议通知。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启用公章,可引用批准机关的批文自行行文。

七、不准越级行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一律按隶属关系和行文规则办事,基层企事业单位需要请示解决问题的,应按隶属关系上报归口部门,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文件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除紧急重大事件、突发性重大灾害可越级上报外,正常情况下不准越级行文。

八、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多头主送,多头上报。不符合公文报送程序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除重大紧急情况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有特殊要求和交办的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接受直接报送的文件。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和代拟的文稿,由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严格审核把关,署名并加盖机关印章。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由拟稿的工作部门负责与有关工作部门协商、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二级机构需要请示市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转报。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上报,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对上报的紧急文件,特事特办,三日之内办理完毕。一般性文件,五日之内办理完毕。

九、切实提高文件质量。要增强文件的思想性、政策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既要注重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对实际工作的操作性,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不断改进文风,杜绝虚话、空话、套话。文件的主题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建议要切实可行,措施意见要明确有力。文件要条理清楚,格式规范,语言朴实,简明扼要,一般报告不超过2000字,综合报告不超过3000字,工作简报不超过1000字。



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调研活动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特别是市政府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特就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进行检查、调研活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坚持检查和调研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必须立足全市大局,紧紧围绕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中心工作以及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或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正常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就重大问题、热点问题下基层调研一般要形成调研报告。

二、轻车简从,减少随员。根据检查内容或调研主题的需要,一般只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若确实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只安排副职领导随行,但陪同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尽可能集体乘车,不安排警车开道。

三、禁止边界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的陪同领导均在第一个检查(调研)点等候,路线不熟悉时,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引路;离开时,县市区或单位陪同领导均在最后一个检查点或驻地送行,杜绝迎来送往。

四、不许层层陪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陪同领导,不许领导班子集体陪同,不许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可由所到县市区政府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同;其他市政府领导一般只安排由分管领导陪同。同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的随同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控制。

五、不搞形式主义。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在听汇报、看材料的同时,必须深入到田间地头、车间班组,与一线群众面对面交谈,现场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所到县市区或单位不得安排警车随行开道,不在沿线和现场布置警力,不得张贴或悬挂欢迎标语和横幅,不得提前安排有关单位和乡村突击打扫卫生,更不能脱离实际弄虚作假,布置假现场、捏造假典型。

六、节简安排食宿。市政府领导在市区内检查或调研,一律不在基层单位就餐、住宿。到县区下基层时,一般尽量在调研或检查点所在的乡镇机关或企业职工食堂就餐,也可顺便在农村吃农家便饭;在县城接待时,一律在招待所按标准安排食宿,一切坚持节约简便,尽可能安排自助餐,不上酒水、饮料,不许多人陪餐,住宿休息房间一律不摆水果、香烟,不许在营业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七、改进作风,严以律己。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工作或进行调研,必须改进作风,求真务实,真正关心群众的冷暖安危,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不能高高在上、走马观花、浮而不入、不求实效,严禁借机吃拿卡要,严禁收受任何礼品包括所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当地土特产品。

八、简化宣传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检查或调研,可通知市级新闻媒体记者随行进行宣传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电视台、电台播报时间不超过2分钟。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下基层一般不随带市级新闻媒体记者,可由所到县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可在咸阳日报刊发500字左右文字消息,不配发照片,咸阳电视台、电台可作简短报道。对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新闻规律办事,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或企业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及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单纯跟踪性的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0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性病防治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性病防治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九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性病防治的管理,控制性病的蔓延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是指: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疱疹、尖税湿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以下简称艾滋病)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设性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性病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财政、公安、司法、民政、外事、城建、财贸、教育、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各种形式,公开向成人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培养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洁身自爱、自尊自重的道德情操。

第二章 性病的预防
第六条 来本市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时,须按有关规定交验其所在国医院六个月之内签发的含性病全部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证明。无此证明或检查项目不全的,须在入境二十日内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机构接受性病检查。
在国外定居或出国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到指定的性病防治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第七条 性病防治机构应对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中疑似性病的人员进行性病检查。
第八条 婚前体检和保教人员、饮食服务人员、出租车司机、供血员及长期在外的采购人员等的健康检查,须把性病列为必须项目,由承检单位负责检查。
第九条 性病患者在未治愈前,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计划生育部门不分配生育指标,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安排其参加保教和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工作。
第十条 孕妇患有性病时,应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含铁路公安机关)应对宾馆招待所、旅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火车站、公园等公共的场所加强治安管理,严格控制性乱活动。
卫生防疫部门应对面向社会营业的浴池、游泳池和收容所、治安拘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所、收容遣送站等看押、收容场所加强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监测,严格控制性病的传播蔓延。
医疗卫生单位对血液及其制品必须严格地进行检查检疫,针灸、注射、手术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的消毒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防止性病的医源性传播。

第三章 性病的诊断治疗
第十二条 性病的诊断、治疗、转归、治愈标准,由市性病防治机构制定。性病的诊断、治疗、疗效复查和临床治愈的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收客、拘留、劳教和服刑人员中性病患者的治疗,由性病防治机构负责。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配合。
服刑或处罚期满,但性病尚未治愈的人员,获释后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接受治疗。
第十四条 检查、诊治性病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诊治性病的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二)收容、拘留、劳教、服刑人员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人员的医疗费自理。

第四章 性病的疫情管理
第十六条 性病的疫情管理与监测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各医疗单位(含民办医疗机构)发现性病患者,必须立即将其转诊到指定诊治性病的医疗单位,同时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八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性病的疫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及时派员对疑似被性病患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 指定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劝导性病患者接受治疗,同时动员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保密,经医务人员劝说无效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动员。艾滋病患者的配偶和与其有关性关系者经动员仍不接受检查治疗的,由公
安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协助指定医疗单位对其进行检查治疗。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入境或回国后不按规定进行性病检查的,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承检单位不按规定对保教、饮服等行业人员进行性病检查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限期组织补检,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给未愈的性病患者发结婚证,生育指标或安排其从事保教、饮服等行业工作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管人员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消毒达不到标准和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收取诊疗费等的,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获释人员中的性病患者不到指定位疗卫生单位就医的,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医疗卫生单位就医,超限期仍不按规定就医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就医,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威胁、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或妨碍性病防治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4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财政部基建司(94)财基便字第3号《关于划转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函》的要求,将1994年通过建设银行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投资公司贷款以及石油行业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即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作国家开发银行软贷
款,其相应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上项有关帐务的划转方法,经征得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划转贷款的范围及时间
(一)划转开发银行软贷款的范围指在“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的1994年当年发放的贷款,以及在“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科目核算的主管部门为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的1994年当年发放的贷款(详见附件一“项目清单”)。各经办行按项
目清单所列今年的新贷款通过转帐方式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
(二)上述贷款所占用的调拨资金相应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
(三)这次划转的贷款以及调整的调拨资金均以项目清单的金额为准。为此,为有利于情况的正确反映,各级行对上述贷款的划转以及调拨资金的调整,统一规定在12月5日同一天进行。
二、划转前的各项准备
(一)贷款划转前的准备工作
1.各经办行对有关贷款帐户要做好清理核对工作,项目清单所列今年下达的贷款指标有未贷完的,贷款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单位联系,按项目清单所列的当年贷款指标全数贷完,不留结余。
2.各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将各该贷款帐户1994年1月1日至12月5日止的积数事前计算出来,以便届时记入新贷款帐户。
(二)基金划转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按“项目清单”所列贷款数额填制“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送本行会计部门,以备届时转帐,另一份“通知单”代替对帐单,寄上级行自下而上核对调整的调拨资金。
三、贷款划转的具体手续
(一)贷款本金的划转
1.各经办行于12月5日,按照应划转贷款金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以一借一贷分别代替新旧贷款帐户借、贷方记帐凭证,另两联(一借一贷)盖章后送借款单位作调整帐务的回单。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单位贷款户
上述贷款划转时,转出贷款作减少发放贷款累计处理。
2.贷款指标应全数转入新贷款帐户。
(二)积数和应收未收利息的调整
1.将应转入新帐户积数记入新帐户,同时冲减原贷款帐户的积数。
2.在表外科目结计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应相应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转出应收未收利息时,
付出:待收国家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 ××单位利息户
付出:待收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利息 ××单位利息户
转入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时,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单位利息户
(三)各经办行在12月上旬的会计项目电报及统计报表,有关贷款项目当年发放贷款累计要按调帐后的数据上报。各行上报时,会计、统计要加强核对。
四、贷款基金和调拨资金的调整
鉴于本次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划转数,均以项目清单所列的贷款数划转,为避免调拨资金清算的在途,各级行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同一天(12月5日)调整调拨资金帐目。
(一)经办行的处理
经办行会计部门于12月5日根据资金计划部门送来的“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填制借、贷方转帐凭证,办理调拨资金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的转帐手续,“通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软贷款基金户
(二)管辖行的处理
各分行、地市行于12月5日,应按项目清单所列辖属行应划转的贷款数,调整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同时以“通知单”代替对帐单寄上级行,与上级行核对调整的调拨资金。
(三)总行的处理
1.总行资金计划部于12月5日根据“项目清单”列明应调整各分行的调拨资金数额,据以调整各分行的调拨资金,并与分行上报的“通知单”核对。
2.总行营业部会计部门于12月5日办理下列转帐:
(1)根据附件二列明转销原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的金额,按投资公司分别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一借二贷,其中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作“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和“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科目各有关帐户的记帐凭证,转销原国
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贷款。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基金 ××委托贷款基金户
贷: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 ××投资公司贷款户
转销贷款时,作减少发放贷款累计处理。同时,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送开发银行作为转销原投资公司贷款的收帐通知。
(2)根据附件一“项目清单”列明的应划转开发银行软贷款的总金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用途栏注明“根据财政部(94)财基便字第3号函划转开发银行1994年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字样),其中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作“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和“开发银行存放款
项”科目有关帐户的记帐凭证,“项目清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国家基本建设基金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存款户
转帐后,将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送财政部基建司,作为财政向开发银行划转1994年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凭证;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送开发银行,作为划转基金的收帐通知。
(3)根据开发银行应下划各经办行的软贷款基金数额,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一贷(用途栏注明“转帐下拨代理开发银行软贷款基金”),以一份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开发银行,代支款凭证回单;其余两份分别代替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存款户
贷: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
五、贷款合同的处理
本次贷款划转后,借款单位应与开发银行签定新的软贷款合同。俟新合同签定后,原建设银行与建设项目单位所签合同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