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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6:36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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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筹资部。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存储外币,规范外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外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取自由,存款有息,本金和利息均支付外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外籍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则即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现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百元的等值外汇。有条件的行可开办七天通知存款种类。
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
第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存款凭证。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如存入人要求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可在开户时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时凭印鉴或密码和存单(折)支取。
第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银行公布的标准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存入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存款清户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清。
定期存款以存入日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照存入日利率计息不变。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者,未提部分仍按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只限一次。存款到期未取,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从到期日起,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
第十条 外币储蓄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汇往境外,需经过钞买汇卖。属于境内居民(不含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居民)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
4.属于境内居民的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可按规定凭出境证件由存款行开给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按支取或汇款日外汇牌价套算。
第十一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存折、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回乡证)以书面申请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之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与人民币储蓄相同之事项,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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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面向社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备案。其中,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交付印刷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是否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省政府备案的,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将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法》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依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要做好备案登记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使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发放的备案文本格式,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核查、通报制度,形成完备的备案流程管理,建立完整的备案资料档案。
三、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各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尽快建立健全备案工作体系。
五、各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公民提供举报案件和逃犯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3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50~45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当地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3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

  起直接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5000元。

   4、举报、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的,按毒品案件中的毒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毒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5、举报、提供线索侦破赌博案件的,按赌博案件中的赌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赌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二)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使逃犯得到及时捕获的,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起直接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5000~10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3000~5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300~500元。

   2、起重要帮助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1000~2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500~1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200~500元。

   3、公安部A、B级通缉令通缉的逃犯,按照公安部规定金额奖励。

   4、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三)其他规定按《海南省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执行。

  (四)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五)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为各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话:88868098、88868488)。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