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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5:42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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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我部制定了《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本省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并配合农业部工作组开展好督导、检查和服务。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春耕生产督导和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进村入户宣讲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督导落实粮食生产计划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方案》(见农办科[2005]11号),调研实际情况,开展技术服务,促进春耕生产和科技入户工程顺利实施。

  二、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

  (二)检查、指导各地粮食作物播种进度及计划任务落实情况,了解越冬粮油作物苗情长势和田间管理情况,了解化肥等农资供应、市场秩序和价格变化情况,了解各地粮食价格变化情况。

  (三)检查、指导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对省级主要检查、督导科技入户工作机构建立、专家组组建、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筛选、技术指导员的培训和省级科技入户试点县情况;对试点县重点检查科技入户工作机构建立、专家组组建、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招聘、示范户遴选、分户技术指导方案制定、技术指导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员进村入户指导示范户等情况。

  (四)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三、工作组织

  本次活动由农业部统一安排,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南北季节差异,组建15个工作组(工作组名单及分工见附)。每个工作组由司局长带队,工作人员包括有关司局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和专家组成,到科技入户试点县的工作时间2~3天。要求每个工作组在科技入户试点县中抽选2个县,每个县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2个村,每村5户,进行春耕生产检查、督导。同时在每个试点县要至少访问20个科技示范户、5名技术指导员,并填写20份示范户调查表和5份技术指导员调查问卷。对粮食面积落实等情况的调研,既要听取地方农业部门的汇报,也要采取实地调查和抽查的方法验证。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科技教育司联合承担各工作组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具体包括:起草工作方案,拟定工作组名单,编印参阅材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各组工作情况,组织情况交流,指导春耕生产督导和春季行动开展。

  四、时间安排

  (一)2月28日~3月22日,按照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制定《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组,编印参阅材料、调查表和问卷。

  (二)3月22日~4月3日,春耕生产督导和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同时进行。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要求,开展督导和服务工作。

  4月4~5日,召开春耕生产督导汇报会,并提交春耕生产督导工作报告一式25份。

  4月15日,召开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情况,同时提交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版。

  (三)4月20日~5月10日,部分工作组按照分工安排,开展第二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督导、服务工作。

  5月11日~5月20日,各有关司局全面总结本组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情况,整理调查问卷,撰写工作总结材料。

  5月21日~5月31日,召开农业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业科技入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科技入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各有关司局要切实重视此次活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建好工作组,制定好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联系。各工作组要及时反馈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进展情况。种植业管理司和科技教育司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工作组的联络,并编辑、印发工作简报。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

  万富世(010)64193351

  李继明(010)64192898

  科技教育司联系人:

  朱岩(010)64193023

  王平(010)64192266

  (三)讲求方法。工作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下沉工作重心,轻车简从,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倾心调研,热心服务,让农民从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中受益,让自己得到教育和提高。

  (四)做好总结。工作组要对春耕生产督导和春季行动进行及时总结。总结应包括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成效、地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和春耕生产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要善于用新观念、新思维去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各工作组在5月20日前将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总结一式25份和电子版及调查表、问卷送交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2005年春耕生产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组名单及分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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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年保障金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就医仍特别困难的、因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
  2、社会捐赠款;
  3、利息收入等。
  五、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市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次年1月,持身份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籍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还必须提供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初审后分批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
  (三)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费救助金额,并在社区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认定并逐级下拨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七、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在我国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仍严重威胁着农民的健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日益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靠农民个人自费医疗,只能走互助
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因地
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
会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一些坚持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不仅使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有了保障,减轻了医药费用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而且促进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和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巩固与发展,有利于
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制度。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
济意识,积极引导农民自愿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因地制宜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写入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由农民群众照章办理。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
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低点起步,随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乡、村集体经济的投入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扶持的作用。村提留公益金中应有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具体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财力,以不同方式引导、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适当资助农村优抚对象和特困户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农民自愿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三、注重科学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
办好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注重科学管理,实行民主监督。要管好用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农民真正受益。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要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建立资金筹集、

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工作的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政策性强,难度大,只有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才能推动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农业、财政、计划、民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首先要提高各级干部对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意义的认识,纠正各种错误和模糊的认识,鼓励他们克服困难、积极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要在农民群众中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认清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作用,了解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
和基本原则。要通过学习和借鉴农村合作医疗搞得好的地区的经验,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受益群众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扭转一些农民怕吃亏的思想,引导他们树立互助共济观念、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要搞强迫命令。
(三)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地要抓紧试点,创造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办成一个、巩固一个,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各地要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现场,加强指导。


(四)加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是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组织基础和技术力量,是办好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保证。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助于发展、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应该把这三者密切结
合起来,配套改革和建设。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功能和规模。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村级卫生组织以集体办为主。乡、村卫生组织的管理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要健全农村的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社区和家庭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扩大群众受益面。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农村合作医疗的帐目要张榜公布,以便群众监督。要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成本。农村合作医
疗的资金不得用于解决乡(镇)卫生院的“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配套)问题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规定以外的其他开支项目。
要合理解决农村卫生人员的待遇,村集体卫生组织的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培训,到2000年使全国80%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水平。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岗位。
(五)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工作较其他地区面临更多的困难,因此,政府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可能安排必要的资金,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改善饮水条件和防治地方病、传染病。对乡、村两级卫生组
织基础较差的贫困地区,要组派扶贫医疗队进行对口支援和扶持。
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良好的健康素质,是消除贫困,实现小康,国富民强的基本标志。为了实现本世纪末“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各地要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当成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



19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