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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1:16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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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610号



关于发布第1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推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13批),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车型等级对照表;

3、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4、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黄石汽车 一汽客车 一汽大客 广州宝龙 北汽福田 北汽福田
HSG6860A CA6110CH2 CA6930CH2 TBL6125HMA BJ6880U6LGB BJ6120U8MKB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33+1+1 38+1+1 37+1+1 41+1+1 33+1+1 39+1+1
额定功率 kw ≥ 155 224 162 257 155 254
比功率 kw/t ≥ 13.5 14 12 14 13.5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20 110 12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2 75 72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 前、中 前 前、中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A 全气囊 C 全气囊 A 全气囊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 装置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 装置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50 720 750 720 75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720 680 720 680 72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可调 可调 -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中置 - 中置 - 中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9 0.18 0.11 0.18 0.09 0.18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北汽福田 东风襄樊 珠海广通 江铃全顺 镇江汽车 镇江汽车
BJ6120U8MJB DFA6840MA01 GTQ6121G4 JX6591D-M ZJZ6120DP ZJZ6100P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小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5+1+1 29+1+1 41+1+1 16+1 31+1+1 35+1
额定功率 kw ≥ 221 155 235 80 228 155
比功率 kw/t ≥ 12 14.5 14 19 14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5 120 105 12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3 72 75 72 75
发动机位置 后 中 后 前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 前、中 中 前、中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00 350 350
悬架类型 C A 全气囊 E 全气囊 C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装置 - 装置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装置 - 装置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50 750 670 750 720
座垫宽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mm ≥ 680 720 720 680 72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中置 - 中置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0 0.18 - 0.18 0.13
特殊结构说明 一层半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华新客车 北京交通 江淮客车 江淮客车 东风宏运 中通飞燕
HM6791HK BJK6121A HFC6890K HK6125 EQ6120LD3 SDL6850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9+1+1 45+1+1 33+1+1 45+1+1 49+1+1 31+1+1
额定功率 kw ≥ 125 221 155 250 242 155
比功率 kw/t ≥ 13.5 12 13.5 14 12 13.5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2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2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 前、中 前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A C A 全气囊 C A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装置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装置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20 75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 可调 可调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 中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6 0.15 0.09 0.18 0.15 0.09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广州五十铃 广州五十铃 北方奔驰 北方奔驰 北方奔驰 桂林大宇
GLK6110H1 GLK6940H ND6110SK2A ND6120S ND6851S GDW6960H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3+1+1 37+1+1 41+1+1 42+1+1 33+1+1 37+1+1
额定功率 kw ≥ 199 169 224 258 155 177
比功率 kw/t ≥ 12 12 14 14 13.5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2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2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后 前 前 前、中 前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C C 全气囊 全气囊 A C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装置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装置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50 75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后置 后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1 0.16 0.18 0.09 0.11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桂林大宇 北京北方 云南客车 云南神州 云南神州
GDW6850H BFC6120C YK6123H YH6792R YH6840H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33+1+1 45+1+1 41+1+1 29+1+1 31+1+1
额定功率 kw ≥ 155 216 235 125 155
比功率 kw/t ≥ 13.5 12 14 13.5 13.5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中 前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A C 全气囊 A A
盘式制动器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5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可调 -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中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9 0.15 0.18 0.06 0.09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北京交通 北京交通 北京交通 江铃全顺 江铃全顺 江铃全顺
BJK6120B BJK6110B BJK6120M JX6590DB-H JX6541D-M JX6590DB-M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5+1+1 41+1+1 41+1+1 16+1 13+1 16+1
额定功率 kw ≥ 213 174 228 68 68 68
比功率 kw/t ≥ 12 12 14 19 19 19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05 105 105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5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前 前 前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中 中 中 中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00 300 300
悬架类型 C C 全气囊 E E E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50 670 670 67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 -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 - -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后置 -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3 0.18 - - -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马可客车 安徽安凯
YS6770A HFF6100K05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5+1+1 41(39)+1+1
额定功率 kw ≥ 87 220
比功率 kw/t ≥ 13.5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悬架类型 A C
盘式制动器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6 0.13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东风宏运 河南少林 烟台舒驰 桂林桂联
EQ6120WD3 SLG6120CWA YTK6121W3 GL6123CH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卧铺数+司机+导游 ≤ 27+1+1(平铺) 32+1+1(半躺) 27+1+1(平铺)32+1+1(半躺) 25+1+1(平铺)30+1+1(半躺) 25+1+1(平铺)30+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42 221 221 243
比功率 kw/t ≥ 12 12 14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后 前、中
悬架类型 C C 全气囊 全气囊
盘式制动器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形式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后置 中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7 0.20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附件二:
车型等级对照表
序号 厂家简称 车 型 评 定 类 型及 等 级 额定功率kw≥ 座位(卧铺)数+司机+导游 ≤ 乘客门位 置 卫生间位 置
01 北汽福田 BJ6881U6LGB 与第十三批BJ6880U6LGB同 162 33+1+1 前 ——
02 一汽大客 CA6870CH2 与第十二批CA6840YH同 162 33+1+1 前 ——
03 广州宝龙 TBL6860H 与第十二批TBL6831H同 155 29+1+1 前 ——
04 佛山飞驰 FSQ6125SM 与第八批6120HM1同 228 45+1+1 前、中 ——
05 江都宏运 HKL6801R 与第十批HWC6840R同 125 29+1+1 前 ——
06 东风襄樊 DFA6770MA01 与第十三批DFA6840MA01同 155 25+1+1 前 ——
DFA6600KAA1 与第八批EQ6472LM15Q同 96 16+1 中 ——
07 珠海广通 GTQ6796G 与第八批GTQ6850G同 125 29+1+1 前 ——
GTQ6891G1 与第八批GTQ6850G同 155 33+1+1 前 ——
GTQ6121WG6 与第九批GTQ6121WG同 235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08 保定长城 CC6120A1 与第十批CC6120A同 199 45(43)+1+1 前(中) ——
09 江苏女神 JB6120K1 与第十一批JB6120W1同 199 47+1+1 前、中 ——
JB6120K 与第十一批JB6120W1同 221 47+1+1 前、中 ——
10 贵州万达 WD6960HC 与第十批WD6100HC同 177 37+1+1 前 ——
11 成都客车 CDK6950 与第九批CDK6112H1D同 158 37(35)+1+1 前(中) ——
12 湖南三湘 CK6125HA 与第十批CK6124HA同 199 45(43)+1+1 前(中) ——
CK6125WA 与第十批CK6124WA同 199 27(25)+1+1(平铺)32(30)+1+1(半躺) 前(中) ——
13 郑州宇通 ZK6129H 与第八批ZK6120HA同 221 49(47)+1+1 前(中) ——
ZK6119HB 与第八批ZK6120HA同 191 47(45)+1+1 前(中) ——
ZK6110HC 与第八批ZK6120HA同 170 43(41)+1+1 前(中) ——
ZK6120HT 与第九批ZK6120H同 239 44+1+1 前、中 中置
ZK6119HA 与第九批ZK6120HA同 206 47(45)+1+1 前(中) ——
ZK6119H 与第九批ZK6120HA同 206 49(47)+1+1 前(中) ——
ZK6129HW 与第十批ZK6120HWR同 221 27+1+1(平铺)34+1+1(半躺) 前 ——
14 中通客车 LCK6125H-1 与第八批LCK6110H同 213 47+1+1 前、中 ——
LCK6125H 与第八批LCK6110H同 235 47+1+1 前、中 ——
LCK6107H-2 与第八批LCK6110H同 177 41+1+1 前 ——
15 厦门金龙 XMQ6127J5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235 43+1+1 前、中 中置
XMQ6120M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257 43+1+1 前、中 中置
XMQ6886H 与第十一批XMQ6886HF同 162 33+1+1 前 ——
XMQ6120J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235 49+1+1 前 ——
XMQ6122J3W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213 49+1+1 前 ——
XMQ6120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221 49+1+1 前 ——
XMQ6119T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173 43+1+1 前 ——
XMQ6119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221 37+1+1 前、中 中置
XMQ6100F1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177 33+1+1 前、中 中置
XMQ6895 与第十一批XMQ6886HF同 162 33+1+1 前 ——
XMQ6840H1 与第十一批XMQ6886HF同 147 31+1+1 前 ——
XMQ6122J3WP 与第十批XMQ6122CSWP1同 213 25+1(平铺)30+1(半躺) 前 ——
16 中宜客车 JYK6120D 与第十二批JYK6120同 239 41+1+1 前、中 中置
JYK6120F 与第十二批JYK6120C同 221 45+1+1 前、中 ——
JYK6820A 与第十二批JYK6850同 125 31+1+1 前 ——
JYK6120B 与第十二批JYK6120C同 235 47(45)+1+1 前(中) ——
JYK6120FW 与第十二批JYK6120W同 221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JYK6120BW 与第十二批JYK6120W同 235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JYK6120EW 与第十二批JYK6120DW同 239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中 后置
17 烟台舒驰 YTK6851D 与第九批YTK6851A同 162 33+1+1 前 ——
YTK6900C 与第九批YTK6900同 162 33+1+1 前 ——
YTK6110E 与第九批YTK6100同 162 41+1+1 前 ——
YTK6121E 与第九批YTK6121同 221 49+1+1 前 ——
18 北方奔驰 ND6101SH1 与第十批ND6101SC1同 191 41+1+1 前 ——
ND6101SK1 与第十三批ND6101SC1同 205 41+1+1 前 ——
ND6110SK2 与第十三批ND6110SK2A同 224 39+1+1 前、中 中置
ND6121S 与第十三批ND6120S同 283 42+1+1 前、中 后置
19 扬州亚星 JS6128HD1 与第十批JS6122HD1同 221 49+1+1 前 ——
JS6128HD2 与第十批JS6122H同 259 43+1+1 前、中 中置
JS6128WH 与第十批JS6122WHD同 221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20 厦门金旅 XML6836E5A 与第九批XML6840E2A同 136 31+1+1 前 ——
XML6836E1A 与第九批XML6840E2A同 132 31+1+1 前 ——
XML6106E5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70 39+1+1 前 ——
XML6106E3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73 39+1+1 前 ——
XML6106E2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92 39+1+1 前 ——
XML6106E1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62 39+1+1 前 ——
21 盐城中威 YCK6116HG2 与第十批YCK6117HG同 191 45(43)+1+1 前(后) ——
YCK6849H1 与第八批YCK6890H1同 132 31+1+1 前 ——
22 亚星-奔驰 YBL6891H 与第九批YBL6850HD1同 155 37+1+1 前 ——
23 江淮客车 HK6891K 与第十二批HK6892同 162 33+1+1 前 ——
HK6120 与第十三批HK6125同 221 41+1+1 前 后置
24 安徽安凯 HFF6806K38 与第九批HFF6802K38同 220 47(45)+1+1 前(中) ——
HFF6120K40 与第九批HFF6120K46同 132 29+1+1 前 ——
HFF6120WK79 与第十一批HFF6120WK70同 220 27(25)+1+1(平铺)32(30)+1+1(半躺) 前(中) ——
25 江铃全顺 JX6591D2-H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80 16+1 中 ——
JX6591D-H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80 16+1 中 ——
JX6592D-H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68 16+1 中 ——
JX6592D-M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68 16+1 中 ——
JX6591D2-M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80 16+1 中 ——
26 广东富达 FDG6123A 与第十批FDG6123D同 221 47(45)+1+1 前(后) ——
FDG6123D 与第十批FDG6123D同 225 47(45)+1+1 前(后) ——
FDG6123DW 与第十批FDG6121W1同 235 27(25)+1+1(平铺)32(30)+1+1(半躺) 前(后) ——
27 桂林大宇 GDW6120HK 与第九批GDW6120K同 243 43+1+1 前、中 中置
GDW6123A 与第八批GDW6120J同 265 49(47)+1+1 前(中) ——
GDW6123 与第九批GDW6120K同 265 45+1+1 前、中 中置
28 桂林桂联 GL6808CHK 与第十二批GL6808CHK同 125 29+1+1 前 ——
GL6808CHK1 与第十二批GL6808CHK1同 125 29+1+1 前 ——
GL6123CHW1 与第十批GL6121CHW同 221 27+1+1(平铺)34+1+1(半躺) 前 ——
GL6123CHW2 与第十三批GL6123CHW同 235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中 中置
29 三一重工 SY6800JYB 与第九批SY6840JYB同 125 29+1+1 前 ——
SY6123 与第十批SY6121RNQ同 199 45+1+1 前、中 ——
30 广州五十铃 GLK6111H1 与第十三批GLK6110H1同 199 43+1+1 前、后 ——
GLK6941H 与第十三批GLK6940H同 169 37+1+1 前 ——
31 河南少林 SLG6950CH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77 37+1+1 前 ——
SLG6100CH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62 41+1+1 前 ——
SLG6100CWA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62 24+1+1(平铺)27+1+1(半躺) 前 ——
SLG6100CWH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62 24+1+1(平铺)27+1+1(半躺) 前 ——
32 北京北方 BFC6120-2M2 与第九批BFC6120K同 228 43+1+1 前、中 中置
BFC6910 与第十批BFC6930同 174 33+1+1 前 ——
BFC6120-2DB 与第九批BFC6120K同 240 43+1+1 前、中 中置
BFC6123B 与第十批BFC6120K同 300 43+1+1 前、中 中置
33 云南客车 YK6122H 与第九批YK6120H同 235 43+1+1 前、后 后置
YK6120HW 与第九批YK6120H同 221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后 后置
34 中通飞燕 SDL6121W 与第十二批SDL6120W同 239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后 后置
35 依维柯 NJ6706SJFS5 与第十批NJ6706SJFS5同 90 19+1 前 ——
36 四川峨嵋 EM6113H 与第九批EM6113H同 199 45+1+1 前 ——


附件三:
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一、 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需要符合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型及等级。
二、 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对于在用营运客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 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如因改装(改造),引起评定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等级。
四、 评定表中划“—”的为该等级车型该项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
附件四:
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序号 申报企业名称 厂家简称
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
2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交通客车制造厂 北京交通
3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
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长城
5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一汽大客
6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一汽客车
7 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江都宏运客车制造厂 东风宏运
8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依维柯
9 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 马可客车
10 江苏华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客车厂 华新客车
11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盐城中威
12 亚星-奔驰有限公司 亚星-奔驰
13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亚星
14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女神
15 江都宏运客车有限公司 江都宏运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镇江汽车
17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江淮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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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财科〔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市财政委员会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品牌建设工作,规范利用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进行品牌培育的活动,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 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深圳市品牌建设。

  第三条 品牌培育资助资金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的规定,对品牌培育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成立;

  (二)持有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

  (三)上年度在深圳市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五)上年度进行商标宣传推广的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品牌服务机构),进行品牌推广活动的,可以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第七条 品牌培育资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服务机构承担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品牌推广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咨询、品牌标识系统设计、品牌新闻发布、广告投放和赞助以及渠道建设宣传等品牌推广活动。

  品牌公共服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品牌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公共性质的区域品牌规划咨询、媒体广告宣传和资料采编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品牌推广活动。

  第八条 按照本规程规定获得品牌培育资助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品牌培育资助,每年给予的品牌培育资助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品牌培育投入总额的30%,受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资助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同一品牌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企业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采取事后资助制。

  对品牌服务机构开展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制,并进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通过市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系统填报并打印《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品牌管理专家和行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单数的品牌传播、营销专业的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未按规定回避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市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要求该专家回避,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组从可行性、实操性、实施效果以及品牌塑造认知度、影响力、行业代表性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名。

  专家评审意见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组织完成项目现场考察,提出项目推荐名单,并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确定年度企业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入围名单。

  第十六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入围的企业品牌推广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入围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计和预算审核情况,在年度技术进步资金支出计划控制金额内,拟定年度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资助名单,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复审,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九条 品牌推广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条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与市工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合同书后,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资金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资金使用用途和资助金额,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实施专项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履行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品牌培育专项资助操作规程》(深贸工技字〔2009〕6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生产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规划、价格、交通、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燃气专业规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外,需要使用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选址和初步设计,必须报经设区的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的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燃气企业资质

  第九条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三)公安消防机构的燃气工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产品现场安装、组装、制造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压力容器使用证;
  (五)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核意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根据审批权限转报国务院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销资质证书。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办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燃气经营企业转让、出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其企业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经营分支机构和分销站点,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分支机构和分销站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及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燃气经营分支机构或者分销站点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技术从业人员和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使用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新型复合燃气必须经省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经营性气源。
  第十八条 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瓶装燃气的重量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设立公平秤,并对钢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退、倒残的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应当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恢复供气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夜间二十一时至凌晨六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其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接受用户对燃气质量、重量和经营服务方面的监督。
  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使用和缴费以及服务情况;用户的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监察,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届满仍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机关撤销其燃气企业资质,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配备抢修人员和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预案。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泄、漏气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存、输配必须使用经法定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和有关安全附件。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向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钢瓶实施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销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依法处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应当暂扣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
  钢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实施。行政机关、钢瓶检验资格认证机构和不具有钢瓶检验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钢瓶检验业务。
  第三十一条 禁止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以及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进行简易充装;
  (三)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
  (四)充装后的液化石油气重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允差值;
  (五)分支机构或者经销站点违反规定存放液化石油气带气钢瓶;
  (六)向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擅自充装或者流动使用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的钢瓶;
  (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除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外,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适合当地燃气气源要求的,由检测机构出具适配证明。经营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根据适配证明在燃气器具上标明适配气种。未经检测擅自标明适配气种,或者未标明适配气种的,不得销售。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燃气器具在同一市、县不得重复检测。
  第三十三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上门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 除发生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可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企业要求和燃气器具的使用说明使用燃气和燃气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管道燃气设施;
  (二)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三)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发生燃气严重泄漏、火灾、爆炸时,应当立即切断气源,组织抢救,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燃气工程的选址和初步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入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影响燃气专业规划或者燃气安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违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违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转让、出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其企业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和分销站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新型复合燃气作为经营性气源的。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燃气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时间内恢复供气的;
  (四)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搬离堆放的物品;拒不拆除或者搬离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未经燃气经营企业认可,或者未按照经燃气经营企业认可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燃料气体。
  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贮存、输配、销售燃气业务的企业。
  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以及市区管网干线、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燃气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和人工煤气气源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第五十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