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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5:19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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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1.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目设置。
2.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附加解库办法
农业税附加解缴办法,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办理。
三、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的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进行规范和统一。
四、会计报表
1.《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2.《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五、本年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税发〔1998〕21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
度》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帐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帐户或几个帐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帐法平衡公式: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帐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帐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帐。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帐分别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征收经费数。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上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款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其它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退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款抵顶或退还保证金,记“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帐。
(十九)上解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二)上解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三)上解契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契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四)上解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解,记“借方”,退款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待解税款
本科目核算自收税款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尚未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解库,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现金、存款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六)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多征或减免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退付给纳税人,记“贷方”;退税结余款上解,记“贷方”。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七)待结算税款
本科目核算粮食收购单位已经代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国库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税款。粮食收购单位未解缴税款发生时,记“借方”,解缴国库或征收机关,记“贷方”。年终结帐,应无余额。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第四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
(一)采取自收汇缴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税款时,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征收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所开完税证汇总填开缴款书,将所收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或统一交由农业税收会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日来不及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的,可在次日
办理。
(二)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和税款结算期限与粮食接收单位结算税款,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委托粮食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事先将纳税人名单及应纳税额清单抄送给粮食收购单位,由粮食收购单位从支付给纳税人的粮食收购价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粮食收购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或粮食收购单位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采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从其支付纳税人的价款中扣取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代收代缴
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将所代收、代扣的税款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乡镇,税款不能按以上规定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应将所收税款缴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税收存款”专用帐户,由乡镇征收机关按规定期限汇解到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十九条 退库办理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退库。已设金库的乡镇,根据县级核定的减免指标,按规定由乡镇直接退库;如减免指标下达晚,乡镇征收机关当年无法退库的,可由县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未设金库的乡镇,由县级金库将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征收机
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帐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核销凭证。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
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县级凭“减免清册”核销“下拨待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帐户上。
(二)超征税款。纳税人实交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向纳税人开具“收入退还书”或开具“红字”完税凭证,冲销多征税款。
第二十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地方附加一律解缴国库。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农业税收的征收及解库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完税凭证报查联报县(区)级征收机关审查,县(区)级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须全面核对,保证帐证、帐款、帐册相符。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资金平衡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和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
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帐。每次结帐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帐与明细帐必须核对无误,有关帐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
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帐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
类和解库类各帐户应无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把各帐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拦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帐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农业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不能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
为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农业税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征收凭证。是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后开给的完税凭证。
(二)解退库凭证。主要有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及退税领款收据等。
(三)其他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是登记会计总帐及其明细帐的依据。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记帐凭证: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
(二)对记帐凭证应按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连续编号。
(三)记帐凭证的应填事项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四)每份记帐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于记帐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帐簿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和提退等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农业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总分类帐。又称总帐,是综合反映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等情况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帐。又称明细帐,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帐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簿籍。
(三)日记帐。它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四)辅助帐。又称备查帐簿,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够详细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依据会计科目设置。具体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总分类帐簿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总帐科目应按规定的一级科目设置,并分设帐页,根据记帐凭证逐笔登记或将记帐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二)明细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明细分类帐应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必须根据记帐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明细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或活页帐簿,其帐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帐结构与总分类帐相同。多栏式明细帐是将某明
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帐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帐页。发生额分析多栏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帐
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三)日记帐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征收单位应在“待解税款”、“保管款”总帐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以便及时、逐笔记录各科目的资金运行情况。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由农业税收会计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
证汇总单按日逐笔登记。
(四)辅助帐的设置和登记。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具体征收业务设置相应的辅助帐。主要有分户明细帐簿、税源情况登记帐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辅助帐的格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报表是以会计帐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
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会计报表。农业税收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年报及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各税征收及解缴入库的期末余额或累计发生额填列。
(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全面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一级科目期末发生额填列。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退库、减免、尾欠、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农业税收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的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制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qqqqqqqqqqqqqqqq

附件三:借贷记帐法应用举例(新旧记帐法对照)
一、县市以上和建乡镇金库单位的核算,主要会计事项分录如下:
1.同时收到农业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会计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2.收到解库的以前年度农业税尾欠税款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3.收到解库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4.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农业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农业税
5.按批准文件办理农业税因灾减免退库款记:
(1)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2)借: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2)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付: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6.下级退税完毕上报核销(假设农业税减免全部退完),根据报来的退税清单和退税领据报查联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7.清理上年退税余款解库时记:
(1)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2)借:解库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2)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8.考虑到附加收入较少,每收一笔就划一笔,手续繁琐,可以定期从入库的农业税收入中划出农业税地方附加记:
借: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解库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划解地方附加
9.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有部分尚未结算):
借:解库农业税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后(假设全部结清),待解算税款入库记:
借:解库农业税
贷:待结算税款
10.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11.同时收到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耕地占用税收入
付:解库耕地占用税
12.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记: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耕地占用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耕地占用税
13.征收机关收到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
结转入库时,分三种情况:
(1)暂收款等于实征税款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2)暂收款大于实征税款,解库、退还多余款项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暂收款
贷:保管款
(3)暂收款少于实征税款,解库、补征差额税款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差额)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差额)
14.从税款中按比例划出征收经费记:
借:提取征收经费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付:提取征收经费
15.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耕地占用税收入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付:耕地占用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二、乡镇级未建金库单位的核算,会计事项举例如下:
1.收到某村农业税款,其中有本年收入,尾欠收入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税款上解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如下:
付:农业税上解
付: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3.收到解入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款凭证记:
借:上解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上解农业税
4.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上解了部分农业税款):
借:上解农业税款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征收部门结算后记(假设全部结清):
借:上解农业税
贷:待解算税款
5.乡级收到县级拨来的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待退税款——农业税
6.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
如年终尚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因此,“应退税款”、“下拨待退税款”及“待退税款”科目允许有余额。如由于各种原因,退库税款没有落实到纳税户,可作为第二年的农业税收入的“其他收入”入库。
7.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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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1987)113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已发至各部门,市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细则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和市劳动人事局联系。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体质,保持旺盛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休假时间不能分期或跨年度累计使用。

三、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票计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不再休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下年度不再休假。当年已安排疗养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休假要作统筹安排。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并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工作人员休假前需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中断或贻误工作。

六、实行国家机关工资福利待遇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休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已享受其它规定假期(如寒暑假等)的人员,不准再按本规定休假。如其它假期少于本规定时间的,可以补足。

七、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今后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局负责制定补充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的意见》(皖发[1993]12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扶持县(市)财源建设办法》、《安徽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平衡奖励办法》。这几个《办法》是财政厅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又在今年全省财政工作会上,经过上下反复讨论、修改后制定的,是可行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促进县级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使县(市)财政收入尽快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速县(市)财源建设工作,是尽快扭转县(市)财政被动局面,实现良性循环,促进县(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条 在“八五”期间,省财政厅将集中力量,与各行署、市政府共同抓好县(市)财源建设工作。
第四条 省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扶持条件是县委、县政府有迅速改变目前财政困难状况的强烈愿望,有一套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规划和措施,把财源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来抓。
第五条 省对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扶持目标:包括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目标(年递增应在15%以上);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目标(包括有赤字的地方逐步消化往年赤字)。以上两个目标先由县(市)自行提出,经地、市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将对扶持条件和奋斗目标进行综合研究
,择优扶持。
第六条 对列入重点扶持的县(市),省将在工作上给予重点指导,帮助落实财源建设的项目规划,协助制定加强预算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等;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借给扶持财源建设资金800--1200万元,利息比照银行基准利率。协议签订后,扶持资金按协议到位;一
般从扶持的第三年底开始还款,分二至三年还清。对于不能按时归还的,省将相应扣减其专款,直至本息全额还完。
第七条 省财源建设资金的来源:(1)各专项扶持生产资金,相对集中使用;(2)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3)争取财政部的扶持资金;(4)发行债券。
行署、市和县(市)财源建设资金:(1)本级掌握的各项扶持生产资金;(2)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源建设资金;(3)上级借入的财源建设资金;(4)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实行统一研究规划,统一安排任务,分处落实资金,分处负责管理的原则,预算处参与考核目标的审查和年终审核。列入重点扶持的县(市)政府要与省财政厅、有关行署、市政府共同签订《扶持县(市)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九条 对于签订《协议》的县(市)实行奖罚。对到期全部实现第五条中考核目标的(指收入目标和收支平衡目标,下同),按以下标准奖励生产发展资金;年收入亿元以下的,将60万元至120万元;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的,将200万元。如果到期未能实现考核目标的则按奖励
额同等数扣罚。对实现分年考核目标的县(市),当年奖励5-7万元,由县(市)政府奖励有功人员。未完成当年收入目标的,扣到期奖励总额的20%,如第二年完成当年收入目标,并补足上年收入目标缺口的,省将扣款返还;未完成当年收支平衡目标(包括弥补赤字)的,扣罚10
万元。
第十条 被扶持各县(市)建立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人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各扶持县(市)要制定相应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协议》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对省扶持资金的投放,应由财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考核评估,并负责投放和回收的管理。省、行署、市财政可参与项目的考核评估,但项目的最后确定权在县(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县(市)制定财源建设规划,研究目标管理,落实工作措施,经常进行检查指导。有条件的地、市要在奖金上与省共同或单独扶持1-2个县。同省共同扶持县的地、市,一般不少于扶持资金总额的30
%,对于地、市单独扶持的,到期对县(市)的奖励资金由省支付。对于报送省要求列入重点扶持县(市)的材料,行署、市政府要认真审查,正式签署是否同意上报扶持的意见;列入重点扶持后,行署、市政府要参与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县(市)完成分年考核目标的,省对行署、市政府
每年奖励3万元,反之扣罚3万元。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县(市)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没有列入省重点扶持的县(市),也可以同省财政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从1993年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如每比上年递增15%以上的,省也将奖励生产发展资金,奖励标准为每年20万元,如第二年达不到15%的增长比
例,省将把上年的奖励扣回。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五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200万元,收入在亿元以上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县(市)应按要求上报年度财源建设工作总结,及时反馈财源建设情况。省厅要加强对重点扶持县(市)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十四条 1992年已签订扶持协议的县(市),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为促进乡镇财源建设,努力实现到2000年我省乡镇财政收入在199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的目标,从1993年起,在全省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省组织开展的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以县为单位进行。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含县级市,不包括省辖市郊区,下同)均可列为扶持与奖励对象:一是县对乡镇实行不同形式的收支持钩财政体制;二是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乡镇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收支全部纳
入财政管理;三是结合本县实际,搞好对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二、台阶设置。以1992年各县的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为基础,设置1000、2000、3000、5000、8000和10000万元六个台阶。从1993年起,全县乡镇财政收入超过所处台阶,达到更高台阶,即为上台阶。
三、扶持与奖励。省财政厅对乡镇财政收入新上1000、2000、3000、5000、8000和10000万元台阶,并达到规定递增率的县,分别借给乡镇财政周转金80、90、100、120、150、200万元,有偿低息周转两年,并分别奖励县政府10、15、
20、30、40、50万元的奖金,用于奖励有功单位的人员。
四、考核。对上台阶的县,省和地市财政部门要对其具备条件、收入真实性和增长速度进行全面考核。
1、条件考核。主要考核乡镇财政体制完善情况,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情况,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规划与实施情况。上述内容原则上以县政府文件为依据。
2、收入真实性考核。乡镇财政收入(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和项目),原则上以县的年度决算为依据,重点考核是否划清县乡收入的情况。
3、收入增长考核。收入上台阶的县,收入递增速度达到17.5%的(实现翻两番目标的递增速度),按周转金和奖金标准奖励;递增率低于13.5%的(1985-1990年递增速度),不扶持不奖励;递增率在13.5%至17.5%之间的,周转金将按比例扣减,即低于
17.5%一个百分点扣减1/4,奖金不扣减;对递增速度超过17.5%的部分,视情况增借周转金。省借给的周转金一律收取利息,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字(1993)第124号文《安徽省乡镇财政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兑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县,在次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收入上台阶兑现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地市,地市考核、审查汇总后连同有关材料于3月底报省财政厅,审查后即兑现到城市。对弄虚作假的县,除扣回扶持和奖励资金外,将视情予以通报和处罚。
六、期限。全省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自1993年至2000年。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市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办法,认真抓好上台阶工作。



第一条 为促使各级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尽快消化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改善我省财政现状,创造全省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帛订此办法(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的实施由省政府与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财政平衡、消化赤了责任书。各行署、市政府应督促和帮助所属县(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条 1993年,全省财政要力争做到当年收支基本乎衡;从1994年起,各级财政要消化历年赤字,到1997年达到基本消灭全省赤字。
第四条 具体奖励办法:
1、凡1993年各地、市(以地、市统算)做到当年收支平衡的,省财政视所辖县(市)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个平衡县不少于50万元)。如有的地、市不仅做到当年收支平衡,而且消化完以前年度赤字的,省财政按消化的赤字额再给予25%以上的奖励。
2、从1994年起到1997年,凡没有赤字的地、市每县(市)继续保持平衡的,省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每县不少于50万元)。
3、从1994年起到1997年,对有赤字的地、市(不含除黄山、滁州的省辖市本级)在1997年前能消化全部赤字的,省财政每年按消化赤字额的25%给予奖励。部分县(市)赤字消化后保持平衡,省财政根据平衡县(市)情况再给予适当奖励。
4、从1994年至1997年,对有赤字的省辖市(不含黄山、滁州市)本级,平均每年消化赤字的幅度不低于25%的,省财政将根据各市的经济实力和财力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地、市按《奖励办法》所得奖励资金,可用于弥补赤字和发展生产,也可拿出少量资金奖励在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工作中贡献实出的有功人员。
第六条 省提供的奖励资金由省兑现到地、市。各地、市对所辖县(市)消化赤字、保持财政平衡工作的奖励,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奖励资金来源除省给予的奖励资金外,有条件的地、市自己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各地、市以前年度向省财政超借的资金,从1993年起要逐年归还,到1995年省将全部收回。
第八条 各地在消化赤字和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以后,不得再出现新的赤字,否则省将如数扣回已奖励的资金。
第九条 《奖励办法》从1993年起实行,到1997年止。



199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