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2:13 浏览: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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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烟科监[2003]30号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为维护行业用户利益,确保产品检验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掌握进口检测仪器的在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行业近几年使用的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中心和质检站以及打叶复烤厂1999年以来进口的价值为50万人民币以上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环境温湿度精密控制设备)。
二、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所属各有关企业并汇总后填报附表。
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如实填报,认真汇总,于2003年4月4日前报科教司技术监督处。
联系人:雷樟泉,电话:010-63605705,传真:63601480。
电子信箱:kj-jj@stma.tobacco.gov.cn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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