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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0:32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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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证监发字[1995]12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批准试点的期货市场也要加强管理,否则也要停止试点"的批示

精神,请各交易所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并对大户持仓及风险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这次检查工作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

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 ]181号)中提出的交易规则的十条要求,对照检查自身贯彻落

实情况、会员具体执行情况和大户持仓情况。

  二、在检查过程中,对查出的违反规定的会员和客户要进行处理,属交易自身存在的问

题也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改进。

  三、认真对待这次检查工作,要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加强和促进交易所规范化管理的重

要措施来抓,做到领导重视,布置周密,检查彻底。通过检查,争取收到控制大户持仓,加

强风险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效果。

  四、检查工作从收文之日起,到二月二十目之前结束。完结后,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

和改进措施一并于二月底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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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城乡规划局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衡市规〔2008〕71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同意发布。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 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 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 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 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 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 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 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 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五) 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安康市城镇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强化绿线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安康山水园林城市建设目标。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水利、房管、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国土资源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第九条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施工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及道路配套绿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市政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管理;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确需调整绿线的,建设单位应对调整后面积不足部分进行异地建设,或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绿化补偿费,实行异(易)地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绿化补偿费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