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43:14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全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旅游行业实际,现就全行业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
(一)突出重点、加强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旅游部门要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和近年来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积极宣传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对法律确立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制度、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等五项制度,要进行重点宣传和学习,使各级旅游部门深刻理解和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蕴含的规律性认识,坚持把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统一于旅游行业管理的各方面,坚持把应急管理贯穿于旅游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保障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分级组织学习和培训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分级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本地区旅游系统及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增强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能力。
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从事应急工作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内容,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内容、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游客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普及旅游突发事件应对知识,使广大游客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旅游环境。
二、全面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旅游全行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及为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开展旅游应急管理的水平。
(一)明确职责,健全旅游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旅游应急管理机制。一是强化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处理工作;各旅游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主要领导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健全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会商通报机制。三是完善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强旅游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民间组织、旅游企业及旅游者在防范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规立制,完善应急准备制度和预案体系
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旅游部门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全面清理、修订、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要深化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加强预案衔接、完善基层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重点,继续推进旅游应急预案体系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细化流程、明确措施,确保旅游经营单位都有具体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简明扼要、好记管用,确保同一层面预案和上下级预案之间有机衔接。
(三)落实要求,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加大旅游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力度;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旅游者安全的信息,完善预警信息评估和分级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要熟悉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预案的各项要求,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上报和通报有关信息;要积极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管控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全面加强基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从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隐患整改、普及应急知识、完善救援保障、建立考评机制等方面入手,将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各环节、各岗位,提高旅游基层单位特别是旅行社企业第一时间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按规定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
三、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切实做好对基层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于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旅游部门。
(二)各地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国家旅游局也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总体预案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下发各地。
(三)国家旅游局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拟于2008年组织开展的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专项检查,于2008年“十一”黄金周前对各地进行旅游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等教育信息化中版权的探讨

季任天 ,于俊嶙


【摘 要】高等教育正处在信息化的进程中,高等教育信息化使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高等教育信息化中,不可避免地遇到版权问题,特别是建设数字图书馆和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于版权问题息息相关。本文就以数字图书馆和现代远程教育为重点讨论高等教育信息化中有关版权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信息化;版权


全球信息化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生产资料(信息与物质、能源并称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世界各国都把发展信息技术作为新世纪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把信息技术视为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因此纷纷加快发展本国的信息技术产业,力图使本国在世界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1、高等教育信息化与版权的密切联系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世界各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这就促使世界各国教育机构或组织改变教育管理和发展战略,改变教育的方方面面,各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正在发生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性变革。在人口众多、师资匮乏、交通不便、教育资金短缺、大学入学率大大偏低的中国,促进信息技术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特别是发展远程教育具有现实意义,是中国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
信息技术在高等教育中的应用,就是实现高等教育信息化。高等教育信息化就是以数字化信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系统为依托,支持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信息流,实现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等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存储、传输、应用,使教学资源得到充分优化利用。高等教育信息化可以实现各级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通过网络对教育综合信息以及学生、教工、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基本建设、财务、招生录取、远程教育等各类信息进行高效率的收集、统计与分析,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特定的权限和要求随时对有关信息进行检索、修改并打印出

【收稿日期】2001-02-19
【作者简介】季任天(1972-),男,浙江台州人,讲师

相关报表。高等教育信息化系统可以使提供的信息准确充分,提高决策质量;可以缩短信息的流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高等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正呈现四大趋势:(1)高等教育资源更新化;(2)高等教育过程终身化;(3)高等教育职能社会化;(4)高等教育行业产业化。
高等教育信息化包括在校教育的信息化和远程教育的信息化。其中在校教育的信息化包括校园网络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教育管理信息系统(EMIS)建设等重要环节。高等教育信息化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信息的收集和应用,或者说是高等教育信息系统的输入与输出与版权关系比较紧密。
在高等教育信息系统输入时,对于无著作权的信息不存在版权许可问题,但高等教育信息系统特别是其中的数字化图书馆需要收集处理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这时就存在版权许可问题。
在高等教育信息系统输出时,特别是在进行远程教学时,使用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属于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况,另外还有对高等教育信息系统内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问题
2.1 数字图书馆、数字化技术与数据库
图书馆保存和提供人类文化、科研、学术成果,在保护国家资源、民族文化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大学图书馆还对高等教育起到信息支撑基础的作用。与传统图书馆不同,数字图书馆依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而生存,并将成为网络社会的重要成员。
数字化技术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本、数值、图形(含单色的或彩色的)、图像(含静止的和活动的)和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编码即数字化作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术加以传送,并可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原来信息形式的技术。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各种各样便于进行计算机检索的资源库即数据库。数据库指可应用的许多相关的资料的储存集合,其最大功能在于,将复杂冗长的资料依一定方法归纳、收集,使提取时能直接存取。数据库所积累的资料,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术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自然科学实验资料,经济情报资料、各种工商业活动的信息、交通运输状况、股票指数及行情、财务资料、法令判例、政府机关公文等等。
2.2 版权许可问题
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冲击。就作品复制的精确和近乎完美,作品加工的无与伦比,作品存储的惊人容量,作品传输的迅捷、廉价、方便而言,数字技术在版权法的历史上的地位与印刷技术同等重要。也就是说,与印刷技术相比,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如同与手工抄写相比,印刷技术带来的进步性一样深刻和明显。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建立数据库需要的信息分为两种:(1)有著作权的著作物;(2)无著作权的资料。前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后者,本身无著作权保护。所以建设数字图书馆时除了收集处理无著作权的作品、信息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之外,这些数据库的建设还要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收集、加工与整理,作品的数字化是对作品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复制使用,因此也是著作权的一部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会涉及到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未发表的作品,除上述这些权利外还会涉及到发表权;即使对进入共有领域作品的采集也会涉及到作品的人身权。
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图书馆复制作了详细限制。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少量复制,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显然已超出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下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而且因为建立数据库需要的作品是极为大量的(可以形容为“海量”的),造成必须设法取得如此大量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不但会大幅度提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费用,而且获取“海量”的著作权许可显然是极为费时费力的,因此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作品的规定将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举步维艰,不利于图书馆在数字化环境中生存。
2.3 大量著作权许可的集中管理
数字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不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而且是作品使用权的“海量许可”。
针对著作权大量的权利使用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是实行版权许可的集体管理。各国通过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著作权的集中管理,例如:(1)由征收团体统一征收定额税金并分配给登记的著作权持有者;(2)通过作为非营利团体的著作权处理中心,向作品使用者和作者、出版者提供集中复制许可和使用费支付服务。(3)通过权利管理信息进行版权使用控制;(4)通过版权管理机构统一征收费用分配给所有版权持有者。
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1998年2月以前,只有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声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都没有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直至1998年2月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中有版权代理和版权集体管理、报酬收转等职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涉及的作品形式也比较宽泛,但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完善。如何加强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对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个关键。

3 现代远程教育中版权问题
3.1 现代远程教育
远程教育(Distance Education)也称远程学习(Distance Learning),它是相对于传统面对面的学校教育而言的。第一代远程教育是函授教育,通过印刷品的邮寄来实现的;第二代远程教育是广播电视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录像等模拟信号的传播来实现的;第三代远程教育即现代远程教育则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数字技术,实时传送多媒体的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进行实时可视的、交互式远程教学,是集语音、图像、数据于一体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现代远程教育突破了学习时空的局限、传统校园的围墙,革新了教学模式,有利于教育的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效率和效益。它应该实现以下几项功能:课程学习;远程考试;远程讨论与交流;教务教学管理。
3.2 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现代远程教育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主要表现在为教学而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规定为课堂教学可以少量复制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各种作品。但是现代远程教学涉及网上传播,它在网上“虚拟课堂”中可能发生大量的复制,与目前的版权法形成了冲突。
网上远程教学将成为今后教学的主要手段之一。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扩展到网络教学上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但也必须对网络教学作一定限制,限制合理使用的权利只限于网络浏览,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打印和下载(这相当于校园教学中教师在黑板上的版书,学生可以观看,但无法直接、快速地复制)。而且应允许大学的数字图书馆就电子版本在网上提供浏览服务,就像目前图书馆珍藏本也可以有限制的出借一样。
现代远程教育在进行网络教学时必须注意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如要求上课登记、设置密码等。由于技术措施的局限性,不能绝对保证提供的作品只会被具有正当学生身份进行合理使用,但只要远程教育机构已经采取了正常的技术措施,就已经尽到了防止侵犯著作权的注意义务。
3.3 现代远程教育中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数据库建设过程存在 “海量”作品收集的“海量” 著作权许可问题;而当数据库进入运行使用阶段特别是运用于远程教学时,又要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
对数据库的保护渠道很多,国际上已有的做法有以下几种:(1)著作权法保护;(2)合同法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4)民法保护;(5)专门法保护。
由于数据库的表现形式更像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所以对数据库的保护首先考虑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第十二项以及《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八条,可以将数据库按编辑作品来看待,也就是说,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按照作品的构成要件,数据库能否受到保护,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投资多、信息量大、利用价值高的数据库若无独创性还是不能够成为作品。
由各自本身独立且具有版权的作品集合而成的数据库,若事先取得这些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数据库的作者对该数据库的整体拥有版权,但各个组成部分的版权归属不改变。

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现将《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2011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规范各类检查、收费站(点)的设置和检查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对违法设置的检查站要坚决予以撤除。在公路上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坚持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加强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制度。严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设置的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动植物、木材检疫检查程序和技术保障措施,坚决杜绝目测检查和收费放行。
二、加强涉路执法部门行风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涉路执法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法纪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上路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三、对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公路超期收费等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公路收费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坚决纠正。要积极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技术,提高收费效率,避免车辆因排队缴费造成交通堵塞。
四、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将各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精神,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全面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提供专用通道优先便捷通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测管理,提高检测和通行效率。发现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坚持领导干部上路明察暗访制度,对重点地区和路段执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地方有关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收费罚款不开票据、违规收取停车费和拖车费、只罚款不消除违法状态、随意拦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现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摘牌处理,并进行重点督办。对于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