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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9:52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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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满洲里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内政发〔2002〕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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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于1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范围和对象

此次检查督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和所有行业(领域)。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督查。国务院安委会派出由有关部委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综合督查(其中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具体时间自行确定。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于12月3至18日赴各地开展综合督查,每个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

三、检查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和1月1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层层落实到基层、企业的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2.国家有关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10月28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召开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部署落实情况。

3.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建议。各地区深刻吸取近期有关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季节性、阶段性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各地区对2011年和“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查方式

1.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要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2.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及时发现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总结典型,推动工作。要善于发现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着力总结推广;对工作不扎实、走过场、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沟通交流,提出建议。检查督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组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2.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监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负责典当业监管工作同志的培训工作。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管工作,及时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商务部、公安部报告。要重视发挥典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合作,做好典当业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要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杜绝盲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审批。第二,要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要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行业统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对于超业务范围经营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费用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严格要求经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件),报公安机关备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预防、发现和依法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构筑典当业治安管理防控一体化机制,依法维护典当行的治安秩序;当户出当或赎当机动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即停驶或复驶手续,并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绝当后应当凭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第三,要做好变更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另一方面要对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加强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特别是防止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的行为发生。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增强协作意识,及时通报典当行市场准入、日常业务监管、治安管理、变更及年审方面的信息,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二是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依法办理移交手续。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特别是暴力抗法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依法立案查处。

  三、关于执行《办法》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初审问题。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报商务部以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公安机关收到商务主管部门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厅、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核意见书面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初审典当行申请材料时,应就安全防范措施问题,重点审查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

  (二)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问题。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直辖市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应在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完毕并达到验收要求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延期。对缓办或者迟办的,应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关于已开办典当行的安全达标问题。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要求现有的安全制度未达标的典当行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5年8月1日前整改,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制度。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不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应当在2006年4月1日前达到规定的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典当行做好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
有关执行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及时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孙勇、李刚 010-85226396或85226395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徐永 010-65203702

  附:典当物品登记表
 
                          商务部 公安部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